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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对行政机关罚款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开端

发布时间:2015-10-22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作者:申友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据报道,江苏一市政府成被告却在一审中拒不出庭,二审中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故对一审拒不出庭应诉及举证,妨碍了法院审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江苏一县国土局拒绝协助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拒绝协助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已交纳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价款2200万元,于是法院对其作出罚款60万元的决定。(见《拒收传票并组织员工殴打法官,江苏宿迁一公司被罚30万元》,澎湃新闻网2013年10月13日,详见后面附件)

 

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司法权威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树立。从《法制日报》2001年报道《政府败诉拒不执行 法院判决如同废纸》,到2013年报道《河北一县政府“不睬”省高院判决逾两年》,我们看到的、切身体会到的是法院在公权力层级中所处的弱势地位。面对行政机关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法院总是力不从心。对其做出罚款或拘留决定书很容易,而执行决定书却阻力巨大。为了避免决定书沦为废纸而导致司法权威受损,法院一般选择不做决定书,但这种做法直接使得一些行政机关变得更加肆意妄为。

 

司法权威必须树立,否则依法治国将沦为泡影。司法权是国家判断权,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据《宪法》对具体案件的是非曲直下终局判断的权力。这种权力关系公平正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的大局。如果法院在个别不守法的行政机关面前就摧眉折腰,那么何来是非公道?何来公平正义?何来稳定的大局?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具有普遍强制执行力的文件。而严格执法、严格司法就是兑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向全国人民许下的承诺。如果司法没有权威,任由个别行政机关或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法院如何兑现所许下的承诺?依法治国何从谈起?

 

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不是自来的,而是在长期奋斗中争取来的。美国法院在全世界法院中素有盛誉,但是他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不是在建国伊始就有的。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选举案的司法公信建立,也曾没有权威。当约翰.亚当斯提名杰伊出任首席大法官时,收到杰伊“缺乏活力、权力与威严的法院,不值得在那里浪费生命”的答复。期间,也曾发生过总统放话——“好吧,约翰.马歇尔既然判了,现在让他们自己执行判决吧”的尴尬。但是即使遇到各种阻力,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一直在坚守,一直在奋斗、一直在争取。布什诉戈尔案,尽管有一半多美国人不认同的结果,但是他们还是选择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这就是司法公信力的力量。

 

江苏法院的上述两张罚款单,体现了签发决定书的法院院长的果敢于担当。在点赞的同时,我们能深刻地体会在这两份文书中,院长依法治国的作战决心与树立司法权威的魄力。我们深知:罚款决定书的签发到行政机关对罚款决定书的执行,虽然还有很长的距离,但是我们拭目以待!看被罚款的行政机关能否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自愿付出代价!看涉事行政机关的责任人能否尊重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

 

 

附:拒收传票并组织员工殴打法官,江苏宿迁一公司被罚30万元

 

江苏宿迁一公司拒收传票并组织员工殴打法官,被罚30万元;江苏一县级市政府成被告却不出庭,被罚10万元;江苏连云港一县国土局拒绝协助执行,被罚60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高级法院获悉,截至9月30日,江苏法院今年收案127万余件,同比增长14.26%。江苏法院在推进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针对各种妨害诉讼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维护审判秩序,发布典型案例。


江苏一公司职工辱骂殴打法官,被司法拘留15天


今年8月28日,江苏宿迁市沭阳县法院法官向宿迁市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法定代表人徐某拒绝签字。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依法用手机拍摄送达过程,以固定证据。这时,徐某将法官的通讯手机强行扣留,并召集公司员工赵某等人将法官强行带出其办公室。公司员工赵某抢夺法官手中的案件卷宗,并对法官进行辱骂殴打。


针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暴力抗法行为,沭阳法院院长签发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对妨碍诉讼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处以罚款5万元;对妨碍诉讼的该公司职工赵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处以罚款3万元。


江苏一县级市政府成被告却不出庭,被罚10万元


今年上半年,南京一审法院在审理企业跟江苏一县级市政府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被告县级市政府未出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认定该市政府未按照协议要求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企业的损失99万余元。


面对巨额赔偿,被告该县级市政府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举证称应该减少赔偿数额。


今年9月,南京中院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应从一审裁定的赔偿利息损失99万余元中扣减。最终,法院判决该市政府赔偿此前转让股权的公司10万余元。


同时,南京中院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拒不出庭应诉及举证,妨碍了法院审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江苏一县国土局拒绝协助执行,被罚60万元


2014年11月,赵某与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于当年11月13日依法向连云港一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案件裁定书,要求其协助法院执行案件。


在被执行人刘某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提取刘某已交纳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价款2200万元,但该县国土资源局未能履行该协助义务。


连云港中院又再次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履行协助通知书,但该局仍拒绝协助扣划。连云港中院对其作出罚款60万元的决定。


该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15年9月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通讯员 娄银生

来自 长三角政商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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