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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落实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5-10-23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9月20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简称《规定》)。律师们对规定怎样看,对检察机关又有着怎样的期待?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

 

记者:作为执业律师,您最关注《规定》中哪些内容?

 

施杰:看到《规定》出台,我还是挺兴奋的。因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归根结底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我也注意到,在此之前,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的专项活动。实际上,如果能够规范司法行为,就能够确保律师的执业权利。

 

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所说的,要让现有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杜绝和防止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在这些过程中,律师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因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所以,我更欣赏检察机关在《规定》出台之前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而且率先拉开了规范司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也期待规范司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规定出台之后,能够进一步深入。

 

记者:请您具体谈谈如何进一步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施杰:一是如何落地,另一个是如何追责。这两个问题看起来是一个过程,但是两个环节都非常关键。落地是指,必须把现有的、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对于司法人员权力约束的行为,都真正落到实处。

 

现在有些司法人员扩权比较严重。比如,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阅卷,有些地方要求律师作出保密承诺。我国保密法规定得非常清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要保密,但是有些地方连普通刑事案件也要求律师作出保密承诺。

 

另外,极个别地方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问题,出现过先威胁后录像的情形。这种情形如果不能及时加以规范,“依法履职”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当前为什么还会有侵犯律师权利的情况发生?我个人认为是因为追责不力,没有法律后果的追责,就是形同虚设。

 

记者:《规定》中提到追责机制的建立,这是否可以看作是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

 

施杰:我们始终面临一种尴尬,就是追责机制的效果不明显。一旦出现当事人或者律师的控告和投诉,能否形成更强有力的机制,保障对投诉的调查核实,以及对违法违纪的处理,让追责真正发挥实效?我们拭目以待。能够让民众感受到依法行使权力,才是王道。

 

记者:《规定》的出台能否破解律师会见难?

 

施杰:有作用,但是需要侦查机关配合。一般的刑事案件是能够保证律师会见权的,但是极个别案件确实存在人为设置阻碍的情况。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中,律师在侦查机关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后,侦查机关应依法及时审查会见申请,并在3日内就是否许可作出书面答复。

 

然而,在司法实际中,一些地方往往到侦查基本结束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次《规定》再次强调,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能安排的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说明情况后并保证在48小时内会见。希望侦查机关不要随意解释和扩大三类案件范围,否则将导致律师会见权被虚化。

 

记者: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您对检察机关还有哪些建议?

 

施杰:我很欣慰地看到,四川省检察院在规范司法的专项行动中动作迅速,抓得也比较实。前不久我还应邀列席了四川省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会议。从会上我看到了四川省检察院对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有严格的部署,更有积极的举措,对个别违反司法行为也有严厉批评,作为执业律师我感到非常高兴。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强化实施效果。(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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