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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必达:律师制度改革,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发布时间:2015-09-12      来源: 山东省律师协会    点击:

为记录我国律师业发展史,展示律师业的发展成就,全国律协积极开展律师业史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中国律师》特设“口述历史”栏目,将整理的视频资料以文字形式再现,以飨读者。


 

李必达,男,1940年12月生,湖北汉阳人。历任军委总参谋长秘书、司法部办公厅主任、律师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局长、公平交易局局长、企业注册局局长等职。现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文化艺术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书画研究院理事、中国书画艺术委员会理事、中国老年书法研究会会长。

 

口述时间:2012年11月15日

口述地点:北京

文字整理:李铭

 

 

 

亲历律师制度改革、发展
 

到司法部办公厅秘书处工作时,秘书处的几个同志都是老同志,就我年轻一些,当时我39岁,很多文件由我来起草。办公厅是一个综合部门,很多律师文件都是经过司法部办公厅来修改、外送的,记得从1983年开始有关律师制度的改革文件就比较多了。我后来写了一本《律师的足迹》,记录下了律师制度改革的那些问题,以及在改革中遇到问题怎么解决。在办公厅接触律师工作还是间接的,我那时候就喜欢律师工作,对律师工作也比较关注,所以经常看报纸、看材料,对律师的资料做了大量的积累。因为要起草报告、修改报告,必须了解律师的情况才行。1988年11月,律师司组建,我去当了律师司的司长,开始直接接触律师工作。我很乐意做这份工作,也下了一番功夫。回想律师制度改革,当时是有这种迫切的需要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民主意识增强了,当事人要求请律师的增多,而律师队伍又在行政编制里,人数的发展受到编制的限制,队伍的扩大很难。二是律师的开支和运营经费,律师的工资、盖办公楼、购置现代化办公设备、电话费等都要通过财政开支。行政管理机关的经费也有限,经常要侵占律师事务所的经费,这样也不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三是行政编制里面,往往总是把那些年龄大的、能力差的安排去当律师,真正的优秀人才进不了律师队伍。种种原因迫切要求律师制度有一个较大的改变,当时我在律师司具体管这个事情感受更强烈,更迫切。那个阶段是过渡时期,改革是不彻底的,但是这一步又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这一过渡阶段的改革就没有后来律师制度的发展。

 

我当律师司司长前后经历的改革,归纳起来大概有七个方面:第一个是改革律师机构的名称,律师事务所原来叫做法律顾问处,是司法行政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后来改成律师事务所,把它从行政管理机关里分离出来,这个阻力不是很大。第二个是改变律师的性质,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然后变成社会法律工作者,最后成为一种职业。这个性质的改变既有外部的阻力,也有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阻力。第三个是改变律师队伍的组成成分,开始因为是行政编制受限制,所以采取了一些临时的措施,既有专职律师,又有兼职律师,还有特有律师。特有律师就是政法系统退下来的老同志,退休以后聘为律师。这样虽然解决了燃眉之急,但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后来的改革主要是发展专职律师队伍,兼职律师和特有律师处于萎缩的状态,逐渐被淘汰。第四个就是改变律师的分配制度,原来是由国家统包的,经费、装备都由国家行政机关统筹统制,后来改变成为全额管理,差额补助,就是律师事务所收入不足,由财政经费来进行补足,最后过渡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完全脱离行政管理机关,由律师事务所自收自支。第五个改革是律师资格由国家任命(像任命行政干部一样地任命律师)过渡到全国统一考试,进行国家考核,通过考核以后再授予律师资格。这是一大进步,这就保证律师队伍的质量进一步提高。第六个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第七个是台湾律师参加社会资格考试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可以在内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关于改革,最主要的还是性质上的改变,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了把这个改革能够推向前进,我们提倡搞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就是由几个合伙人组织起来的事务所,但是为了不戴上资本主义帽子,我们把它称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当时从事这个工作的人心里都明白,它就是合伙制。在起草律师工作报告的时候,我们律师司是坚持这个合作制事务所就是合伙制。但当由于一些原因,没有按照我们原来预想的那样一步到位,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律师被定为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在分配制度上也是有争议的,为了使改革顺利的发展,我带了两个工作组下去调查研究,想借助社会的力量克服改革阻力。走访调查了33个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现身说法,借他们的口来说改革的必要性。同时,我们访问了若干个法院和检察院,通过他们来反映律师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再有就是我们访问了很多当事人,并把这些反映情况都做了记录,印成材料,在讨论的时候把这些材料拿出来,这对我们改革方案的通过起了很大的作用。

