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杂谈】不宜再提“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发布时间:2015-09-04      来源: 向渊而行 法律博客    点击:

而所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体现的是一种完美主义、理想主义的司法,强调的是司法行为必须精准,不能有误差,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不能有任何偏移,要同等地实现“并重”。

 

文 | 向渊而行

来源 | 向渊而行的法律博客

 

最近,广东省高院改判陈传钧无罪,判决书史无前例地进行了大段说理,核心意思就是在证据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情况下,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无罪。此次法院高举“疑罪从无”大旗,高调宣告一起死缓案件无罪,获得业界很高的评价。

 

这个判决第一次使用了“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表述,这是非常实事求是的,其意即:不能证实陈传钧是犯罪人,但也不能排除陈传钧就是犯罪人,换言之,判决有罪,可能冤枉无辜,但判决无罪,也可能放纵犯罪人。在这种两难选择之下,法院宣告:无罪释放。

 

不知从何时起,也不知哪位领导最先提出,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此后,这句话就经常出现在领导讲话和各种文件中,司法机关也一直奉若神旨。但其实,这句话对司法行为造成误导甚至危害。

 

首先,这句指示违背了司法规律。司法官只能通过证据的碎片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但囿于取证的有限性及证据本身的复杂性,这种还原不一定是完美的、百分百的,即司法行为追求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只要司法行为是合乎程序的,认定的法律事实就不容置疑,但可能与客观真实确实存在差异。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司法不是万能的,有时并不能完美地实现公正,这是司法规律,谁也不能否定和回避。

 

而所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体现的是一种完美主义、理想主义的司法,强调的是司法行为必须精准,不能有误差,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不能有任何偏移,要同等地实现“并重”。这就是违背司法规律的,因为司法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一旦有偏差,就必然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会有偏移,要么偏向前者,要么偏向后者。

 

正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示之下,才催生出“疑罪从轻”的扭曲判决。显然,疑罪从轻就是对这种不可能实现的指示的最好“落实”。一起没有任何从轻情节的死刑案件,原本要么判处死刑,要么判决无罪,但在这两种选择之下,则要么体现了重打击犯罪,要么体现了重保障人权,似乎怎么说都谈不上是二者“并重”。于是乎,“疑罪从轻”便应运而生,法官硬是作出了第三种选择——判决死缓。判决死缓,一方面还是判了重刑,体现了注重打击犯罪,一方面又从轻发落,没有杀头,体现了注重保障人权,这不正是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最好落实吗?

 

可见,法官作出疑罪从轻的判决,也是有苦衷的,根源就在于他们必须落实“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示,哪方利益都要兼顾。但事实上呢,这种落实往往饱受诟病,遭受学界痛批,而之所以饱受诟病和痛批,是因为“并重”的指示本身就是有疑问的。

 

所以,我认为,今后不宜再提“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案件事实与证据存疑,要么判决有罪以实现打击犯罪、要么判决无罪以实现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之下,必须坚决选择后者。也就是说,对于事实与证据存疑的案件,应遵照“保障人权第一,打击犯罪第二”原则,优先选择保障人权,判决无罪。

 

两年前,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提出“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这句话体现了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精髓。面对错放或者错判的两难选择,法官没有“并重”的第三种选择,答案只能是也应该是“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即为了保障人权,宁可牺牲打击犯罪。沈院长的指示才是直面司法现实,也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其“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论断也正蕴含了“保障人权第一,打击犯罪第二”的人权优先思想。希望全国的法官都能遵循这一思想,让疑罪从无原则真正在中国的司法大地上落地生根,从此举国再无冤狱和冤魂。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