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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举报门”暴露乱象,举报取证与犯罪边界何在?

发布时间:2015-10-3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点击:

因与上级领导有矛盾,为达到举报目的,湖南衡东县一干部雇佣调查公司开展非法侦探工作。目前该干部已被批捕。该事件也让侦探领域的乱象暴露无遗。
 
 
 

 

事件回放
 
 

据报道,因工程中的合同盖章等问题,身为衡东县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的董志国,与分管上级——时任该县县委副书记谭建华,在电话中多次言语不和,双方在办公室还发生过激烈争吵。

 

今年5月,董志国因对谭建华不满,经密谋,由河西开发区某企业老板提供10万元人民币,由董志国出面,提供谭建华照片、车辆等相关信息,委托长沙鼎诺公司对谭建华釆取跟踪和密拍等非法调查手段,至7月4日拍摄到谭建华赌博的视频。董志国将该视频匿名举报至当地纪委,不久,谭建华被免职。

 

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参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董志国实施了监视居住。同时捣毁长沙的调查公司,并缴获一批窃听、窃照专业器材。警方发现,这家公司涉嫌16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

 

各方观点
 
 

在一些法学专家看来,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其背后仍有多个问题值得探讨和关注: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否适合本案?举报者在搜集证据过程中,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的边界在哪里?对于私家侦探这个乱象丛生的领域,又如何来加以规范?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否适合本案?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惠芳教授表示,公安机关对董志国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并无不妥。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和保守个人信息的权利公民的个人信息,即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公民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住址、电话等。

 

张惠芳说,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比较严重,加大打击力度是必要的,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253条之一第2款对原款作了修改,去掉了“情节严重”,规定只要实施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董志国的帮助,使得长沙鼎诺公司动用了对谭建华跟踪、定位、密拍的调查手段,这些手段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要经过严格审查和审批才可以采取的,否则就侵犯人权。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却认为,董某虽向侦探公司提供了谭的照片、车辆等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否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较大争议。

 

从《刑法》第253条之一的第二款规定看,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确有一个修饰限定词,即“上述信息”。也就是说,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彭新林表示,除此之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谓情节严重,如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多,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

 

初步判断,董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彭新林说。

 

 
证据搜集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的边界?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认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一般搜集证据行为,区别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获取方式的非法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为人是以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知公民个人信息,如偷拍、秘密录音、秘密跟踪或者欺骗、利诱、胁迫、抢夺、抢劫、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这些方式本身即具有侵犯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性质,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二是行为情节的严重性。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获取信息的次数和数量、信息的用途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

 

张永红认为,举报违法犯罪虽是公民的权利,但获取违法犯罪的证据却主要是国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公民不能越俎代庖,在自己不宜或不能收集证据时,应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将收集证据的工作交由国家相关部门和人员来完成。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不论举报者的动机是什么,都不能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去取证维权

 

彭新林也认为,反腐举报搜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必须摒弃为举报而“不择手段”搜集证据的观念。

 

 
如何规范乱象丛生的私家侦探领域?

 

事实上,私家侦探并非中国法律许可的一种职业,但它仍在暗地里滋生蔓延。近年来,私家侦探在中国内地引发的违法犯罪屡有发生。

 

1992年,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成立,其主要业务为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企业与公民安全咨询等。但1993年,中国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禁止“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民事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

 

然而,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在已有各种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数万家,遍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

 

对此,多位受访的法学专家建言,应对有营业执照的咨询公司、调查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清理,对于超出经营范围或从事违法侦查活动的进行查处,并借用媒体报道典型案例和普法宣传进行警示预防。

 

张惠芳认为,私人调查公司只能从事民商事调查活动,刑事侦查活动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依法行使,私人调查公司行使跟踪、定位、密拍等侦查手段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还有观点认为,除了加强对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管理外,还需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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