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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如何构建?全国律师工作怎样才能做好?

发布时间:2015-08-23      来源: 法律共同体论坛    点击:

【各抒己见】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如何构建?全国律师工作怎样才能做好?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民间系列探索议论之一

 

作者:法律共同体特约撰稿人 辛亚楠律师

 

来源:作者赐稿

 

 

 

 

 

近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75名律师代表以及33名各省区市律协会长作为全国27万余中国律师的代表有幸参加了会议。会后,相关会议要点和精神迅速传遍全国各地,有人认为会议对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有人认为希望此次会议“空前”但不要绝后,还有人认为有关律师的好消息已经近在眼前了,但是,依然有人窃窃私语发出一些与“叫好”并不一致的质疑声音。为此,笔者将另一种角度的有关探索议论观点及相关意见初步整理如下,供有关人士借鉴参考。

 

 

 

一、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是不是应该出现直接代表律师界的声音?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重点自然在“全国律师工作”,参会的人员也包括“足以体现”全国律师意志的众多律师代表和各律协会长。然而,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这一律师组织,虽然也许没有资格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并列在一起作为该会议的“联合召开人”,但毕竟该会议是单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而且全国律协也实际派员参会,可是各类媒体宣扬的却均是律师界以外发言的多种声音,即便是司法部当时也有明确表态,但司法部也只是律师的直接领导而并非律师界本身。因此,不知道是会议组织者的忽略还是实际到达京西宾馆会场的采访记者观察了解角度的局限所致,总之,报道该会议消息中直接代表律师界发声的主要媒体宣传实际上是个空白,这,是否一种缺憾?

 

鉴于以上事实,有律师认为,在有关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主要发言以及随后的主要媒体报道中有关律师界当场发声的空缺,实际上是中国律师的法律定位、社会定位、功能作用、社会影响长时期没有得到恰当理顺的一个有机折射。笔者曾在已发表的《中国律师是“司法改革”和“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主力军》一文中谈到过,“中国律师的定位和作用不容歪曲”,“中国律师最主要的职业特征是准司法人员、是次立法者”,“现行有效的这部《律师法》实际上是基本不及格的,需要尽快修改和补正”,但愿相关建议有助于理顺乱麻,真正有效解决“律师是什么人?律师能做什么?律师应享有什么权利和该履行什么义务?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如何定位及与各同盟军如何相处”等一系列紧迫而重大的本质问题。

 

 

 

二、谈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新型关系,究竟是主动权在政法机关?还是主要义务及重大责任在政法机关?

 

 

有关媒体在报道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消息时,重点强调了“谈(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对此,有律师提出明确质疑,“谈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新型关系,究竟是主动权在政法机关?还是主要义务及重大责任在政法机关?”,原因只在于以上说法中虽然没有明说,但其潜台词中的“律师只是配角,主动权不在律师”的含义是很容易感受到的。对此,笔者也愿意谈点个人浅见。

 

众所周知,在现实社会的普遍概念中,政法机关和律师是分属于两个根本不可能混淆的两种群体,在那个早该淘汰修正的《律师法》出台以后,这二者的区别和界限尤其清晰。毋庸讳言,近一段时期内,律师在正常执业活动中与各相关的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发生职业冲突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愈演愈烈,以至于还有人公开提出根本不可能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点,这些现实情况应该已经引起了高层的充分注意,似乎可以说,这个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召开与此也有密切关联。因此,怎么正确面对并务实恰当地解决,就是一个重要课题。

 

“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出现矛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透过表象而正视问题的实质,可怕的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思路出现偏差。要知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古训同样适用于当今的法治中国现状。我们国家这么大,国情这么复杂,本来上层制定的完全正确的政策,到基层具体执行的时候都难免出现偏差,更何况上层带有全国指导性的决策怎么能够允许出现问题呢?律师执业与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发生职业冲突时,完全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央也应该建立一个必要的协调机构专一处理此类问题。然而,仅凭现行机制的听取汇报,而不全面收集一切应该明了的信息资源,怎么可能恰当准确及时解决相关问题?法律的精髓,就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和“义务”截然分明,二者更不容许颠倒。事实上,在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新型关系中,“政法机关”享有比律师大得多的“权力”,就必然要履行比律师大得多的“义务”,因此,明确“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新型关系中,履行主要义务及重大责任在政法机关”这一概念是很有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按照有关媒体报道的解读,这个“主动权在政法机关”的提法,似乎是来自现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发言,这就需要格外值得重视了。这个“主动权在政法机关”的提法,是孟建柱先生当时会场发言的原话原意吗?媒体在报道时会不会误解误读乃至断章取义?孟建柱先生讲话中强调的“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说得难道有错吗?“主动权在政法机关”的提法与“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平等相待”的说法是不是存在自相矛盾?然而,值得欣慰的是,笔者注意到了更多的主要媒体在报道有关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消息中有关孟建柱先生讲话时并没有“主动权在政法机关”这一句。不过,笔者以为,从“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古训角度出发,只要这个已经公开宣扬的“主动权在政法机关”的提法并非孟建柱先生当时会场发言的原话原意,有关单位还是应该再公开否认才较为妥当。

