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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与中国刑法学

发布时间:2015-08-11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作者:庐州判官,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题记:绝尘江湖一剑客 毁誉昆仑春秋说

 

在当今中国刑法学界,谁也无法回避一个人,他叫张明楷。相信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从产生兴趣到喜欢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就是因为受其影响。

 

初习刑法时,曾碰到这么一个案例:甲下班回家,见路旁一女身上插有匕首,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身旁血迹斑斑。甲误以为该女子遭劫身亡(实际只是重伤昏迷),见其容貌较好,遂色心顿起奸尸。

 

面对疑难案件,正确定性是裁判者追求的目标,尽管这并不容易,但法律人的才干往往体现在对疑难案件的裁决上。作为解释者,心中应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但是,不少人解释刑法时往往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习惯于往返于法条和字典之间。表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严重的倾向是很多实务工作者法律形式主义横行,不少解释者迷恋于法律概念的字面涵义,满足于法律规则的形式逻辑,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太过形式化,罔顾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和罪刑均衡原则。

 

现在想来,我当时可能就陷入这种形式主义的桎梏中,我第一想法和很多人一样,这很简单,这不就是侮辱尸体罪的未遂吗?典型的对象不能犯。但张却坚决说是即遂,当时我非常不明白,他为什么会持这样自信而又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观点。

 

后来,我终于想通了为什么是即遂,不禁感慨万千。

 

在国内学术界,张是公认的具有国际视野、少有的高质高产学者。以其多如牛毛的论文为例,张文一出,必有观点,而且大多辅有案例,以对司法实践有用为导向,而不似人写文章在故作深沉的卖弄理论。再以其多部专著为例,99年《刑法格言的展开》的面市,让“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深入人心,让众多古老法谚的内涵焕发出青春活力。对一些问题盲目争论不休的很多人,在02年《刑法的基本立场》出版后,蓦地间找到了自己的立场和派别。04年《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的横空出世,让很多热衷于发现并嘲笑中国刑法典缺陷的学者不再以此为智,学界也一时好评如潮,书中对分则某些不为人关注条文的深入探微,对很多问题的独到见解令人叹为观止,该书已成为不少主诉检察官不可或缺的案头书。

 

2006年,《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研究》一书出版,让学界对诈骗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书中对众多鲜活怪异案例的深入剖析,恰似醍醐灌顶,令人大开眼界。我读研时,也曾翻阅过一些诈骗论著,部分也有一定学术含量,但若和张书相比,用天渊之别来形容真不过份。07年《外国刑法纲要》的再版,可谓迄今为止介绍德日刑法最为权威和全面的参考资料,也迅速成为国内学者借鉴大陆刑法理论时引用最多的一本书。07年第三版的《刑法学》,作为国内鲜有的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的教材,充满了浓重的大陆刑法的气息,书中很多精彩的法言法语和与众不同的理论剖析,无不让喜欢刑法者为之沉醉。从第一版到第五版,这本教材已成为经典,且每次都有观点改弦易张,可见作者是用心经营的。最近几年,又有《刑法的私塾》等多部专著出版或再版,其著作之丰、为学之勤奋,无论是喜欢还是不喜欢其之人无不由衷敬佩。

 

张的著作有一大特点,那就是独著,鲜见什么编著与合著之类的。关于这一点,网上有人将此好处归纳为三点:“于书本身,可使内容在更大程度上趋于统一,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较少;于作者本身,可营造一个属于自己的精神家园,勇担言论自主之责任,彰显特立独行之美名;于读者而言,不必再担心书的内容名实不符。就此而言,张是一个敢于负责,精神独立的学界隐者。”这话说的真好。

 

我始终认为,衡量一个学者的贡献,不在于其出了多少专著,也不在于其发表了多少论文,而应侧重看其是否提出了具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从这个角度讲,张毫无争议是一名杰出的学者。在犯罪论领域,旗帜鲜明的提出,新刑法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向客观主义倾斜;在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上,提倡实质的解释论;关于违法性的实质,主张结果无价值和法益侵害说;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主张客观的未遂论,从而使糟糕陈旧的抽象危险说,最近几年已被学界完全抛弃;在共犯领域,张早在上个世纪就在国内第一个倡导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该说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如今已几乎完全成为通说。此外,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的区分、客观超过要素概念的提倡、勿追求立法原意等,这一系列理论和理念的提出,对我国刑法学界产生的影响,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

 

在如今浮躁的学术界,这么一个喜欢和通说甚至司法解释对着干人,注定会站在风口浪尖。于是我们看到,有人说他太独,破坏我国刑法学秩序,故意毁坏刑法学研究成果;有人说他是学霸,并说反垄断法很适合他;也有人说他利用出题人身份强行向广大考生推行自己的观点;还有人对他的研究范式提出了疑问;更有甚者说他只会翻译外国的研究成果。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这一切,或许是因为张太有才华,太过出类拔萃,太过与众不同,你不属于这个时代,谁让你精通德日语言又那么专心勤奋的搞学术?谁让你绝尘江湖,出了一本又一本只能令人仰视的厚重学术著作?谁让你孜孜不倦的追求真理,时常把那么多人建立的天经地义的通说批的体无完肤?不过,你确实有很多优秀的品质,我觉得最重要的有四条:敢于创新、异常勤奋、专心学术、追求正义。

 

作为关注张多年的楷粉,我发现除反映其为学“另类”之外,其几乎从来没有任何负面消息。张老师名满天下,在全国拥有无数的拥趸者,但从没有听说其讲过什么高价课,走穴捞过什么外快,搞过什么利益输送,参与过什么上不了台面的活动,也没有听说其出具过什么“你懂的”之类的法律意见书。大家听说到的,只是其幽默睿智,教学认真负责,对学生很好很亲切,醉心学术而放弃职务,埋头书斋于自己的精神世界,以及勤奋到令人发指的治学态度。

 

有人曾经撰文,对其研究范式提出疑问,有些话确有一定的道理。张教授曾负笈扶桑,受日本刑法影响太深,似乎过于推崇日本某些权威学者的观点。综观其论著和论文中,引用国内学者尤其是年轻学者的著述确实过少,而且即使偶尔引用,很多情况下也往往是当作反面观点予以批判。中国刑法学起步较晚,尽管比较落后,但国内研究成果并非没有可取之处,只看国外的书是不够的,如果张能够将移植的德日理论和国内的研究现状更加紧密结合起来,或许可以更好的指导当前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此外,一些不成熟且过于前卫的争议观点,也确实不宜在司考教辅和试题中出现。如09年司考大纲和三大本辅导用书,突然采用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确实让很多考生措手不及,为此还弄的有人专门召开座谈会以示抗议。实事求是的说,以现在全国法院系统大部分刑庭法官的业务素养而言,他们很难理解并接受三要件或两要件,太多的人已经习惯于一碰到案件,就用四要件去套,什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啊,尽管这些对有些案件意义并不是太大。我赞成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但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司法现实,贸然憾动根深蒂固的理论确似欠妥,究竟何种犯罪构成体系较适合中国实际,尚需学界长时间的探讨和努力。

 

行事见于当时,是非公于后世。不管怎样,在中国刑法学史上,一定会留下张明楷这个响亮的名字,其最终会引领我国刑法走向何方?相信在若干年后,历史会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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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后记:8月5日,我在法官之家发了篇吐槽教授的小文,后来有人询问何为“人品学识皆为我等后辈楷模”?我眼中的此类学者是什么样的呢?本文就是对此问题的一个回答。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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