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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静如水:法治之下,要防止“两个绝对化”

发布时间:2015-09-17      来源: 沉静如水 法律博客    点击:

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这种逻辑之下的维稳,不是权利维稳,而是权力维稳;不是动态维稳,而是静态维稳;不是和谐维稳,而是强制维稳。

 

文 | 沉静如水

来源 | 沉静如水的法律博客

 

法治的本质是没有人在法律之上,没有人在法律之外。法治思维要求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兼顾权利义务思维,任何行为都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核心是树立权利义务思维。

 

一是切实防止权力的绝对化,表现为抑制权力的傲慢。

 

权力的傲慢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权力与资本结合出现的权力寻租、司法专横、腐败多发、行政权力滥用,导致人民对党、政府、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官民关系紧张,分官、分富情绪加剧。要恢复人民对于政府的信心需要用法治的手段约束权力的扩张,消除权力绝对化的趋势。举例而言,重庆王立军事件就充分体现了唯领导个人意志思维导致的乱象。王立军的权力在重庆警界不受制约,从抽调干警组织个人的摄影队搞个人崇拜,违反警务条例装备新制服、警徽、女子巡警队,到随意撤换、监禁异议的警务人员,再到打黑活动中的刑讯逼供、侵占私人财产,无一不是领导意志肆意所导致的乱象。如果能够严格以法律规则为行为依据,上述情况将及时得到避免。因此,树立法治思维就意味着以规则作为领导意志行为的标准及边界,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杜绝领导意志至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二是切实防止权利的绝对化,表现抑制权利的恣意。

 

即有一部分人只想享受权利,不想承担义务,过度维权就是一例。以司法为例,民主和谐片面理解为当事人同意或者群众满意,以一时一地的舆论或者上访的整数批次作为标准,体现为计价还价式的调解和判决,如果一切以当事人满意为标准,那么永远没有满意的一天,因为当事人的利益永远是对立的,谁哭谁有奶,要法律干什么,这是对法治极大的伤害,也是我们必须摈弃的思维方式,它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现在出现许多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他们的过度维权已经让某些官员出现不适应的现象,认为是“刁民当道”。

 

以信访问题为例,虽然当前很多信访事件确实存在权利侵害的现象,但不应忽视大量无理信访以匪夷所思的样态存在于各级政府的治理当中。湖北荆门无业农民杨某,靠上访谋生,过去因为家境贫困邻里十分同情,但是当上上访专业户后,村里人都开始疏远鄙夷他。在村民会议评审未获得低保资格后,杨某通过上访仍拿到了低保资格。2009年4月,杨曾与政府签订协议,答应永远不再上访。但6月全国道德模范评比活动开展期间,他又上访要求被上报为道德模范。杨某的名言是:“只要给票子,我就喊共产党万岁。”像杨某这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谋利上访,在法治思维的治理中,是绝对不应当给予回应的,否则就是对守法公民的极大不公。

 

三是以法治思维平衡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

 

当权力的绝对化与权利的绝对化产生碰撞,矛盾的激化不可避免,其负面效应可以估量。我们要在避免两个绝对化中寻找一种平衡制约关系。权力和权利都有自我扩张的愿望与动力,都有可能对利益的过度追求而丧失理性,无论是权力还是权利,最后的边界就是法律,法治思维因为有了法律原则、规范以及程序作为思维依据,能够在最大限度内抑制权力和权利的极度泛滥。所以破除两个绝对化,必须树立法律独立性的理念,“一断于法”!中央提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提法中就有对于权力和绝对权利的否定,法治思维之下就不能只讲权力,不讲责任;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以维稳为例。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这种逻辑之下的维稳,不是权利维稳,而是权力维稳;不是动态维稳,而是静态维稳;不是和谐维稳,而是强制维稳。维稳就是维权。行使公权利时,首先就要想到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利,考虑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把维稳事件当作维权事件,就不会出现以暴易暴的现象,打压只会解决一时之痛,情绪只会越积越深。如此下去,只会越治越乱,对立面一旦形成,会如决堤之水,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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