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变革下的隐忧:从上海司改方案谈起
samgreat | 文 ,来源 | 法治新观察
上海司法改革方案正式出台,之前颇受关注的法官员额比例也已敲定。33%,设计者希望通过大幅缩编打造出一个精英化的法官团队,从而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重塑司法形象和公信力;在更广的层面,则希望通过对法官队伍的改造来实现司法资源的重新整合,构建以法官(审判)为核心的资源配置和人员管理体系,真正实现司法运行和管理机制的去行政化。靴子是落地了,但心里的困惑一直难解:一套对今后司法运行影响巨大的基础制度,在改革之前,未见对法院工作运行以及内部人员配置等基本状态的论证分析、没有对法官职业心理或改革预期的询问调查、也没有明确细致的实施规划,仍然借助试点先行和“摸着石头过河”来探出一条实践的道路。到现在为止,谁也没说清到底需要多少法官,但33%的员额比例已经确定。即使如何帆所言,这不是一个固定的比例,但改革风向已现,大幅压缩员额已是板上钉钉,除了有限度地微调,各地应该不会有明显的差异。而法官如何选任?人员如何分流?如何保证法院工作会变得更富效率而不是更糟?33%,一个抽象的数字又与现实的司法间存在多远的距离?
一、法官怎么选?
现在法院工作人员中法官的比例大致在60%-70%间,若将比例压缩一半,谁走谁留?制度设计时当然希望遴选出司法能力与职业操守俱佳的精英留任,但实践操作未必如预期般顺利。
首先,没有成熟的法官遴选机制,无法对法官的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当前法官的任职考核仍然适用德能勤绩廉的公务员考察标准,这显然不能准确评定法官的职业能力;《法官法》中要求以审判工作实绩作为法官考核的重点内容,但该标准并未细化实行,而且不少法官没有从事一线审判工作,也无法适用审判实绩作为考核标准。此次改革提出要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但当前选任困境的症结不在于有无独立的遴选机构,而在于行政化考评与职业化考评两种评价体系的错位,对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下养成的法官,若突然改用司法职业化的评价标准,只会是卯不对榫。资历与学历、经验与理论、职位与能力,各种要素如何取舍平衡?如何在短期内制定出一个公平、稳妥的考评标准?而若没有恰当的考评标准,成立一个遴选机构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再者,一个新机构、新制度,自身尚缺乏平稳、完善的运行模式,又如何指望其在短期内即能发挥作用?方案既出,缩编在即,但基础的遴选机制尚不具备,真不知道高谈选拔精英的底气来源于哪里。
其次,法官人才结构不合理,难以兼顾选任实效与过程平稳。法官青黄不接是各地法院的普遍现象,以本人所在法院为例,全院法官114人,其中45岁以上的法官占39%,35-45岁的中年法官占28%,35岁以下的年轻法官占33%(其中70%为助理审判员),并占到一线法官数量的40%。而老、中、青三代法官的职业背景截然不同,如果以各自群体作考察,除了中年法官职业能力相对较好,“军转干部”与“三门法官”都存在能力短板,或者理论功底薄弱,或者实务经验欠缺。现在僧多粥少,中年法官基本已是业务骨干,多数留任也在情理之中,而老法官与年轻法官则难免“碰撞”。若老中青结构是“金字塔型”甚至“橄榄型”,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其中的冲突,但无奈目前是一个两头大中间小的“沙漏”。而在缺乏成熟的遴选机制的情况下,侧重对资历与职位的考量就成为一种更稳妥的遴选策略。何帆在《做好法官员额的“加减法”》一文中提到要防止“一刀切”,不能“唯资历论”、“唯职务论”,但细数历次改革,又有哪次能跳出这样的窠臼?上世纪末的国家部委机构改革,首先面临分流的就是年轻工作人员;之前试点的法官助理制度,也多是将年轻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转任为法官助理。年轻法官当然不愿接受被强制淘汰的安排,但大家又都明白这是现有制度条件下最符合运行逻辑和最可能出现的结局。虽然多数年轻法官仍会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但在员额限定后,若没有法官退岗缺编就无法参与遴选、晋升,这对职业预期是一个沉重的压力,再加上对现任法官群体的职业能力缺乏认同,更容易导致心理失衡和对法官职业的失望。法官职业的吸引力本就稀薄,如果再因为制度变革而恶化,可能会引起比之前更严重的人才流失。年轻法官本应是司法职业化改革中最需培植、也最可依赖的力量,却因现实势微而被忽略,不能不说是改革的悲哀。
二、案件怎么办?
