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十堰胡庆刚案一审(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02514号判决书,对于该案判决结果,勿需评说。但想就该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以及现今许多案件产生的根源和司法救济的关系做些思考和归纳。
随着经济形势总体下行,以及金融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苛刻要求带来的融资困难,中小企业运营艰难,而此类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吸引了大量劳动力,为减少资本投入,企业首先想到是减少人力成本投入,通过拒绝或变相拒绝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留实际劳动关系形成证据,规避法律规定,减少劳动安全和劳动保障投入,拒付加班费,拒付保险,而面对相对强势的企业,劳动者一般出于生机考虑,无力与企业对抗,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走人。对于这一现象的大量出现,产生大批劳动关系纠纷,协调不力,便直接进入最后救济程序,成为法院诉讼案件。对于该类案件的形成,法律因素的考量,第一是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在立法上存在问题,第二是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执行不力,工会在劳资双方矛盾过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是市场监督管理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不力,市场监督没有对企业用工制度进行及时有效监督,第四是企业的诚信缺少监督,缺少惩处机制,企业可以不守诚信,不守信可以比守信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上述各个因素共同导致一个在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可以轻易解决的劳资关系问题,没能解决,以致最终劳动者只能选择司法诉讼解决。就是诉讼也没有关系,如果上述各个环节,有关部门能够依法介入,留有记录,法院也不至于无法查清事实,以致最终得出的法律事实无法还原成客观事实,导致劳动者败诉,从而使劳动者错过最后的权利救济。
和十堰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相似,本人正在审理的一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我内心确认原告应当为被告的企业工作过,但由于原告的证据不足,我无法予以支持,最终我只能要求其撤诉,并指导他下次诉讼应当做好哪些证据收集和提交工作,虽然我知道,一个中立的法官不应当给予一方当事人进行这样的诉讼指导,但对于一个为生机奔忙的打工者,在请不起律师的情况下,耗时数月,不断往返法院,为讨回自己的血汗钱依然不能的情况下,我不能不这样做。好在,这位当事人理解我的苦衷,若不理解,我只能驳回,如再不理解,上诉,我想也只能驳回,如经过一年多的诉讼,若他二审请律师,再花掉律师费数千元,误了打工时间近一年,对于法院充满着满满的期待,换来是满满的失望,加之社会的一些管理者对于司法功能的盲目夸大和责任推卸,再加之其嗷嗷待哺 家人的压力,我想那个当事人,那里还会想到司法的唯一性,确定性,以及对于司法的尊崇,他带着刀冲进我的办公室,认为我和被告以及社会其他管理者合谋欺骗他,漠视他的权利,并用他认为正义的方式,向我和我的同仁讨个说法,这应当也是这个法治环境中纠纷运行逻辑可以理解的结果。
作为法官,我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我们无能为力的当事人,有的我们无法支持他的正当的诉求,有的我们支持了,判决了,我们也无法保障他们正当权利的实现,面对 他们无助的仇视的眼神,我们会有油然的歉意,虽然我们努力了。
再举两个案例。一个小乡镇,政府招进一个开发商建一个很大的商住一体的农贸市场,为了显现乡镇面貌的改观,该农贸市场建设几乎未经规划即上马建设,建筑企业的资质没有必要审查,安全管理,建设规程均被忽视,工人工资保证金被挪用,工人工资被拖欠,而随着工程进展,农贸市场门面和商住房销售不畅,且建筑商将项目资金挪向他处使用,资金链断裂,大批工人领不到工资,材料商无法收回材料款,工人讨要工资,每当春节,工人都要到政府上访,拦截堵门,无奈之下,经政法委协调该纠纷引向法院诉讼,好在政府帮助建筑商垫付了农民工工资,诉讼得以简化,但政府垫付钱能否在得到判决后收回,仍不确定。当然政府该不该拿纳税人的钱垫付,这是另一个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就这个案件形成,若一开始,就能够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合理规划,严格招投标程序,规范施工,规范监管,严格农民工工资定时足额发放,也就不会导致纠纷的出现。而恰恰是这些有法可依的环节都没有贯彻和执行,最终形成诉讼,引向法院,藉此终结有关人员的追责,但是却成为承办法官和执行法官个人最终的纠结。
还有一个被告为水泥搅拌站的案例。该搅拌站作为招商企业,政府给予极大的关照,土地没有缴纳转让金,先上马生产,银行政府出面协调,给予关照,工商税务电力均由政府协调,给予最大优惠关照,谁知这不争气的法人代表辜负了领导们的期望,经营不善,且内讧不断,一个本应当可以赚的盆满钵满的好的项目,欠债千万,差欠数十工人工资,政府经过努力后,解决了部分工人的工资,政府无法帮助解决的材料供应商,泵车销售商,银行纷纷诉讼,当然,诉讼也没有关系,本来可以 通过破产程序,一了百了,但一查,偌大的企业注册千万,没有任何财产可执行,土地是政府违规提供的不能拍卖,注册资本,财务报表是假的,资金不知去向,抓人,政府说再缓缓,一旦抓人,那些没要到钱又要闹到政府,再说抓人也许正是股东法人的期望,反正待在外面压力大,和法院躲猫猫也不好受。
说了这些,大致说清楚了。
笔者记得在上学时,看法理书上的法律秩序,始终觉得是似懂非懂,因为这个词我们现实中没有,无法感知,且其字面上总理解为完整的法律结构。书上说:“在我们看来,能够表征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得以实现的综合性指标,是法律秩序的形成。(见《法理学》公丕祥主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9 第477页)”,”法律秩序乃是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整而实现的社会关系的序列化状态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化状态,是法律规范——制度所设定的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的实现”(同上第480页)。今天,做了法官,从刑事到民事到执行,我终于彻底的理解老师的旨意。
一个缺乏法治精神,不能理解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保护神,不能懂得尊崇法律是所有共同体群体和个人长久生息的依赖,为了尊崇法律需要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甚至牺牲个人和群体利益的国家,光靠占人群极少数的法律人的拼搏和牺牲,不仅是对于法治的曲解,也是对于法治的讽刺。
作为一个忠诚的司法职能的践行者,我真诚的声明:司法绝非万能,司法只是法律秩序形成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法治其他环节的践行,司法也无能为力,哪怕杀死裁判者!
附:
杀死裁判者
当土地被利益的刀刃砍削
鸟儿死去
风儿凄厉
当苍天被乌云遮蔽
云儿蒙洉
雨儿泪滴
当正义被贪婪浸蚀
心儿撕裂
仇恨满地
当制度被邪恶利用
分崩离析
暴虐横行
杀死裁判者
此时,有人实施,有人呼喊
频临死亡的裁判者
奄奄一息
回头看看妻儿,嘱托父母
问自己
死不足惜
死了
谁来平衡利益
谁来迎接风雨
谁来匡扶正义
谁来修正制度
恢复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