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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天津港爆炸中受损的房屋,谁来赔?

发布时间:2015-08-18      来源: 法案聚焦    点击:

 

 

 

法案君按

 

截至818日上午,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已经造成114人遇难,仍有57人失联。818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悼念活动在天津举行。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点一根蜡烛、捧一束白菊,祭奠、祈福后,生者还有更多事情需要做。毕竟,在这场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不管是遇难者家属还是幸存者,抑或间接受害人,他们在维权时将面临诸多难以厘清又必须厘清的法律问题。从今天起,法案君(微信号:faanjujiao)围绕房屋回购、人身伤害、受害者维权程序、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财产损失、间接受损赔偿、企业代持股问题、企业责任、政府责任等法律问题奉上干货信息。为逝者、为生者,让我们尽绵薄之力。

 

原创声明:本文系法案聚焦原创文章或独家受权刊发,如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法案聚焦

/丁金坤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8.12”天津港爆炸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惨重,还炸坏了附近居民楼。有居民要求政府回购受损房屋。的确,房子不能住了,银行贷款还要还,居民日子难过,对此政府应该依法善后。

 

从民法上来说,房屋受损是爆炸所致,肇事企业是侵权人(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尚未出台,暂称为肇事企业),根据《侵权责任法》,应该由肇事者赔偿。但这个赔偿大抵有名无实,因为肇事企业自己也被炸,资不抵债了,没有能力实际赔偿居民,故可操作性不大。

 

从行政法来说,肇事企业与居民区太近,规划违法、环评违法,监管违法,显然政府多处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事件中,相关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财产损失显然有因果关系,故法理上应该赔偿相应损失,但国家赔偿要求苛刻,一般只赔偿直接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换言之,间接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赔,故居民要获得实际赔偿难。

 

跳开以上赔偿思路,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处理,则有较大的善后空间。根据该法第三条,爆炸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属于突发事件。政府对突发事件有“事后恢复与重建”的职责。其第六十条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其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故对房屋受损、居住困难的居民,当地各级政府包括上级政府,可以依法调用国家资金予以适当的救助、补偿。

 

最后,面对各种事故,提倡投房屋保险,以分散风险,还是有必要的。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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