根据实际的审判工作经验,影响审判工作效率的关键仍是案件数量剧增但一线法官数量不足、案件日益复杂但法官能力有限这两个矛盾。现有体制的缺陷在于未给审判岗位配置足够的优势力量,法官员额制的初衷也是希望扭转这一局面,但这些不是靠压缩法官数量能够解决的。
首先,一线审判力量被削弱。以本人所在法院为例,现有8个审判业务庭(不包括执行庭),一线法官76人,占全部法官的67%,其中55名审判员(19名为中层正副职),另有21名助理审判员。本来就属勉强的力量配置,在员额缩编后会更加捉襟见肘。按照33%的员额比例,全院只有60个法官员额,除去院领导(10人)与非审判岗位的中层正副职(17人),只剩下33个名额,即使全部配置给审判一线,也意味着需要在现有审判员基础上减员43人,减少了57%。这样大的人员缺口怎样弥补?即使如设计者所言,在员额制实施后,可以通过换岗等方式将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置换回审判一线,但精英毕竟较少,即使回到审判一线,恐怕也难以抵销减员所造成的审判力量的锐减。再者当前法院的工作要求并不局限于审判业务,本人所在法院现有13个非审判部门,配置法官38名(包括17名中层正副职),占法官总数的33%。各部门在审判管理、理论研究、司法宣传等综合工作的压力下,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同样迫切;而在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尚未完全分离的情况下,执行部门也亟需优秀法官。况且岗位调整不等于部门间的平行切换,特别是中层正副职的流动还会牵涉到领导职位的人事变动,这些都不是短期就能完成的。因此,在法院职能和机构设置未真正实现以审判工作为核心的情况下,法官员额的大幅缩减很可能令审判一线人案失衡的矛盾更加突出,而且对基层法院的影响会尤其明显。2013年本人所在地区的一个基层法院人均结案数已达到326件,若在员额缩减后增加50%的案件量,审判压力之大简直难以想象。
其次,审判权运行机制及审判辅助制度并不成熟。之前有多地法院尝试审判权运行模式创新,提出“主审法官负责制”、“合议庭负责制”、“审判长负责制”等多种形式,虽然汇报数据都显示审判绩效良好,但形式与运行机制都未固定,难以全面适用。而且如果无法增强一线审判力量,单纯通过去除院庭长审批、以及加强合议庭团队分工协作等管理方式上的改变,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审判效率?
此外,设计者认为可以通过配置辅助人员,特别是法官助理来分担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但法官助理制度从2004年即开始试点,至今没有成型,从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到具体职能,均未统一,也缺乏完善的运行模板。不论是“3+N+1”(北京房山),或是“1+2+3+4”(深圳福田),都无法解决法官与助理、助理与书记员间角色的清晰分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配合互动。江西高院认为法官助理制度可操作性差,法官助理在职能上与书记员重合,显得多余;甘肃高院认为从书记员中选拨法官助理,会导致书记员人数紧张,而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转任法官助理,则会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影响实际效率。现实点说,不管法官助理承担多少辅助工作,主持庭审总需要法官亲为,而我国并非对抗式庭审模式,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明显,不看案卷资料、不了解当事人,怎么主持庭审?而现在基层法官已经人均二三百个办案量,如果案件进一步猛涨,法官安排开庭都可能要连轴转,又能有多少富余的时间精力?那些指望借助法官助理制度释放法官办案压力、甚至集中精力办理疑难案件的制度憧憬,更像是画饼充饥式的臆想。当一线审判不堪重负的时候,由法官助理挂名法官履行审判权能或许会成为最现实的变通操作。一样的人员配置,一样的工作模式,改革除了改掉一部分人的职业身份,似乎没能改变什么?而若没有审判效率作为现实支撑,法官员额制又如何证明他的优越性和存在价值,这样的改革能走多远?
三、改革怎么推进?
