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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律师调查取证权胜诉的宣示意义

发布时间:2015-10-28      来源: 南海网    点击:

作者/肖时平

来源/南海网

 

今年初,律师钟某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查取证,被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律师身份。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故将东方市国土局告上法庭。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东方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据悉,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10月27日南海网)

 

正如报道所说,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而律师权益的保障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通过东方法院和海南二中院的判决,我们见证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维权过程,也见证了司法在成熟。某种程度上说,律师的胜诉充满强烈的司法宣示意义,对一些任性的行政权力部门起到一个警示作用。

 

有了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充分保障,权力部门就再也不能违法乱作为,不能私设权力壁垒,否则将被判决违法。而律师调查取证权得到了充分保障的同时,那些真相将不再轻易被权力部门掩盖,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可以最大程度得到保障。当然,对于这起胜诉且是首例涉及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案例,我们还需要的是深刻地反思,为何东方市国土局胆敢无视律师的合法权利,东方市法院为何会为国土部门背书?

 

尽管胜诉了,但其艰难复杂却让人担心,还有多少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会面临同样的干扰和困惑,难道都需要靠打官司才能获得起码的权利?显然,在胜诉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反思当前的司法制度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护是否到位,也要反思司法机关在保护律师权利和司法公正上应该有的角色,只有从根本上捍卫律师的各项基本权利,加大对干扰阻挠律师权利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如此,社会才能更大程度实现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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