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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将有重大进展!!!

发布时间:2015-08-20      来源: 司法部网站    点击:

 

 我国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取得重大进展

 深化律改“总规划”正在征求意见

  “法官在庭审程序中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证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在法院依法履职中享有阅卷权、发表意见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

  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了重要部署,“两个决定”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8月17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两年多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相互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借鉴国外律师管理工作有益做法,不断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增强了律师事业发展的活力,取得重大进展。目前,深化律师改革意见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

  保障执业权利完善救济机制

  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刑事辩护中存在的“老三难”问题,阻碍了刑事诉讼程序进程,影响了司法公正。在推进律师制度改革过程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解决“老三难”问题的呼声不绝于耳。

  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司法部、全国律协积极参与并组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推动在相关法律中完善律师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各项制度,健全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机制。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三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等“三证”就能会见。此后,律师会见难问题基本解决。

  要彻底解决“老三难”问题,以及着力解决律师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离不开政法机关通力配合、共同努力。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法机关密集发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文件要求解决律师“老三难”问题;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见则提出,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

  全国律协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法律赋予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初步建立了律师协会“三级架构、整体维权”的工作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不当侵害时有渠道反映,及时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探索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浙江省司法厅与公检法部门联合制定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江苏在全国首创“律师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的制度。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研究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将吸收近年来中央政法机关颁布的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内容,并进一步完善律师权利救济工作机制。

  规范执业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这位负责人坦言,当前,律师队伍整体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律师工作不尽心、服务不尽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个别律师与司法人员搞不正当交往,办关系案、人情案。这些问题对律师行业的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为健全完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制度,完善律师执业行为监督体系,全国律协研究律师执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手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明晰执业行为边界。去年5月,全国律协首次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管理制定行业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律协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监督工作机制。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的要求,坚持一手抓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一手抓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积极探索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各项制度。

  2014年6月,上海市司法局开通法律服务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用数据量化考核,对律师和律所信用进行等级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江苏省司法厅建立品行良好审查制度、兼职律师表现考察制度,实施律师诚信执业“红名单”和“黑名单”,公开发布律师严重失信信息。

  近年来,广东省司法厅及各地市司法局共出台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文件近40个,省律协发布各类业务指引50多个,分别对83名律师给予行政处罚、201名律师予以行业处分,其中吊销律师执业证书16人。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修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将针对近年来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明晰执业行为边界;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和参与庭审行为,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引导广大律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法官在庭审程序中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证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在法院依法履职中享有阅卷权、发表意见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

  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了重要部署,“两个决定”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8月17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两年多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相互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借鉴国外律师管理工作有益做法,不断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增强了律师事业发展的活力,取得重大进展。目前,深化律师改革意见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

  保障执业权利完善救济机制

  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刑事辩护中存在的“老三难”问题,阻碍了刑事诉讼程序进程,影响了司法公正。在推进律师制度改革过程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解决“老三难”问题的呼声不绝于耳。

  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司法部、全国律协积极参与并组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推动在相关法律中完善律师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各项制度,健全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机制。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三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等“三证”就能会见。此后,律师会见难问题基本解决。

  要彻底解决“老三难”问题,以及着力解决律师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离不开政法机关通力配合、共同努力。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法机关密集发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文件要求解决律师“老三难”问题;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见则提出,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

  全国律协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法律赋予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初步建立了律师协会“三级架构、整体维权”的工作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不当侵害时有渠道反映,及时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探索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浙江省司法厅与公检法部门联合制定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江苏在全国首创“律师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的制度。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研究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将吸收近年来中央政法机关颁布的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内容,并进一步完善律师权利救济工作机制。

  规范执业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这位负责人坦言,当前,律师队伍整体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律师工作不尽心、服务不尽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个别律师与司法人员搞不正当交往,办关系案、人情案。这些问题对律师行业的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为健全完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制度,完善律师执业行为监督体系,全国律协研究律师执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手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明晰执业行为边界。去年5月,全国律协首次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管理制定行业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律协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监督工作机制。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的要求,坚持一手抓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一手抓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积极探索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各项制度。

