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一小步,幼女一大步
发布时间:2015-08-29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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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京华日报 2015年8月29日)
“嫖宿幼女罪”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同罪不同罚。按照现行刑法,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责仅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那么,作为幼女,其缺乏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知,心理与身体均不成熟。从法律范畴内而言,对于未成年儿童,在身心健康方面都给予侧重保护。嫖宿幼女罪则悖逆法律本义和内涵,行为人性侵幼女,可以趋向于较轻的罪名,嫖宿幼女罪无疑为行为人逃避法律严惩提供了机会。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7年。自2008年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以来,“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就一直活跃在舆论场上。仅从媒体表达而言,“废除论”占了绝对优势。舆论热议也在立法领域产生了共振。2008年以来,每年全国两会上的焦点议题中,都少不了“嫖宿幼女罪”。
保护幼女,是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样的民意既有直接的生活经验,也有间接的他山之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3.67亿,占到总人口的28%。让每个儿童免于侵害,是我们成人责无旁贷的义务。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儿的名誉。若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就间接地认定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的再次伤害。
梁启超说过,法律文辞是否得意,有三个要求,前两个就是明与确。而今刑法修正案表决通过,“以悟校误”,法治归航,给怀有犯罪意图的不法分子以更强的震慑,更好地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作 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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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