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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给律师带来哪些尴尬?

发布时间:2015-08-09      来源: 为你辩护网”    点击:

 作者:李霞律师,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来源于“为你辩护网”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规定(试行)》,引发社会热议。舆论普遍认为,通过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有助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时、全面、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和所作有关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尽可能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众多“正能量”效益。

  其实,被要求以案释法的不仅仅是检察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应该说,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用更活泼、更潜移默化的形式来进行普法宣传,有助于宣传效果的提升,但是落实到操作层面,却给律师群体带来诸多尴尬困境。

  身份尴尬

  上面提到,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都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具有执法权和司法权。但绝大多数律师所属的单位律师事务所(司法局的公职律师除外)却与国家机关沾不上半点边,律师本身也不具有执法权,在“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主体中,律师就可能因为身份的尴尬被边缘化。

  公信尴尬

  这其实是由身份尴尬引申出来的,法律的专业性太强,同一个案件,站在不同的角度,依据的法律就可以能不一样,产生的效果也可能不一样,这才有了法庭辩论。但是如果当同一个案件,控辩双方出现争议时,如果均进行以案释法,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是相信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院还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恐怕不言而喻吧,这就决定了律师在以案释法中的天然劣势。

  公益尴尬

  律师的以案释法活动大多是公益活动,通过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方式来开展,但是在开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与业务相冲突的情况,如果提出收费,别人就难免会质疑律师的以案释法活动是借公益的噱头来揽业务,与社会上那种借公益活动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并无两样;如果不收费,那律师也要赚钱养家,精力、物力如果被分散到免费的案件中去了,自己靠什么生存?收和不收的矛盾,导致律师做起公益来就难免底气不足。

  渠道尴尬

  在《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中有这样一段话,“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检察官访谈、检察官专栏等以案释法”,这一条对检察官说起来容易,对律师来说却是很难,众所周知,在媒体上开设专栏,一般都需要向媒体支付一定的版面、栏目等费用,这笔费用对检察院、法院、行政执法单位等来说都可以列支到工作经费当中,但对于一般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来说,承担这笔经费就显得力不从心,这就制约了律师以案释法的宣传形式和宣传效果。

  保障尴尬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规定(试行)》中还有这样的表述:“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还应当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征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这看起来是对以案释法工作的纪律规定,实际上却是一种保护行为,层层把关,就是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哪怕有纰漏,都可以由组织进行善后。但对律师来说,万一在某个案件中理解法律不准确进行以案说法,引起舆论关注,所有后果就需要律师自己来承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然,众多的尴尬境遇并非就是说律师进行以案释法不可行,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由律师来进行以案释法能更贴近当事人的现实需求,更好地帮助当事人维护权益,而这,与律师的追求是完全一致的。把这些担忧说出来,只是希望有关方面在制定律师行业的以案释法具体实施细则的时候,能多设身处地进行换位思考,让律师以案释法更接地气,使有限的普法资源实现普法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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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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