  2014年6月,上海市司法局开通法律服务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用数据量化考核,对律师和律所信用进行等级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江苏省司法厅建立品行良好审查制度、兼职律师表现考察制度,实施律师诚信执业“红名单”和“黑名单”,公开发布律师严重失信信息。

  近年来,广东省司法厅及各地市司法局共出台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文件近40个,省律协发布各类业务指引50多个,分别对83名律师给予行政处罚、201名律师予以行业处分,其中吊销律师执业证书16人。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修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将针对近年来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明晰执业行为边界;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和参与庭审行为,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引导广大律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其他国家地区如何惩戒律师

  律师惩戒制度是在律师违反律师职业守则、职业道德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时,根据律师管理法律规范要求律师承担相应行业或行政责任的一种制度,也是律师管理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些法律制度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是如何惩戒违反职业操守的律师呢?

  德国:两个机构负责

  在德国,负责对违法违纪律师进行惩戒的机构有两个:一是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只能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进行处分,处分种类只有一个即训诫。律师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设立的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法院。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规定,在地方法院、州法院、联邦法院设立律师纪律法庭,律师纪律法庭的庭址设在律师协会。地方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的法官为3名执业律师,州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由3名执业律师和两名职业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由职业法官组成。

  律师纪律法庭对律师的处罚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处以25万欧元以下的罚款;1年至5年内禁止从事某一业务(如辩护);吊销律师资格(在吊销7年至8年后,再进行一次审理,以决定是否予以终身吊销资格)。

  法国:惩戒结果公开

  在法国,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纪律惩戒,其惩戒权来源于律师法。惩戒措施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直接停止执业、吊销律师资格。附加处分有:禁止10年内成为某律师协会的会员,向社会公开惩戒结果。

  律师协会的调查委员会接到投诉后,找律师谈话,了解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应准备有关材料和证据,移交律师纲纪委员会。审理由律师纲纪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5名律师组成,其中负责人为前任律师协会会长。审理期间,被投诉律师可以进行辩护,也可聘请其他律师为其辩护,审理一般不公开,但被投诉律师要求公开的除外。被惩戒律师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律师协会集律师违法调查权和惩戒权于一身有许多弊病,法国准备将律师违法调查权和处罚权分离,调查权仍由律师协会行使,惩戒权移交法院,变目前的行业惩戒为司法制裁。

  英国:不同律协负责

  1974年英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惩戒由律师惩戒法庭进行,该组织由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任命的律师和非专业人员组成。律师惩戒法庭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违反执业行为规则的律师给予处罚命令。

  与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相对应,英国的律师协会也分为出庭律师协会和事务律师协会,因而,对律师的惩戒也分由不同的律师协会负责,出庭律师协会负责对出庭律师的纪律惩戒,事务律师协会有权调查和惩戒事务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

  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对事务律师的惩戒可由律师案件惩戒法院来进行。出庭律师受到惩戒后,可以向大法官提出申诉,大法官将指定法官作为“巡视员”到该出庭律师所在的律师学院处理申诉。事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分时,可以向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上诉;如果是其他处分,则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而且原则上对高等法院的决定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或贵族院上诉。律师监管局每年接收到的投诉申请210件左右。

  香港:实行双重处罚

  依据香港法律的有关规定,香港律师惩戒适用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有犯罪行为;二是有违反律师执业操守的行为。

  对已构成故意犯罪的律师实行双重处罚原则,即刑罚与惩戒并用,除负刑事责任外,也应受惩戒处分,不受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的限制。如果律师违反香港《执业律师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即有可能被裁定为犯罪,同时也应予惩戒。

  例如,没有执业资格的事务律师、大律师或公证律师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事务律师、大律师或公证律师的身份行事,否则属犯罪。事务律师在监禁期间不得以事务律师身份展开诉讼或抗辩。事务律师被除名或已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便不能受雇其他律师而执业,如果该律师故意隐瞒上述事实而向其他律师求职或被雇佣从事与其执业有关的工作,即属犯罪等。

  2013年香港共处理834件投诉,其中439件由公众人士和政府机构提出或转介,另67件则由律师提出。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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