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罪大恶极的人,难道不该去死吗?
发布时间:2015-08-10 来源: 怎么办 点击:
次
当我们正视仇恨的同时,是否依然认为,宽恕是更为正向、更值得追求的价值。
观水有术,必观其澜,见微以知萌,见端以知末。观察家为您评说世事,一道坐看云起。
第一个议题,很少有根本性的冲突和争议:削减适用死刑的罪名,严格适用死刑的程序和标准。
对应的问题,一是当前中国适用死刑罪名过多过滥;二是司法程序上的刑讯逼供,大量毒树之果,造成冤假错案泛滥。
相对比较容易促成的共识便是,死刑,作为一种极刑,仅应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审慎地适用于少数罪大恶极的罪行。
这一论述,与ICCP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一致:将死刑的使用限定于”极重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需要注意的是,1989年ICCPR的第二任择协定书也没有提出彻底废死,而是对”极重罪“加上了“战时”的限制。
第二个议题,全面废死——这就面临着巨大的理论和舆论的挑战。
2002年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3号议定书要求成员国全面废死。到欧洲读书后,上国际人权法,第一个专题也是废死。但无论教授还是欧洲的学生,似乎根本就不再需要花一点时间去论证解释为何要全面废死,仿佛这是个理所当然的事情。课堂上的讨论几乎集中在如何敦促中国这样的国家废死,以及那些废死与不废死国家间的引渡纠纷。
回过头看国内关于废死的讨论,我们仍然纠结在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那些罪大恶极的人,难道不该去死吗?
支持全面废死的人,会从程序上和刑罚目的上提出种种理由。
程序上经常用的,便是冤假错案的问题。每每有冤案曝出,呼格案也好,念斌案也好,便有一小股废死之声发出。见过无数冤假错案的律师、最高法法官和法治记者们,成了废死的主要倡导者。
但冤假错案多,应从程序的改革、司法审判机制的改革、公权力制衡等角度去解决问题。当下不能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很多国家的做法也仅是暂停死刑的执行,而非直接提出全面废死。
另一大类理由,从刑罚的目的来讨论。例如死刑并不能补偿受害者。杀人已是一种错,再杀一人并不足以挽救逝去的生命,减轻受害人家属的痛苦。又例如死刑并不能预防犯罪,已有诸多实证数据和案例(如毒品犯罪)证明死刑对恶性犯罪的威慑力不足。
但这些理由和它们听上去一样,没什么说服力。唐慧为什么要强奸她女儿的人都死?死了能换回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女儿的贞操?死了让防止更多的女儿被强奸或预防自己的女儿再被强奸?要他们死,只是因为仇恨,只是想要复仇。
就像前段时间,要把人贩子一律处死的帖子得到疯传一样,背后没有那么多复杂的论证和分析,就是一句话而已:你敢偷我的孩子?老子整死你!
爱恨情仇,存于我们社会的肌理之中,都不是能简单地用功利得失来辩驳理论的事情。
就像很多反对废死的人对支持废死之士冷嘲热讽:如果被豪车撞到又连刺八刀的是你妈呢?被轮奸致死的是你的女儿呢?我们尊重这些罪犯的人格尊严和生命,他们什么时候尊重了那些受害人的尊严和生命呢?
不恨,不想着复仇,还有什么人性血性?就算是觉得自己文明到家了的欧洲,也要绞死纽伦堡法庭的战犯,才接着讨论废死的议题呢。而且每次有恐怖袭击、恶性刑事案件曝出,不一样的有政客大倡恢复死刑么?
但如果我们正视仇恨,为何现代社会要废除酷刑,要抛弃单纯的血态复仇?
同样是死刑,凌迟、五马分尸、腰斩、檀香刑,现代社会早已一律废止。乃至电椅、枪决、绞死和注射等方式,其残酷程度究竟如何,也开始被讨论。至于各种带有侮辱性质的肉刑,现代人似乎不难达成共识,那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残酷的血态复仇,已几乎为人类社会所抛弃。
那么,什么样的刑罚就正好是人类能接受的那个不是“过于残酷”的界限?
