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宏伟的自恋集,作者:金宏伟,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何帆法官就司法尊严问题又写了《断弦由可续,心去最难留》,正像他写《“藐视法庭罪”的前世今生》一样,依旧文笔出色,依旧引发了很多法官的刷屏,也依旧逻辑错误。
为了证明法官在这些年受到的屈辱,何帆文章列举了近期很火的齐奇事件、胡克胜事件、崔慧事件、王桂荣案。但我的问题是,以法律思维衡量这些事件,将它们作为法官受辱的例证合适吗?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些事件不但不是证明法官受辱的恰当例证,相反它们只能证明很多法官在评价相似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撕裂和二元标准。
从文章行文来看,何帆动笔写《断弦由可续,心去最难留》的直接原因是金华胡克胜法官因打人被停职一事。在何帆的笔下,一位“正直法官"因为“捍卫父亲尊严”而被停职是不利于树立“法治金华”的良好形象的。
但问题是,认定“捍卫父亲尊严”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捍卫父亲尊严”与“法治金华”有什么逻辑上的关联性?“捍卫父亲尊严”可以推导出胡法官不应当被停职吗?
生活中,老百姓被流氓物业骚扰,找公安告法院,谁都不管。老百姓说破了嘴也照样被公安、法院一句“请提供证据”就撅回家,不但解决不了骚扰,还被法院判决物业费照交。可到了胡克胜事件中,胡法官一句对方威胁我,很多法官就忘了“请提供证据”这句话而选择直接相信胡克胜一方的陈述。法官们平时的“证据意识”哪去了?
即便胡法官真的受到威胁,“分清过错责任”是很多法官每天都对老百姓说的话吧。“应当报警等待处理而不是采取过激行为”也是法官常对老百姓说的话吧。威胁归威胁,打人是打人,法律上这是不同性质的过错。为什么到了胡法官事件中,很多法官就把二者搅和到一块了呢?斯伟江律师曾经办理的某外国人被物业打上家门口案,老外在拉扯过程中反击了一下就被法院判成故意伤害。那么到了胡法官这里,他确实存在伤害他人的客观行为,为什么他就不能受到停职处罚呢?胡法官因为伤害他人的客观行为而受到处罚,除了刺激了物伤其类的群体忧伤之外,又伤害到了“法治金华”的什么呢?
何帆文章的其他三个例证,错误与胡克胜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一样。现实中,我们常看到不服生效判决的人通过各种方式控诉司法腐败。对于此种行为,法官群体大多嗤之以鼻,称不服判决应该老老实实地走法律程序,越过程序去信访就是搞行政干预司法。
ok。如果非法官群体越过程序是居心叵测地“企图寻求行政干预司法”,那么齐奇上书行为属于什么性质?齐奇事件中,虽然举报人的举报方式确实另类,虽然从浙江法院公布的生效判决中也确实能够看到举报人自身也存在问题。但是齐奇作为国家级大法官,如果其认为举报人涉嫌违法或犯罪,他应当非常清楚自己理该依《刑法》向有管辖权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寻求救济,并像很多法官常对老百姓说的那样等待公检法全程走完的调查结果。但我们看到的是,齐法官越过当地机关而直接通过最高院找公安部。齐法官的行为是不是法官们最不屑的“企图寻求行政干预”?在举报人与齐奇各执一词的时候,很多法官为什么再一次天然地选择相信齐奇而忘记了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有权机关尚未对举报做出生效调查结果的时候,为什么很多法官直接将举报人的行为定性为侮辱法官?法律人最起码的“裁判意识”哪去了?
王桂荣案。老百姓不服判决找媒体叫“舆论干预司法”,而王桂荣案件被媒体报道时,很多法官就忘了“舆论干预司法”这句话了。崔慧事件。为什么崔慧执意要求法官出具裁定?崔慧的要求是合法的吗?法院公布的仅仅是办公区域的视频就能证明崔慧没有受到法警的伤害吗?2012年石景山法院法警殴打某律师,法院的视频也没有拍摄到法警殴打律师的画面,法警队长也说正常执法,但最终石景山法院还是承认确实打了律师。2011年朝阳法院法警在拉扯中将某律师直接甩出大门,造成该律师轻微伤,法警高声斥骂的影像清清楚楚,朝阳法院不照样说正常执法,行为正当吗?
媒体报道中既有检察官直言当年的案子是领导安排,也有法官在离职信中痛陈行政干预,还有政法委退休人员披露自己曾经指挥法院判案的史事。何帆文章在幽怨总有人“侮辱法官”的时候,放着新闻中如此“证据确凿、充分”的侮辱法官职业尊严的案例不写,却使用齐奇、胡克胜这样尚有争议的案例,偏巧这些案例又与法官平时对老百姓说过的话完全拧巴。
当然,我理解法官们的难言之隐,也知道前些日子写《“藐视法庭罪”的逻辑》一文引起了很多法官同学的不快。但正像前文我在结尾处引用修昔底德的名言:“要自由,才幸福;要勇敢,才自由”。我之所以还在不断地写,其实是在内心里真心地祝福各位法官能够勇敢地与现实中来自体制内部的真正的反法治行为做斗争,从而实现幸福、赢得尊严,达至法治。
我们痛恨权力的霸道与无耻,我们感伤法律人在社会评价中的地位地下,我们冀望法律人能够赢得本该拥有的职业尊严。但是,我们是否扪心自问自己作过什么。现实的荒诞就在这里。我们总是“宽以待己,严以律人”。需要别人遵守的程序,我们均要求极其严格,但对自己不利的程序,却一概忽视。无论是我们法律人,还是那些轻看法律的人,其实都在言行不一,都在选择法律。我们憎恨恶,却在不自觉间成了恶的一部分。泰戈尔有一首小诗:“乌云瞥见地面昏暗,不禁潸然落泪,却忘记,遮蔽骄阳的,正是它自己。”
罗马法谚云:“He who destroys the means destroys the end。”今日之结果,就是昨日我们自身行为的因报。所以,渴求法治,法律人应当多问自己做过什么。追求法治的人,首先要自律。任何或崇高或无奈
的理由都不是放纵自己的借口。你做的好一点,这个世界就变好一点。你做的坏一点,这个世界就变得坏一点。记住荷兰的Rutger法官说过的话:“法律的真正落实有赖于即便明知无人监视时仍能在内心秉持克己为善的文化形成”。
包括何帆法官在内的很多还在坚守理想的法官,我很佩服你们坚持下去的勇气,但既然“自知心中恨”,就不要只是“还向影中羞”,请再勇敢一些。不要等待,不要埋怨,法治的今天虽然不堪,但改变不堪正是我辈法律人的使命。法治,从自己开始。我们为法治出发,不要反被现实变得狭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