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离奇的刑事案件:陈某持刀杀死父亲砍伤母亲后,为了逃避处罚伪装精神病,被安康医院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陈某后来在接受强制治疗期间坦白了装病事实,被重新鉴定为精神正常,被判处死缓。联想到南京宝马案中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自然会让人有精神病鉴定意见成为合法杀人执照的隐忧。
我在参加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关于南京宝马案的一次访谈节目中,曾坦言精神病是可以装的。尤其是像“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种突然发病又能快速自愈的精神疾病,基本上靠事后根据相关线索推断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编造案发时的症状,非常吻合该病的临床表现,就会严重误导鉴定人员。因此,在南京宝马案,除了调查到嫌疑人事发前已经报警有人陷害他、说手机被监听,在派出所留置审查时嫌疑人表现狂躁、以头撞墙外,办案单位还动用了五名专家,结合在精神检查时的反常表现,最后才作出认定,并且有新证据是可以随时推翻这份鉴定意见的。
精神病鉴定的最后结果,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精神病鉴定就成了决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北京二中院审结的那起装病案件,被告人就是骗过了鉴定人,而且差点儿就逃避了法律制裁。第二次鉴定的鉴定人员恰好是我的同事——法大法庭科学鉴定中心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们,这也让我有机会深入了解精神病鉴定之难。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可以委托鉴定。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规定的流程,精神病鉴定应由三名以上的鉴定人参与,鉴定人要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精神病鉴定与其他鉴定的最大不同在于并不依靠仪器,而主要是靠鉴定人的主观判断。精神病的误诊率本来就大,因此在鉴定过程中,要严格防范被鉴定人装病。一旦假装精神病被误认为真精神病,不啻于开出去一份犯罪执照。
正因为精神病鉴定的结果影响攸关,对鉴定人资格和鉴定程序的严格要求就成为必要。鉴定人会在日常对话的细节中,考察被鉴定人有无幻觉、幻想、智力缺损。在自述作案经过时,考察其认知、思维、智能、情感、行为、自控、分析能力等。正常人装精神病不容易,往往会按照自己的理解演戏,过分夸张,很难逃脱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的法眼。如果对鉴定意见存在争议,可以重新鉴定,在必要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询问。甚至可以让不同的鉴定人员针对鉴定意见中的问题展开辩论,以便法庭全面了解鉴定依据,作出最后认定。
自南京宝马案后,互联网上出现了很多调侃“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段子,这并不表明该案的认定结果必然存在错误,而是普通民众对如此影响重大又如此主观的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域充满疑虑和担心。这种担心需要各种制度性的防范机制去消除,也需要在普及和宣传司法精神病鉴定常识的时候,给社会民众一个监督的窗口。法律并不是要惩罚精神病人,而是要惩罚利用精神病进行犯罪,以及把精神病鉴定本身作为权力寻租对象的不法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再严格的鉴定程序都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