 

笔者对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律师是“政法干警”一员的回顾记忆尤新,对那时虽然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名但却真切感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实的年代倍感亲切;笔者对当今社会现实中种种以“尊重法治权威”之名却行“践踏公平正义”之实的丑恶现象历历在目,对我们亲爱的祖国历经种种磨难而今终于迎来了焕发新的生机和难得机遇未来而倍感珍惜。我们希望现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健康成长,我们怀念过去的激情燃烧的岁月给我们带来的美好梦想。

 

 

 

三、律师身份是从何时何地何因何果“演变”成了践踏法治的“护身符”?以至于严重到了当今必须要在公检法司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优先”对律师特意强调?

 

对于有的律师提出这个“护身符”疑问,笔者本想也说几句,但顾忌于有的话一旦说得“不合时宜”,可能分分钟就有被禁言的可能,那就留待以后若有合适的机会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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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文章

 

 

 

《五个关键句帮你读懂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法制网记者 王芳

 

来源:法制网

 

 

 

 

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并讲话

 

8月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会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作了重要讲话。

 

记者发现,以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均是由司法部召开,这次由“两院两部”联合召开,在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

 

这么高规格的会上,中央政法委书记都讲了啥?记者一一梳理。

 

 

 

谈律师重要性: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大有作为

 

 

在会议伊始,孟建柱即提到我国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不仅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制度日趋完善,而且律师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全社会对律师作用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提高。

 

孟建柱说,当前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律师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这些机遇有哪些?孟建柱说,首先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涉外法律事务不断增多,但目前全国能熟练办理涉外业务的律师不到3000名,急需一大批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此外,从实践看,全国法院每年审结850万件民商事案件中,有律师代理的不到200万件,律师在服务群众和经济发展中还有广阔空间。

 

孟建柱还认为,随着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这迫切需要律师运用法律专长,化解矛盾纠纷。从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来看,律师还可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等方面,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更多服务。

 

 

 

谈职业共同体:构建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

 

 

公众可能感受到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的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职业偏见,潜意识认为律师是挑刺、搅局的;有的律师对司法人员也不尊重,甚至诋毁、谩骂;还有的司法人员和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吃喝请托,甚至违法交易。

 

“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孟建柱说,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构建两者之间这种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

 

孟建柱说,广大司法人员要学习邹碧华,放下“官”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正常的发问和质证等,律师要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自觉维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中的尊严。

 

“司法人员还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孟建柱说,实践也表明,如果不发挥好律师的作用,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错案发生几率就会上升。同样的,律师也要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的优势,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证据和意见。

 

孟建柱还以奚晓明案为例,要求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更不能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违法交易、搞利益输送。“奚晓明作为在最高法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这是司法界的耻辱。”

 

 

 

谈保障执业权利:要把已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

 

 

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尚未根本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这些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也得到孟建柱的关注。

 

他说,其实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中,都明确写着律师在辩护、代理中享有知情权、申请权、阅卷权以及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但实践中还是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他认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对此,他提出如下要求: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意见或提交证据材料的,侦查机关要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意见;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充分尊重律师,不能随意打断律师正常发问、质证等,即使打断,也要心平气和地提示。

 

除了上述保障措施,孟建柱还提出要为律师执业提供服务,如建立诉讼服务网络平台、设置律师专用停车对等。此外,政法单位还要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等渠道,并及时答复处理情况。而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娘家”,若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犯,要主动作为,率先站出来。

 

 

 

谈规范执业行为:律师身份不是践踏法治的“护身符”

 

 

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群体的形象,还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及对公平正义的信心。

 

孟建柱认为,我国绝大多数律师执业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律师思想观念不端正,执业行为不规范,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执业。

 

解决上述问题,孟建柱要求,律师执业必须坚守四条底线:要遵守宪法法律,从内心深处信仰法治,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忠于事实真相,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要严守执业纪律,不能闹庭罢庭,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要谨言慎行,对案件不能信口开河,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搞“舆论审判”。

 

极少数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是否要查处?孟建柱说,当然需要,这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应有之义,也是为广大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的必然要求。他认为,不能把依法处理律师队伍中极少数“害群之马”说成是打击整个律师队伍,“这不符合事实。”他还认为,律师身份不是践踏法治的“护身符”,任何国家都不会因为有的人是律师身份就允许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谈队伍建设: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

 

 

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最重要的是律师队伍的建设。孟建柱希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他希望广大律师要拥护宪法,提高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做酷爱学习,毕生读书的人,不断更新专业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成为法律服务的行家里手。

 

孟建柱还希望律师提高职业操守,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修养,依法公正执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法制网记者 王芳)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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