 

为了使改革能够顺利地进行,我们在经费上动了一些脑筋,因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也有顾虑,改革以后能否做到自收自支?工资能否得到满足?买房子、将来养老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这也是他们的顾虑。通过我们的努力,得到了税务部门的支持,税费在临时改革以后的3年内全免。第一次免税3年,后来我们又延续了3年,一共6年是免税的。再一个就是解决养老的问题,买养老金,这样使律师制度改革无后顾之忧,这方面我们也做了些工作。另外要向国务院报告,好多报告就是陈述改革的需要,请求政府部门支持,这些材料都在我写的《律师的足迹》一书中反映出来了。我觉得改革的过程还是艰难的,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时特别是邓小平同志提出来要发展几十万律师、上百万律师这样的一个目标,对实际律师制度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当时司法部的主要领导开始是邹瑜,后来是蔡诚,对律师制度改革是非常支持的。所以上下一起努力,终于使律师制度改革迈出了很可喜的一步,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很快在全国铺开。所以我觉得律师发展到今天,与当年的改革是很有关系的。很多优秀人才能够涌进律师队伍,使律师队伍的素质大大提高,服务领域也大大拓宽了。所以觉得我一辈子很成功的工作之一、就是把律师制度的改革摆在了很重要的位置。

 

让我特别欣慰的是,很多律师还记得我当年的努力,十多年、二十年以后我还看到律师杂志上有律师在怀念我当时对律师的爱护,对律师工作的贡献的文章。我印象最深的是,原来有个律师挨整的时候,我确实是千方百计去帮他救他,20年后他在浙江的律师杂志上发表文章表示还很怀念。我们当时能力有限,能够救的毕竟是少数。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后的律师工作环境会更好。刚恢复律师资格的时候,一些过去被打成“右派”的律师回到了律师队伍,但是有些“左”的思想的人就认为律师还是“右派”,是“坏人”,这是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是逐步好转的。为改变社会对律师的看法,我收集了很多关于律师被迫害的案例向中央反映,就是希望有领导人能够对律师的作用做正面的评价,能够明确讲律师是中国法律队伍里重要的一员,是对中国法治建设起到积极作用的。

 

回顾我在律师司工作的这14年,最令我骄傲的还是律师制度改革。我贯彻了司法部党组的意见,工作是积极、尽心尽力的,做出了我应做的贡献。

 

 

对律师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想法
 

我退休以后和企业接触比较多,企业的权利被侵犯这种情况屡见不鲜,所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大课题。我经常想能不能有个维权委员会,为企业说话,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我认为律师事务所可以,律师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是大有可为的。

 

我现在仍然很关注律师业的发展,有律师座谈会我都积极地参加,我觉得目前需要改革的就是很多属于律师的业务被其他部门所占有。记得当时我建议律师司授予律师商标代理人资格,把这个收编过去,先授予律师资格,再整顿,优胜劣汰,但当时这个建议没被认可。我觉得商标代理本身就是律师业务,专利代理人,税务代理人,各行各业都有它的代理人,应该把它统一起来,由司法部统一管理,不要把它分得七零八碎的。实际上很多商标代理人光靠商标代理养活不了自己,如果说通过这个学习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能拓展其他业务的话,对他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所以我觉得这是今后改革需要注意的事情。

 

律师行业现在的发展状况总体看还是不错的,有很多成功的律师事务所。过去我出国访问的时候很羡慕一些国外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很饱满,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我们很多律师事务所也做到了这一步。我觉得律师管理还要加强,当时我们很强调律师的道德,律师的管理,律师的整顿。律师队伍的整顿现在总体反映是好的,但有个别律师成了行贿受贿的中间人,还有的成了“骗子”,实际上是骗当事人。这个尽管是少数,但我觉得管理部门要重视,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律师的管理靠律师事务所和行业管理,要重视职业道德方面的管理。还有就是对律师的宣传,要加强对真正好的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要让更多的律师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反映律师的实际情况。

(注:本文刊载于《中国律师》2015年第9期)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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