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保障律师执业权是一项法治重任

发布时间:2015-08-27      来源: 法治周末    点击:

游伟
8月20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在这次会议上,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悉数到会,孟建柱还就充分保障律师权益发表了长篇讲话。他在强调律师的重要性时指出:“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
他同时表示,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可见,这次会议已经将律师作用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的确,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间,作为制度规范的律师法几经修改并逐步确立了律师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地位,并使其权利得到一定的扩展。在法律实践中,围绕着落实法律规定的律师各项权利,实现控辩权利的此消彼长乃至平等抗衡的努力,却一刻都没有停止过。
律师法被很多机构看成是“律师的法律”,其中所确定的许多律师执业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而当律师的法定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也找不到救济的途径。因此有一些律师说,如果律师连自身的利益都难以保障,又如何去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呢?
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后,律师执业权利得到越来越有效的保障;但在操作层面上,靠的还是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红头文件”。甚至直到现在,这些贯彻法律并保障律师权利实现的“红头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被很好地贯彻实施。
各地律师协会和执业律师,依然对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和调查取证的“三难”问题,反映强烈。正因为如此,此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各部门进一步提出了要充分保障律师各项法定执业权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还特别强调对妨害律师依法履职的行为,必须严肃追责。据报道,“两高三部”正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并在征求意见后正式发布。
随着我国律师执业保障法律的不断发展,加之各界的持续吁请,一些地方和部门也积极行动起来,不断制度化地推进对律师合法权利的保障措施。各地司法机关近些年来也都以积极的姿态落实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这对于改善律师职业环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也应注意到,这些“各显神通”的“红头文件”,也带来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及实现程度上的差异。一些司法机关创新的“好措施”“新办法”,却不被另外一地的司法机关采用。甚至同一个地区的不同司法机关,也都各行其是,致使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待遇”因地而异,各不相同。这影响了律师法的统一实施,也淡化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两高三部”统筹,在广泛征求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再对律师法定权利的保障作出重申,提出要求,并明确侵害律师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益的延伸,也是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特定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合法诉求获得司法实现的程度。因此,保障律师执业权,就成为一项法治重任,必须通过全社会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让这种权利的实现更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只有通过强化司法实践中的律师权益保障,实现控辩平等,让纸面上的法律付诸实践,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真正迈开坚实的步伐。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