何帆在《做好法官员额的“加减法”》中表示“严格意义上讲,3-5年的过渡期,足以在人员不断层、工作不脱节的情况下,实现法官员额比例的调整。”但对于如何过渡,从何处着手,有无分步推进的计划,却语焉模糊。给一线法官“做加法”也好,给非审判岗位“做减法”也罢,这些抽象的制度设计缺乏对改革的现实考量,也就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从司法改革辗转的历程不难看出,改革绝不只是一道算术题。
第一,改革工程浩大复杂,无法速成。法官员额制的实施需涉及人员分类、法官遴选、审判权运行模式变更、辅助力量配置、职业待遇转换等诸多环节,并会牵连到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资源分配乃至司法权能扩张等体制性的变动。这些制度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即使现在有了顶层设计的支撑,也不代表司法就拥有大范围、大幅度调整的能力。如果员额制及配套制度在短期内全面铺开,步调过快,则一时间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而法院运行又不能有一刻的停歇,这样的改革难度很可能会超越司法的现实能力,很容易陷入四处掣肘、进退维谷的窘境。
第二,改革执行力欠缺,无法保证步调统一,有序推进。在以半军事化为底色而非现代司法理念为先导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的法院系统中,一场以建立司法职业化为目标的改革必然受到众多既得利益的制约。即使决策层强推改革的决心明确而坚定,但若逐级落实,难免多受牵制,变数丛生。前期的职业化改革曾选择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推进法官员额制的折中方案,也因为审判岗位员额制等操作而受到多方掣肘,最终不仅法官员额制未能实施,甚至也限制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成型。而在全国层面,由于各地缺乏和试点法院相同的改革执行力,制度运行的缺陷会被放大,而优势则会减弱。可能会出现罔顾改革目的,只求形式突破的应景作秀之举,这种异化现象在历次司法改革中并不鲜见。此次的员额制改革虽然有了顶层设计,但司法体制并未有本质的变革,甚至已形成固定的思维惯性和运行逻辑。在此情形下推行大幅度的激变改革,其阻力和风险可想而知。
第三,改革权威流失,使改革较难获取信任和支持。司法改革辗转十余年,在积累失败经历的同时,也不断消耗着人们的期待。特别是对法院内部人员,改革并没有挽回衰弱的司法权威和稀薄的职业尊严,当理想在现实面前日渐无力,人们就不在乎改革的长远发展和价值目标,不再相信官方的规划和预期,转而关注个人短期的、物质化的利益,并以此作为支持或反对改革的主要标准,“不以提升待遇为目标的改革都是耍流氓”,正是这种心态的反映。在此状态下,改革本应从基础、易行的制度开始着手,逐步积累经验,并在获取成功的同时重树改革权威,令更多的人重拾对改革的信心,为后期更艰巨的改革赢取更广泛的支持。而今的方案直接以精英化为标准进行全盘重建,在改革初期即需对各方利益(从目前来看更多是普通法官和年轻干警)进行大幅调整,如果改革在某一环节达不到预期的成效,甚至出现之前的停滞或反复,难免会令更多的人对改革进程丧失期待,甚至质疑改革本身的正当性。如前文所说,改革行进在潜规则丛生的官僚体系中,本就存在弱化和异化的巨大风险,现在又缺乏基本的群众基础,这样的改革生态会催生出怎样的结果,是否会播下龙种收获跳蚤?
当然,这些矛盾可能是“改革阵痛”,会在“过渡”中逐渐弥合。但法院犹如医院,必须面对每天有人就诊看病的现实,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压力,法院是继续踩着激进改革的步点不断试错,还是重新回到原有的制度模式中寻找平稳?环环相扣的体制,任何一个环节的调整出现问题,都可能卡住全部的改革进程,使改革陷入进退失据的窘境,甚至比不改的时候还遭。所以,在为重启司法职业化改革点赞的同时,更应该思索是否走得太急。将抽象的员额比例等同于现实的职业化水平,只能说明对法治理解的浅薄;期待通过“大跃进”式的精英化改造实现中国法官从“司法民工”到“法律王侯”的身份蜕变,更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司法职业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改革背离了这一基本规律,只求形式上的突破,则很难走出周转反复的困局。
关于改革理念的反思
对员额制运行风险的剖析,是出于对改革路径选择的担忧,而这种忧虑则源自对当下改革理念的质疑。现在人们往往把前期司法改革中的失利归结于缺乏顶层设计,仿佛只要改革格局够大、力度够猛,就可以破除积弊,一往无前。但这种激进心态远比可预见的风险更值得警惕。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不能抑制内心的激进和非理性的因素,就无法对制度生成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路径有统一、清晰的认识,既难以保证制度设计的中正稳妥,也难以规制实施进程中的畸变异化。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不单是顶层权力的支持,更需要理性心态和理念的支撑,而后者尤其关键。