毫无疑问,这个标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在不断变化。
而在支持死刑者看来,相比那些罪大恶极者令人发指的罪行,让他们干净利落地一死了之,甚至可以称之为宽容了。
仅仅辩称死刑过于残忍、不人道、侮辱人类尊严、将人作为手段,并不足以平衡人们的愤恨。
我们不再讨论死刑残酷与否,暂时将其作为当前社会可以接受的最残酷的极刑。
那我们如何来判断,什么才是非死不可的“罪大恶极”呢?怎样的恶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呢?
我们似乎在刑法课和伦理课上都做过太多了类似的思维练习。同样的故意杀人,受害者过错,犯罪人的社会经济背景,行为动机上的细微差异,都会导致最终定罪量刑的不同。面对一个复杂、具体的人,去析辨他人性中真正的罪恶,这是一件太困难的事。
一个毫无底线逃避责任的富二代药家鑫该死?如果他不是富二代呢?如果他还曾自首呢?
把自己的老公杀死,把脑袋割下来煮烂了的李彦该不该死?如果她还是个长期家暴的受害者呢?
什么样的人,犯了什么样的罪,是毫无疑义的非死不可的呢?
如冰火,才五季,每个人就都杀了那么多人。第一季刚开场,Jamie就把目睹他乱伦的小孩推下高墙,如此丧心病狂,该不该死?看到他失去一只手,还跳进陷阱救美人,又有多少人立马就忘记他上一季为了逃跑才肉生生地砸死了崇拜自己的狮家亲戚?被无数人喜爱的狼家小姑娘Arya,眼睛都不眨地杀了那么多人,怎么没人觉得她理所当然也该绞死偿命?
这只是我们开着上帝视角的去看一部电视剧而已。那那些根本就没有上帝视角的陪审团、法官,又该根据什么样的证据和事实,去判断比电视剧里的情节更加纠结的人伦悲剧,谁该死,又谁该活?
死刑复核的法官,看到那些冷冰冰的卷宗时,反复纠结和质疑的,无非于此。
判定死刑这件事是如此难做。如果我们能够放心大胆的诉诸信仰,姑且将这样的难题推还给神,承认再智慧的法官也无法下定论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人类社会就此终结死刑。
但如果信仰也似乎没有那么切实可靠,又该怎么办?因为判定死刑这件事难做,我们就不去做?难道不能划定一个人类理性能够触及的、最严苛的标准去审视这些极恶罪行?
a方案或许在一些宗教国家足以成为废死的理由。面对生命,人心总存敬畏。当人们不得不承认b方案不现实时,废除极刑,看起来成为了一个世俗社会颇不情愿,却不得不为之的办法。
但到这一步,讨论的问题其实已经转化了。我们讨论的不是死刑,而是极刑。
如果,当人们普遍认为,自由是和生命同等重要乃至更重要的东西时,不可逆转地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也就成为了一个社会的极刑。
当前在废死的议题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将不可假释或减刑的终生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方案提出。这背后却是一个陷阱。
不可假释或减刑的终生监禁为何能成为死刑的替代?在于人们认为,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让他终生背负着罪恶、苟且的活着,是比剥夺生命更加残忍或同等残忍的惩罚,可以给社会带来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同等的、报复的快感。
用一种极刑来替代另一种极刑,问题依然无法和解。因而在已经废死的西方国家,目前的议题已经转变为,是否要废除终生监禁或超长期监禁等制度。
极刑之所以“极”,是因为它剥夺了人类最重要的东西?还是因为此种剥夺不可逆转?
对“最重要”的判断,每个人,每个社会,不同时期和阶段,甚至会有不同的答案。而不可逆性,却一以贯之的残酷。
对于废死派而言,因为人类理性的局限,废除极刑就意味着最残酷的刑罚只能是对人类最珍贵的东西可逆的剥夺。因而在绝大多数废死的国家,最重的刑罚便是不得假释但可减刑的终生监禁。
接受与否,或许仍然取决于我们是否相信忏悔、救赎、宽容这样的词汇,或者改过自新这样一些我们更为熟悉的话语体系。
当我们正视仇恨的同时,是否依然认为,宽恕是更为正向、更值得追求的价值。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