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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禁阻止或妨碍律师会见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5-08-09      来源: 最高检    点击:

来源 | 北京青年报

记者 | 孙静

 

原标题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出台 最高检:严禁阻止或妨碍律师会见嫌疑人》

 

找借口阻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初查即对被调查对象限制人身权利?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八项”禁令,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设置“高压线”。

 

这“八项禁令”包括: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北青报记者发现,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规定中,最高检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提出附带损害赔偿责任。如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国家赔偿的,要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而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律师“会见难”问题,“八项禁令”也明确指出,对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也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

 

“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正当合法的执业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院往往以各种理由对律师会见不予许可,限制甚至剥夺了律师的会见权。”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此次颁布的“八项禁令”明确了处罚措施,即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该负责人强调,“八项禁令”所涉内容,不仅是“四风”问题在检察工作中的集中反映,而且是检察机关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的突出表现。“八项禁令”积极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除陈旧的侦查路径依赖,寻找柳暗花明的新出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

 

  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保障公正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现颁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的八项禁令:

 

  一、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违反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未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扩大适用范围,或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三、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或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超越职权办案,或接受赞助、报销费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

 

  五、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对于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七、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对违法违规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对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八项禁令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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