一)、警惕政治浪漫主义
激进变革的心理基础是政治浪漫主义,是指主体把自己的热情、理想、愿望不自觉地投射到某种政治制度和行为中,通过这种外向投射与移情作用,来抒发、宣泄自身长期受到压抑的深层愿望,并获得一种审美意义上的升华。
1、“制度决定论”的迷思。正如前文所言,很多人对员额制寄托了太多的期待,这种期待源于对司法现状的焦虑——法官数量泛滥却能力平庸,司法需求旺盛但审判效率低下,司法权威则在体制与民意的夹缝间日渐衰微。特别是与法治先进国家中法官精英化、高权威、高保障的状况对比,不仅使焦虑感更加强烈,更让人们坚信只有构建与法治先进国家相同的制度才能使司法现状改观。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他们只看到了法治社会与法官精英化的同步状态,却没有去了解这些国家法治积累、以及法官职业伴随法治进程逐步精英化的过程,法官员额在这些国家有些是立法规制,有些是约定俗成,但无论哪种渊源,都是长期演化的结果,绝不是单纯的数据分析就能够确定的。而且,一些人对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评价也较主观,更多地关注各国制度中的优势,没有看到不同的法系间从制度到理念所存在的巨大差别。很多人将英美法官的权力和待遇作为法官职业的普世标准,但即使在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也只是国家公务人员,虽在审判独立性上有所保障,但不具备超然的地位。所以当我们以科层式管理模式建构制度,却以英美法官作为职业标杆,不仅会心态失衡,使制度预期与司法现实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更容易在制度设计、实施中陷入混乱。
2、“毕其功于一役”的亢奋。对现实的焦虑感在制度推行中容易演变为一种亢奋情绪,谋求快刀斩乱麻式的大改快改,认为非如此不能构建理想的新制度、新体系。所以在实践中容易只看改革目标,不看现实环境,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硬推制度落实。而且容易轻视现存制度、秩序的合理性,在设计新制度时不注重与原有体系的衔接。这样的结果很可能是制度的直接流产或者陷入推不动、改不了的尴尬局面。最高院在200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构建法官员额制,改革领导者可谓用心良苦。但当时法官队伍还处于从半军事化向半职业化过渡的阶段,法院基本人员分类都尚未落实,在此基础上提出适用员额制,不仅在观念上显得突兀,更难在运行中找到制度推行的着力点。而且激进改革对体制内各种利益关系破坏、调整过大,很容易引致各方力量的反弹。当改革因此受阻时,设计者更多地感叹改革“需要触动灵魂”,却无力反思当初的制度设定及操作策略是否过于激进。如果当下的改革不能汲取前车之鉴,仍沉浸于“大破大立”的幻想,只能使后人复哀后人。
二)、理性认识员额制改革
当压抑的希望重新萌发,人们对改革的憧憬便会轻易超越对风险的担忧,以致忽视制度转轨所必须的量与质的积累。要抑制、摆脱这种变革中的激进心态,需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思考制度的运行基础和规律,看到法官员额制的生成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1、员额制改革需与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同步。前文已经分析过,现在员额制施行的最大障碍就是缺乏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不能保证在缩编之后能够提升审判效率,优化司法供给。没有这样的实效基础,法官地位与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而职业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时间的积累。员额制的作用在于将优质司法资源(人、财、物)向法官群体倾斜以促进职业化的进程,而不是,当然也无法取代这个过程。所以员额制只能根据职业化的进程逐步完善,不能谋求大跃进式的激变。
2、员额制改革需与现有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步。一个国家的司法改革,应该是先审视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确认法治的问题所在,然后从其司法体制出发思考改革的着力点。一个既存的体制,即使多有缺漏,但毕竟环环相扣。法官员额制所牵涉的都是基础性的制度,如前文所言,即使有了顶层设计和支持,也不代表执行者有这样的能力既推动全方位、大幅度的改革,同时保证司法运行的平稳。所以对这些基础制度的改革,只能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做逐步的完善、落实,无法追求迅速的转型、跨越。而若谋求通过此次改革对司法体制进行起底翻新,甚至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则远远超过了职业化改革所能背负的重量。
