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江平讲话实录:互联网法治呼吁母法的尽快出台

发布时间:2015-10-29      来源: 中律联盟    点击:

题记:

 

本文是在20151024日举行的第一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上,江平先生的演讲实录,转载请注明来源。

 

 

 

 

 

 

主持人李轩教授:本届论坛邀请到中国法律界泰斗、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江平先生演讲,他致辞的题目是互联网法治发展的理念思考,有请“80后”的江平老师,大家掌声欢迎。

 

江平:很高兴参加这个大会,我对于互联网是比较陌生的,但是这么一个大会能够把互联网时代创造的这种精神和法治结合起来,这个意义很大。

 

首先,我想谈一谈我对于互联网时代出现以后中国法治前景如何,我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我觉得互联网时代对于我们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是起了大大的促进作用,首先互联网法治的发展使得在法律上真正有史以来最大程度上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以前法律离我们普通民众有些远,法律更多是法学人、法律人的事情,现在普通民众通过百度搜一搜很多法律规定和知识就能够在瞬间被查到。互联网加法律的软件APP不断落地,当事人、律师、法学家、法官和相关的机构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互动,这很了不起。互联网+法律已经开始打破法律人与法学人的象牙塔,使得法律更好地走向基层,走向群众,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群众路线。互联网+法律将形成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成员之间偏平瞬间的沟通,从而使法律最大限度上为社会个体所掌握,从而使法律在最大程度上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

 

第二,互联网法治的发展使得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能够真正实现。谈到法治目标,有些人仅仅把法治作为一种口号,实际上不敢推行,为什么?因为他害怕动荡、害怕社会不稳定,其实这个顾虑不必要,因为互联网法治到来、互联网法治的扁平化能够很迅速的传播,这个特征使得公平正义能够在很小的方面得到很快的实现。一个小小方面公平正义的实现,就如同许多小小的减压阀和减震器发挥了作用,不断释放社会紧张的气压,从而避免社会出现断裂和动荡,保持稳定,小小方面的公平正义实现累积起来最终的结果就是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在互联网法治时代,法治中国目标实现的过程总体是可控的、渐进的、和平的,所以在互联网法治时代我们国家能够超越社会动荡,实现真正的法治。

 

第三,互联网法治的发展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互联网法治的发展和普及使得法治在最大限度上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力量,个体社会成员掌握了保护自己的一项重要的力量,就可以在一程度上加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己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法治的保护下互联网的扁平化的特征也有助于让社会上更多的人实现快速富裕,可以使得全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扶助,使得社会进入和谐良性发展的轨道。由于可以跨过动荡,所以我们可以跨越中等收入的陷阱而实现全民富裕,也由于能够跨过动荡,我们在实现富裕的同时能够实现真正的法治。有了真正的法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梦应该有了可靠的根本制度的保障。这是我对于为来网络化时代的依法治国前景的看法。

 

但是我对于我们实现网络化的法治也有顾虑,它需要解决好三个矛盾、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网络化法治和它的母法之间的关系。那么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网络化的问题显然是民事的法律关系,民事的法律关系离不开两个要素,一个是权利一个是行为,从行为角度来看,当然网络化创造了一个非常新型的交往模式、交易的模式,人们相互之间沟通的模式,但是在权力方面究竟母法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很好的思考。网络侵权究竟侵害的是什么,这个权利应该是信息传播和传播获得的权利,这个权利的母法追究起来应是我们的新闻立法、出版立法、言论立法,是这些方面的法律。但是大家也知道我国到现在为止在言论、新闻、出版、自由方面的法律我们还没有,所以就有一个问题,我们要制定一部网络的法律,它的母法在哪里,应该说是有所欠缺的,所以在这方面来说我们希望互联网的母法能够尽快出现。有了母法,下面的互联网的立法才能更好得到实现,这是第一个希望。

 

第二个是应该处理好自由和管制之间的关系。刚才所说的言论新闻出版立法之所以迟迟不能制定出来,很重要一个原因应更多强调自由一方面,还是更多强调它管制的一方面,始终没有得到共识。如果我们制定一部言论出版法律更多是在管制,那么变成管制言论自由法,也不符合现代的潮流,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始终有争执。大家都知道在一个社会里面,自由和管制始终是同时存在的,一个社会不可能只有自由没有管制,也不可能只有管制而没有自由,而对于我们所说的信息的取得和信息的传播来说,应该说还是应当以自由为主,以管理为辅,不能够反其道而行之,变成了管理为主、自由为辅,那就不符合私权的精神,私权的精神仍然要强调,它是自由为主、管理为辅,我们不能够在制定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方面采取太多限制自由的手段,这不符合我们强调的互联网权利性质的特点。

 

第三是涉及综合性立法和部门性立法的问题。所谓综合性立法就是我们讲的互联网立法,我们可以制定一部互联网的立法,将互联网一些基本权利、一些基本的规则写在上面,但是我们也可制定一部部门的法律,所谓部门法律就是我们所说的“互联网+”后面的部分,如果我们把互联网+后面的东西分开,专门制定法律是综合性法律,如果把后面部分可能涉及互联网那个交易、贸易、金融甚至教育互联网法律等,后面这一部分如果我们没有专门规定也很麻烦,因为后面的部分相互差别太大,我们不可能把各个部门里面有关互联网方面的问题都统统在一部立法中加以规定,这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也可以兼而有之,立了一部互联网的整体法律,各个部门再搞一些条例也好啊规范性文件也好啊,都可以。所以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很好的思考,至少今天在座的很多是律师,我们要建立一种互联网加上法律服务,那么范围范围很大,涉及的问题也很多,需要有一部法律来调整。

 

我预祝这次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