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宝永生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法案聚焦
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生命和自由,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失去生命和自由。无罪辩护——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比较低。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拥有先天的资源优势和强势地位。又如,刑事律师在中国开展工作的难度和风险还比较大,《刑法》三百零六条的“伪证罪”犹如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众多律师望而生畏,很多时候不愿取证、不敢取证,在工作中“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会造成无罪辩护率低。尽管现实不容乐观,仍然有大批专业技能卓越、心理素质过硬的优秀律师在无罪辩护领域取得了成功,因此,无罪辩护是否能够实现,关键还是要看律师的能力,看客户对律师的明智选择。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有以下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四、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五、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六、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一、要特别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无罪证据要充分
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三、注重沟通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争取权利,避免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做如下工作:
1、与当事人家属以及各知情人沟通,熟悉案情,研究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无罪辩护的突破点;
2、会见当事人,进一步详细的了解案情,并寻找有无疑点,以求寻找更多的无罪证据;
3、认真查阅案卷,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4、尽最大努力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对于调取存在风险的证据时,一定要申请,并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予以调取,以求最大限度保护自己。
一、实体上的辩护
司法活动主要有两大基本任务:其一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其二是正确适用有关的法律。
1、事实的角度——事实与证据
案件事实既然如此之重要,那么无罪辩护要取得成功就必须牢牢抓住这个关键,首先从事实出发来寻求契机。这样就要求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起诉书的指控与判决书的 认定,一要持疑,二要查实。只有持既信又不信的疑问态度,才能深入查明事实真相,去疑解问,把好事实关。凡对于被告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控诉罪名的,则应依法为被告人从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方面进一步查明事实;凡对于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不符合控诉罪名的,应针对起诉书指控进行辩护前的事实核实;凡对于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难以定罪或者显然不构成犯罪者,应认真核查无罪的事实根据。
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而案件事实的认定则是取决于证据。要获得辩护的成功,就要从证据着手,从证据的采用标准出发来辩驳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并非被告人所为。首先,从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来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是主观猜测或主观臆断的产物。证据的客观性不仅体现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在客观世界留下的各种印记或痕迹是客观的,而且它与该事实的联系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真实性是证据能够被用来认定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次,从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来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非所以的客观事实都是证据,只有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又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才可能成为证据。关联性的存在使得证据具有证明的实际能力,即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关联性成为了证据与其他事实的实质区别,在辩护中要准确的找出控方提出的看似能证明犯罪事实,却实质上缺乏关联性的证据,通过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来达到辩护的目的。再次,从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来看,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称为证据,但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被采用,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其二是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的合法性。
2、法律的角度——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由于犯罪构成是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且是唯一法律标准。具体讲,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标准。辩护律师要注重从以下几个关于犯罪构成的方面,来把握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辩护,第一,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程度。第二,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整。第三,把握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四,把握一罪和数罪。
二、程序上的辩护
程序公正一方面能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拥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意义。在程序上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就是帮助或代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依法正确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