3、员额制改革需与社会价值观的进化同步。在改革的过程中,制度的落实并不是最难的,难的是制度中的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的融合。传统上统治者将法律当成治术,而社会也没有将法治接纳为一种生活方式。在欧美不被质疑的一些法律观念和被高度信任的法律职业,在中国一直没有相同的地位。因此,司法的非职业化与其说是因为法官的平庸导致,不若说是因为整个体制与社会文化尚未认可司法需要职业化。人们更多的关注案件结局是否迎合他们的现实需求,而不在乎其中的法律逻辑。在法治没有深植社会并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之前,即便我们构建起与欧美国家相同的法官员额制度,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也不会因此而增长;如果乐观些,人们对法官有了新的期待和信任,那这种信任也会因为司法供给的粗糙而难以提升。所以,在当前环境下,对法官的精英化改造并不会对法官地位、以及司法权威带来直观的影响。法官员额制应与其他基础制度一样,在适当的范围和幅度内渐进发展,等待司法职业能力有了本质提升,社会法治理念进化成熟,才能够真正完成制度的落地生根,才能期待司法权威的建立以及法官的被认同。
三)、渐进改革与“费边”策略
所谓“费边式”策略是亨廷顿对土耳其现代化之父凯末尔改革策略的归纳,其核心也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在现有体制下,他的策略更具有针对性,对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推进很有借鉴意义。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分步实施。不把所有的问题同时提出并一起解决,而是化整为零,把一个整体目标分解为若干个小目标,并逐步完成。这样可以把矛盾分解,并置于可控范围内,便于及时调整,不会因为同时实施导致忙乱无措。其次是先简后难。在改革秩序上,优先选择支持度最高、改革成本最低的问题进行落实,然后逐步移向阻力大的问题。这样就可以通过简单问题中所获得的成功积累威望资源,并以此支持下一步更艰难的改革动作。再次是将宏观与微观结合。坚持既定的改革方向,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只要一项制度变革的时机成熟,就闪电式地加以落实,将宏观上的渐进与微观上的激进统一起来。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消解既得利益团体对改革的阻碍。
法官员额制以及其他基础制度的改革,其规模已经是对现有司法体制的全盘再造,因此改革者在制定方案时必须把目标与现实、量变推进与质变突破放在一起配套规划,而不能偏于一面,导致实践中互扯后腿;更需要作短中长期的周密规划,明确各阶段的重点目标,把有限的改革资源投入到亟需的地方,并始终维持司法体系的正常运作。否则,改革前景难言乐观。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法官员额制虽然符合司法职业化的方向,但对该项制度的设计、实施不能一味追求形式上的突破,而忽视了对其所处司法环境和法治核心问题的观察与思索。改革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司法职业化的生成,从人员分类、法官遴选、职业培养到权责分配、职业保障,环环相扣。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需要在统一的理念指导下与其他制度串联运作、逐步推进。而且我们不缺乏实践样本,今年初广东深圳即公布了《深圳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该方案针对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变动做出了规定,虽然幅度不大,但切合实际,很有操作性和借鉴意义。鉴于此,本人也提出一些粗浅的运行建议,希望能对法官员额制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一)、改革对象上由简到难
对法官员额制改革不能谋求一步到位,应当将该制度放置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体系中,并梳理各项制度目标,从较容易、也更基础性的制度着手,逐步向更艰巨、更有突破性的制度推进。
1、以人员分类为员额制实施基础。在当前司法条件下,应当以构建科学的人员分类为切入点推进改革。2013年最高院联合中组部共同出台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确定了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架构,目前该项制度落实情况不佳。在改革方针确定之后,应当以此为依据,根据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人员类型进行更科学、更具操作性的调整。如对法官类型进行细化,将执行法官等作为特殊类型法官纳入法官序列。保证人员分类既能与现实体制接轨,又能体现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并切实按照分类规定将现有法院人员编入各自序列,为之后各序列单独管理奠定基础。
2、构建基本的员额制度。在员额制度建设上,应先对法官等级、人事编制和职业保障等制度进行设置和完善,并以法官等级作为职业待遇的基础,逐步实现法官等级与公务员行政级别的脱离。至于法官员额比例的调整、遴选制度的实施等,只有在这些具体的人员分类、编制能够平稳转轨的基础上,才可推行这些更高层次的制度变动。
