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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中国能否引入追续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20      来源: 光明日报    点击: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意见。引人注意的是,其中明确了一项著作财产权利,即追续权。这是我国相关法律中首次提及追续权问题——

  什么是追续权?这要从法国近代绘画史上备受农民爱戴的画家让·弗朗索瓦·米勒说起。

  绘有《拾穗者》《晚祷》等著名画作的米勒,创作初期并不知名,生活贫困。他去世后,其艺术成就反而获得了肯定,作品价格在拍卖行屡创新高。但他的遗孀却没有享受到半点荣光,依然在巴黎街头以卖花生米为生。

  米勒的遭遇引发了不少人的愤慨。作家马克·吐温曾以米勒为原型,撰写短篇小说《他是否还在人间》。书中写道:米勒年轻时穷困潦倒,作品《晚祷》索价8法郎也没能卖出去。几个朋友发现,无名艺术家总是在死后被赏识。于是,米勒不得不装死以获得成功。小说的结尾写道:“总算这一次他们没有把一个天才饿死,然后把他应得的报酬装到别人的荷包里去……”

  为了避免“米勒式悲剧”,1920年,法国首先创设了追续权,即艺术品从第二次出售,通常为公开拍卖起,都要支付原创者部分酬劳,有效期是从作者去世开始的50年内。随后,欧盟各国陆续设立这项制度。时至今日,全球已经有超过80个国家施行追续权。

  日前,追续权的话题再次成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焦点。本报特邀请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巡视员许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为何要引入追续权?

  记者:真正能从追续权受益的只是极少部分顶级艺术家,广大草根艺术家并未从中受益。那么为什么要在中国引入追续权?

  刘春田:从艺术创作的规律分析,任何艺术家名气的积累都有一个过程,没有人天生就是顶级的艺术家。很多人生前默默无闻,穷困潦倒,死后却名满天下。

  但任何称得上艺术品的创造物,都是凝结了作者情感和表现力的极具个性的特定物品,是典型的创造成果,无可取代。在这个意义上,追续权可以说是一种补偿制度,是给那些当初没有名气而廉价出售自己艺术品的艺术家的补偿。

  从艺术市场的角度看,艺术品市场交易的现实和规律是,艺术品经纪人在艺术品初售时通常都会压低艺术品的价格,然后通过拍卖市场提高价格。然而,只有前期对初售价格的压低,缺少后期对拍卖市场高价的分享,显然有失公平。因此,从公平的角度讲,建立追续权制度,是艺术家有权分享其作品在拍卖市场交易额的法律保障。

  然而,反对引进追续权制度的声音也不少。进行交易的艺术品,大体可以分为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经典艺术品和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现代艺术品。涉及追续权的主要是现代艺术品。反对引入追续权的人认为:首先,大多数艺术品,特别是现代艺术品进入不了艺术品交易市场,所以能够受惠的艺术家寥寥无几。为了这部分寥寥无几的人动用立法资源,值得吗?其次,收藏家可能转而收藏已经超过追续权保护期的经典艺术品,而不再问津现代艺术品,博物馆也可能会减少采购和展览艺术品的预算。

  事实上,市场的现状并非如此。无论是北美还是欧洲,现代艺术品在艺术品交易市场都占有相当大的交易份额。在北美,现代艺术品的购买方主要是企业家和公司,这些买家在艺术品交易市场相当活跃。随后艺术品投资基金也相继设立,许诺给投资人高额回报。欧洲艺术品市场更为分散,既包括知名艺术家,也包括普通艺术家的现代艺术作品。

  据管理追续权的英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计,英国市场销售的艺术品,最大类别是二战后和当代艺术品,占48%;其次是现代艺术品,占26%,两个类别都有较大的增长。2011至2013年,43%获得权利金的艺术家,其出售艺术品的价格在1000至3000欧元之间。

  总之,一项制度的设立与否,不能简单地从财产受益人多少来臧否。拿著作权制度来说,在著作权法的受益人中,文学家、艺术家尽管数量不少,但是对于全社会来说,还是少数,而最后能从著作权法中获得财产收益的,更是极少数。难道因此就可以说建立著作权制度是多余的?对于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问题,也是这个道理。

  ■引进追续权对中国艺术品市场会有哪些影响?

  记者:很多艺术品拍卖市场负责人都曾公开表示,中国艺术品市场还不成熟,追续权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加大艺术品推广难度。

  许超:一项新制度的引进,必然会改变原有的利益格局,要求各利益方必须做出利益重组。在这个意义上,引进追续权在使艺术家获益的同时,必然会给艺术品的流通带来影响。

  关键是要衡量收益与成本。追续权制度的收益主要表现在:全社会对艺术家贡献的承认与尊重,以及著作权体系的完善,因追续权的行使带来的艺术家及其继承人收入的增加,可以平衡著作财产权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此外,对艺术品交易,特别是降低拍卖市场泡沫化程度的规范抑制作用不容小视。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前提是艺术品创造,如果没有艺术品的产生,艺术品的买卖就成了无源之水。按照著作权是激励制度的理论,赋予了艺术家追续权,就会有更多的人投入到艺术创作领域,艺术品就会越来越丰富。按此逻辑,建立追续权制度的收益应当远远高于成本。

  ■追续权制度在国外实施情况如何?

  记者:欧盟鼓吹追续权立法,特别是希望中国引进追续权,是否与其在国际层面推动追续权立法受到挫折有关?

  许超:欧盟鼓吹追续权立法,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权利对于艺术家特别重要,是艺术家获得回报的主要方式。这种概念的产生已逾百年,成文法的出现也近百年。自1920年追续权首次出现在法国著作权法中,到现在全球超过80个国家立法保护追续权,表明在国际层面追续权立法非但未遇挫折,反而形成一种趋势。

  需要提醒的是,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国家普遍实行了互惠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没有设立追续权制度,可能会影响我国的艺术家及其作品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上的竞争力。

  从历史趋势看,追续权制度被越来越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采用。因此,我国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建立追续权制度,赋予作者从作品原件的转售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利益,对于维持和促进艺术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消除或减少艺术创作者与商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不公正现象,推动我国艺术品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甚至对于完善著作权法制,都有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光明日报记者 李 苑)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15-08-19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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