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声明:全文照登此文,纯系受朋友之托,不代表任何机构或组织。
所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本人因俗务缠身,加之自小胸无大志、不思进取、不求上进,故未参与此次专委会任何工作,更不在选举现场。所以,本人没有权利评说此事,无意解释与争辩,更不喜欢微信上说的“中国式辩论”方式……
尽管本人是“俗人一枚”,但也知道宪政的核心理念之一是民主,而民主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允许不同政见的存在;大家都是律师,暂且不说法庭上对抗的任何一方都有解释、答辩或反驳、抗辩的权利,即便是“辩论大赛”也要保证辩论双方的辩论机会均等、辩论时间相同;所以,一件事情发生后,总要允许第二种、甚至第三种、第四种声音的出现吧?否则,慷慨陈词下的民主与宪政,也不过是嘴上功夫而已了;记得微信上有一篇文章——《每个人的心里都有一个芮成钢》……
最后说一句,同室何必操戈?相煎似乎不必……
本文原标题为:还原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选举风波”的真相
最近在律师界一份14人的声明指向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的选举。本人作为一位选举人,非常“有幸”全程目睹了全过程,对现场发生的事情也不吐不快。
一、候选人是怎么产生的?
主持会议的北京律协副会长赵曾海在选举之前首先说明了候选人产生过程。这次候选人的产生是经过自荐——民主推荐——会长会议决定三个程序。其中民主推荐是最重要的一环,律协全部理事和监事对自荐候选人进行推荐。会长会根据民主推荐票数和专业委员会的规模,确定候选人人选。赵曾海副会长还特别说明,即使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也不意味着水平就比别人低;被确定为候选人的也不一定比别人更好;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说明还要继续努力,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做好工作争取下届再来。赵副会长甚至还自黑了一下,说自己被选为副会长也不是自己水平有多高,可能还不如在座各位。(赵副会长看来是预见了来者不善。呵呵呵)不过赵副会长的一篇苦心显然没有得到理解。
事儿闹大了。我也顺便查了一下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说的是: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会长会议提名。既然根据规则,提名权在会长会议,那没被会长会议提名自然也没得说。作为一个旁观者,我倒是想,与其质疑会长会议的提名,倒不如反思一下为什么没有(被)会长会议提名?
二、是等额选举吗?
还是先看看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说的是主任、副主任要实行差额选举。实际情况呢?
主任候选人两人:田燕刚、董刚,副主任候选人:田燕刚、董刚、韩映辉。根据选举办法和自荐原则,候选人可以同时选择选主任和副主任。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二选一,副主任虽然是三个人,但实际也是二选一(因为当选主任的,就不用计算其副主任选票)。这仍然是符合选举办法。
不过选举出现了一个特殊情况,董刚律师因为家庭原因没有参加现场选举(具体原因赵副会长也说了,但是在公开场合,就不要揭人家的个人变故了,否则太不人道)。但是其选举人资格还在,其名字也在选票上。不能说没到现场就取消人家的参选资格吧!真要这样,那才是违反选举办法。
而且据说还有一个专业委员会(好像是担保法专业委员会)也是出现这种情况,三个候选人,有一个没到场,实际演说的就两个,最后一个当选主任,一个当选副主任。至少没有听说那个委员会有人提异议。看来,搞宪法的就是不一样,对规则理解也和大家不一样。再次呵呵。
所以,宪法委员会不是等额选举。至于14人声明说的“实质等额”,不得不佩服14位“宪法大律师”“创设”概念的能力。选举是个程序问题,是等额就是等额,是差额就是差额。不知道“实质等额”到底是等额还是差额?
三、宪法委员会必须考虑工作的延续性吗?
这才是问题的根本。14位宪法大律师的意思是:宪法委员会应该从宪法委员会的老委员中产生,这才符合实质正义。最要的事情说三次:呵呵,呵呵,呵呵。
看来宪法不愧为根本大法,连搞宪法的人都可以搞“特殊化”。
还是回到选举办法吧。对不起,选举办法没这一条,连和这相关的一根毛都没有。
这一条就不用驳了吧。再说下去,丢自己人脸事小,那侮辱读者智商事大。
四、田燕刚律师是否够格?
