1、损害事实。本次事件中当事妈妈遇难已成损害事实。
2、电梯使用方、日常维护方存在过错或电梯存在设计瑕疵。通常情况下,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所有方或管理方会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电梯维护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检修,故电梯日常维护方负有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日常维护方存在的过错包括对电梯维修不及时、保养不及时、未按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调整等;电梯设置上的瑕疵是指在设计、施工、建造、安置、装设上存在瑕疵,如缝隙过大设计不完备、所用材料有质量问题、施工不良等问题,是电梯本身先天就有的欠缺。本次事件中,需要对事发时电梯的状态、是否处于维修状态、电梯维修、维护记录等等进行查证。
3、当事妈妈遇难的损害结果与电梯日常维护方等存在的过错或电梯的设计瑕疵时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