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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大力培养法治创新人才

发布时间:2015-08-22      来源: 中国民商法律网    点击: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王利明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家奥尔森曾在《国家的兴衰》等作品中写道,与自然禀赋、历史传统等条件约束相比,制度创新能力对一个国家的繁荣与兴衰具有更为重要的决定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现代法学教育在推进国家制度创新方面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因为,法学教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未来法治人才的创新能力,并对国家制度创新能力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的培养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在于培养大量的法治创新人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并提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任务。四中全会绘就了培养法治创新人才的蓝图,为今后一个时期的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创造了良好的历史机遇。我国法学教育应该以四中全会决议为指引,进一步明确改革目标,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更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所需要的法治创新人才,为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中全会绘就的蓝图关键在于实施。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并没有给我们提供这样的人才储备,也没有打下这样的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重建、恢复发展的过程。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高等法律院系达600多所,各类在校法科学生近百万。然而,我国法学教育系统的人才培养质量仍有待提高,法治创新人才严重缺乏,这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什么是法治创新人才?这些人才是指能够立足中国实际,具有世界眼光,洞察世事人情,具有担纲意识,职业道德优良,法律素养深厚,能够完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中国任务的人。因此,培养法治创新人才就是要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娴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法律人才。具体来说,法治创新人才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一是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学教育具有现代高等教育的一般特征,其首先应当培养一个优秀公民应当具有的素质,或者说具备国民表率的素质。法学教育除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等基本公民素质外,还要培养学生强烈的正义感和人文关怀理念。对法治创新人才而言,其应当有严格的道德自律,其人性应当达到一种更高的境界。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言,“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这也是教育的基本目的。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中的一门职业教育。职业教育首先需要注重职业道德问题。懂法但无职业道德,更会规避法律、玩弄法律。在实践中,一些法律人纯粹受经济利益驱使,徇私枉法、违背良心和道德,非但没有促进法治,反而破坏了法治。所以,只有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体系,才能够保证所学能为所用。

 

二是要有深厚的法律素养。法治创新人才要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不畏艰苦、廉洁公正、铁面无私。法治创新人才需要知法、懂法。不仅要做法律的“专家”,而且要做法律的“通才”。只有知法懂法,才能信仰法律,严格遵循法律。现代法律正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与医学等科学一样,要求操练者具有职业思维、职业方法,掌握良好的依法化解纠纷的职业技能。这就要培养法治创新人才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使其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具备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技能。这些技能既包括法学技能,也包括社会技能。法学技能包括理解各类法律规范含义的能力、法学逻辑推导能力以及法律事实的判断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等。社会技能包括掌握心理学知识、经济学知识以及谈判能力等。法学教育还需要培养法治创新人才浓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以及敏锐地观察、分析和反思各种社会现象的能力。法律思维要求依循法律规范,运用法律逻辑,秉持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去思考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矛盾。法律思维不仅需要符合法律,更需要符合法治,即要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法律思维需要从权利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

 

三是要具备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担纲意识。法治创新人才应当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法学院培养精英人才与法学教育大众化并不矛盾。法治创新人才要能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掌握处理各种社会和法律问题的能力,这本身就是社会需要的精英人才。但法治创新人才的培养必须要坚持以大众教育为主、兼顾精英教育的改革理念。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进程来看,我们现在需要的仍然是大量的面向大众、扎根基层的法治创新人才。法治创新人才应当和社会公众保持密切联系,而不能以一种精英人才的心态高高在上,阻断和社会大众的接触和联系。法治创新人才既要有精英意识,又需要接地气,需要具备服务国家和社会的担纲意识。

 

四是具有良好的法律技能,熟练解决法律纠纷。这就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教育,还需要法治创新人才从实践中吸取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作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无论是从事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还是要成为律师、仲裁、公证、专利、商标以及企业法律业务等领域的实务人才,都必须能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巧,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熟练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去分析问题、化解纠纷。这样的人才不是仅仅在课堂听课、图书馆看书就能培养出来的,也不是仅仅依赖网上获取的知识和信息就能培养出来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各种实践教学,培养实务能力。正因为如此,法治创新人才的法学素养,不在于其能够背诵或记忆多少法条和经典,而在于其掌握了多少实际应用的本领。能够把法律当作活的知识加以理解和运用,能够准确地分析事实、寻找法条并解决纠纷。这仅仅靠掌握概念、理论、学说是不够的。法治创新人才需要了解社会、精通事理,具有对事理的综合、分析与判断的能力,要能做到事理明晰,法理透彻,逻辑严谨。

 

五是具有国际视野。我们需要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法治创新人才。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由于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法律事务日益增多。我国正在积极推进“走出去”和“一路一带”战略,但企业走出去后遇到的一个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障碍,出现了纠纷以后,往往不知道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许多企业为此蒙受重大损失。尤其是,我国虽然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但无论是在联合国还是在有关的国际组织中,所派驻的相关法律人才都远落后于韩国等国家,这与我国的大国地位是不相称的。再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逐渐成为了大量案件的当事方。但是,不仅中国籍的WTO上诉机构的法官数量非常有限,而且,当前代理我国开展诉讼活动的律师主要也来自欧美国家。这与我国法学教育的知识供给不足有关。因此,法学院需要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面向世界的国际型的高素质法治创新人才。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治创新人才,不应当仅仅了解国内的法律,而且要熟谙域外法律。法学教育要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法治创新人才的范围是很宽泛的,包括政界、商界等各领域的人才。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是法治社会,因此,无论是国家管理还是社会管理,均需要一大批具有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也就是说,必然有一批法治创新人才要走上国家和社会管理岗位,成为社会的领导者。法学教育也应当将培养法律学生的组织和领导能力作为学生培养的重要内容。但是,这里说的领导能力应当包括在各个行业从事各类管理活动的领导能力,而不仅仅限于某一个领域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创新人才所需要具备的不仅仅是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还需要具备社会组织和领导能力。他们要参与到国家政治、外交、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的各方面事务,能够妥善应对各种事务管理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但这些人才首先应该是从一名平凡的律师做起,从一个普通的基层法官做起,而不能以为自己是精英而自命不凡,把自己封闭在象牙塔之中。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增长实践经验,才能够成为真正的精英。真正有水平的法官、律师都是长期扎根基层,通过不断磨练、不断探索而逐步成长起来的。

 

那么,如何培养法治创新人才?一是要立德树人。习近平同志指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要坚持立德树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法学教育应当坚持育人为本、立德为先的正确方向,将立德树人的理念贯穿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法治中国践行者和建设者。二是要接中国地气。培养法治创新人才就是培养治国理政的后备军,必须要扎根在中国的土地上。法治创新人才需要了解国情、人情、民情和社情,实现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三是要推进法学教育的综合改革。按照四中全会所提出的要求,应当进一步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改革、创新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需要在改善教育管理体制、师资知识结构、评价机制等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在这方面,美国法学院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和模拟谈判等实践课程都为培养未来的优秀律师提供了有效方法,这些经验也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四是注重因材施教、分类培养,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自主选择。这体现的是中国传统教育因材施教的理念,即根据学生的个人特点、职业兴趣和未来规划,对学生实施分类培养,同时根据学生的素养和意愿把他们培养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为此,需要对学生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的指导,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帮助他们树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五是为适应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应当培养法科学生的国际化视野。提高学生把握学科前沿的能力和跨文化沟通的能力。这就要求,中国的法学教育需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战略,加强与国际前沿法学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21世纪国家之间的竞争在于法治力量的竞争,而法治力量的竞争又体现在法治创新人才的竞争。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措施为法治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作为高校法学教育工作者,我们深受鼓舞,也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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