田燕刚律师是否够格由选举人来判断,由选票来决定,这就是民主。
一个候选人没法让所有选举人都熟知,每一个选举人也无权要求候选人必须是自己认识和熟知的人。如果要是按照14位大律师的逻辑,我也可以要求14位大律师都不能做主任、副主任人选,因为我也孤陋寡闻到对14位大律师一个都不认识。
正因为如此,才有一个竞选演讲环节(说实话,在这一点上,我觉得律协的选举已经是中国最民主的选举活动了,对照一下别的选举吧,不列举了)。演讲打动你了,你就选他;没有打动,你就另选别人。
个人以为,田燕刚律师的演讲还是非常实在,重点突出。我至少记住了他说的三个关键词:“分享”、“平台”、“发声”。五分钟的演讲能不平铺直叙,让人记住要点,已经很不容易了。而且他还是研究宪法的博士。做实务的律师有这样的宪法学术背景,本身就很少。田燕刚律师的演讲也赢得了全体鼓掌。(不过现在看起来14位宪法大律师的掌声是“礼节性”的)
韩映辉律师作为副主任候选人,也非常诚恳地表达了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和责任承担的医院(意愿)。
再说了,就是对田燕刚律师不满意,那可以冒着风险选另外一个候选人啊。
至于“宪法大律师们”说的“宪法类案件”,恕本人见识短浅,没有耳闻。
五、谁在破坏程序?
14位大律师将矛头指向了现场监督的监事长,但是现场的情况实际上律协副会长和监事长已经在程序之外,非常照顾了“宪法大律师”的情绪表达。
赵副会长在主持时开始明确表达了,本次会议三个议程:候选人陈述;投票;宣布计票结果。
在投票前,炜衡所的杨航远律师突然站起来,向赵曾海副会长要3分钟,说是要表达自己的想法。对于这种超出程序之外的要求,赵副会长表现出很高的民主素养,同意他说。实际杨航远律师说了7分钟,但是赵副会长仍然仍由其表达,没有做任何打断。相反,主任候选人只有5分钟,计时员一举牌,主持人就打断,坚决不允许说下去。杨航远律师所得到的待遇比候选人还高。(真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和这个社会的现实一样,很无语。)杨航远律师除了抱怨上届工作未得到支持外,还提醒候选人手机会被监听(不知道这算不算是威胁,让候选人知难而退)。杨航远律师长篇大论后,又有三位律师要说话,赵副会长非常耐心地允许发言者不受限制地说下去。其实翻来覆去就是一句话“为什么候选人没有我们老委员?”其中也包括对候选人的一些羞辱性的语言,诸如“这是从哪儿钻出来的一个人?”“你懂宪法吗?”(不说了,再说下去,斯文扫地,还伤害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田燕刚律师看来还是很有气度,没有当场对撕。)当然,赵副会长仍然是翻来覆去地解释候选人规则。
在此过程中,赵副会长多次提出继续选举程序,多次被恣意发言打断。由于发言并无任何新内容,根据选举办法,作为对选举进行全程监督的监事长建议主持人按照选举程序继续下去。这时,以杨航远律师一甩椅子,说:“这个选举没法选,我走了。”然后多位“宪法大律师”纷纷摔门而出。
不过,鄙人倒是很奇怪的一点:“带头大哥”杨航远律师居然不在“14位大律师”之列,不得不佩服手段之高明。“我来领头,你背黑锅。”
六、选举是否有效?
14位大律师突出强调了一点:全部委员18人,反对人数14人,因此,反对人数达到半数,选举无效,应当重选。
不过非常遗憾,“宪法大律师”们再一次吃了规则的“亏”。
选举办法规定:“得票多者当选相应自荐职位。”
什么意思:相对多数当选,不是绝对多数(过半数)当选。
律协的这个规定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只要符合报名条件就可以成为委员,基本不设门槛。以前选举时的出席率也不是很高,有时也有迟到或早退的情况。由于律师都很忙,如果按照绝对多数决,可能导致安排好的选举无法进行,对出席选举的委员也不公平。所以,采取的是相对多数决的选举规则。不投票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除此以外,别无他用。
虽然“宪法大律师们”以退场相威胁,但是仍有若干委员未受裹挟,还是留下来投票了。投票结果也由大会主持人宣布:田燕刚律师当选主任,韩映辉律师当选副主任。
“宪法大律师们”再次“失算”——选举有效。
还是回到我们的宪法吧。四中全会提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记得每一次选举,大街小巷挂的最多的标语就是:“投出您神圣的一票。”法律是什么?是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法律人的天职是什么?依法办事,对法律和规则予以尊重,并遵照执行。
律师界天天向外界呼吁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如果律师自己天天撕B,除了让人笑话外,还想指望什么别的?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字钧升)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