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九)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据了解,“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10年。2008年以来,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嫖宿幼女罪”都是一个焦点议题,中国社科院刘白驹、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代表、委员,都曾提交相关建议。8月3日,上海市妇联就召开了刑法修正案(九)的专题研讨会,也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孙晓梅等“主废派”人士认为,近年发生的多起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职人员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以贵州习水案为例,涉案的5名公职人员都是按嫖宿幼女罪量刑。强奸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所以,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主废派”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另一理由是这项罪名背离了立法初衷,对受害女童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是终身伤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将幼女进行了“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的分类,幼女被贴上“妓女”标签,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反而真正走上了卖淫之路。
一些司法机关人员则不完全赞成上述观点,认为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有加重情节的案子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
消息人士称,“如果这次常委会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应该就是从这方面考量:怎样更好地维护幼女的权益”。
来源 | 8月21日《上海法治报》
整理 | 上海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