二)、员额比例应由宽到严
法官员额的设定应着眼于改革初、中、远期整体进程,本着保障审判工作与法院整体工作平稳发展的原则进行由宽到严的逐步调整。
1、改革初期比例宽松。在初期不需要对员额比例进行严格的限制,可根据现有法官数量编制序列或作小幅度缩减。原则上不再新任命助理审判员,并且设定法官序列只出不进,这既能保证现有队伍的稳定,又能给新进人员明确的职业预期,能够安于法官助理的职业定位和工作安排,并为后期法官遴选奠定基础。随着高龄法官逐步退休或退岗,法官比例自然降低;并在人员分类清晰的基础上,鼓励部分职业能力较弱的法官进行序列转化,分流到审判辅助、行政综合等序列。以目前的法官年龄结构,经过3至5年的消化,法官比例下降10%甚至15%应是水到渠成。
2、改革中期严格收缩比例。前期减员以自然分流为主,在改革中期,随着人员分类制度的基本确立和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提升,可以通过规范遴选淘汰机制继续缩编法官。考虑到法官助理制度未必迅速成型,审判一线人案平衡的矛盾仍将存在,本人认为在改革中期仍需要保留助理审判员的设置,并可采用“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分层遴选,从法官助理中选拔助理审判员以保证基础审判力量,同时严格把握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的考核标准和比例,使审判员真正成为法官群体中的精英力量;同时通过绩效考核、司法公开、责任追究等机制,倒逼不符合审判要求的法官选择分流或被考核淘汰;在保障一线审判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对非审判岗位的法官进行岗位、序列转换,使法官员额下降。用3至5年时间,继续缩减10%-15%,促使法官员额逐渐与审判一线需求趋近,并在适时引入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法官的选任。
3、改革远期实现精英化遴选。再用3至5年时间的运行完善,等待法院内部遴选机制完备,审判辅助体系成熟,审判资源配置科学,法官职业吸引力获得提升的情况下,适用更严格的考核标准,也可通过各地区的遴选委员会根据审判实际确定法官员额,并在缺编的情况下向社会范围的选拔法官,真正促进法官职业的精英化转变。
三)、员额制度的推行由上而下
法官员额制的推行对现有司法体制的冲击和突破明显,在前期应当尽量将这种影响局限在小范围内,以降低改革阻力和风险;同时员额制的运行对司法环境,特别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要求较高,职业化程度越充分,员额制的制度优势越能够体现,也越能够抵御其他非司法化因素的干扰。因此,员额制的推行应当从层级高的法院向层级低的法院发散。最好能从最高院、省高院等高等法院开始试行各项制度,特别是缩减员额比例、第三方遴选机构参与选任等重要制度变动,尤其需要在较高的层面进行突破。这样不仅可以将改革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更能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促进辖属法院更好的执行制度,防止改革异变。
四)、员额制度的适用由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
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有较大差异,司法条件有对应的差距,司法运行所存在的主要矛盾也不近相同。在发达地区考虑缩减员额的时候,欠发达地区可能面临的是法官的稀缺。所以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和进程要求全国不同的地区。前期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大范围的试点运行是放在中、西部法院。这样的操作虽然对司法运行的整体影响较小,但并不适合。职业化改造本身需要一个较平稳的司法环境和相对优质的司法资源,发达地区这方面的优势是欠发达地区无法比拟的,不仅更接近法官员额制适用所需的基础条件,也有更实际的制度需求。所以员额制及相关改革应当从发达地区开始适用。特别是在一些一线城市,如北上广,可以尝试有限度地突破,待制度运行成熟后再逐步向内地欠发达地区辐射、延伸。这样做到渐次发展,也符合地区差异的司法国情。
结语:不只是三五斗
文章已告一段落,但心情仍未平复。@倾城说除非改革以大刀阔斧之势完成一次从灵魂到利益的大浪淘沙,否则未来除了法官碗里多出三五斗米,法律的餐桌上仍会是一碗稀粥。但我们之前的改革从不缺乏大刀阔斧的勇气,少的恰恰是循序渐进的智慧,多少轰轰烈烈的改革最后都散于一地鸡毛。司法本应是一个社会中最可持重稳定的力量,而今却在转型洪流中成为体制改革的先锋,这或许与其本性相悖,但躬逢其世,除了迎头而上,别无选择。四五改革即将开始,法官员额制也已如箭在弦。激进也好,渐进也罢,太阳底下无新事,多数事务在开始的时候即注定了结局。作为一个身份飘零的法前小卒,能做的只有祝愿这次改革可以转过急弯,渡过关口;如果还能期待更多,希望改革给我们带来的不只是三五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