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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司法改革与“法律人精神”——在武汉大学“2015珞珈法学

发布时间:2015-11-11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法律人的理性、良知与责任,就是要在权力无度与民粹暴戾之间,构建起理性的防火墙。

杨佳式的社会报复以及天津、柳州爆炸乃至新疆暴恐则在相当意义上警示着司法救济与社会治理的失灵。——以牺牲“维权”的方式进行的维稳还能持续多久?“上有西太后、下有义和团”的社会状态如何改变?社会是温和改良式的前行,还是辛亥革命式的剧变?

司法改革,不仅仅是法院的事,不仅仅是权力体系内部的事,而是所有法律人的事情,是全社会的事情。需要启蒙,需要普及常识,需要公布真相,需要社会博弈,需要社会共识,需要寻求我们的“最大公约数”。

——题记

 

 

 

【阿呆按:武汉大学122周年校庆之际,武大法学院举办“2015年珞珈法学论坛—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阿呆应邀出席论坛发表讲演,同时与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博士、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明星法官”何帆博士等共同就司法改革问题进行对话。武大法学院副院长秦前红教授担纲主持,武大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负责点评。本文根据阿呆讲演整理。】

 

 

 

【司法改革的历史与现实考量】

 

感谢母校给了我这样的荣誉。

122年前的1893年:张之洞在湖北设立自强学堂(武汉大学前身);毛泽东诞生在湖南湘潭的韶山冲。18年后,辛亥革命在武昌爆发。——可以说,武汉大学这122年的历史,也正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寻求伟大复兴的历史;也正是中国民族在启蒙、改良与革命中不断探索乃至不停折腾的苦难历史。我们今天在这里探讨司法改革这样一个宏大命题,不能脱离当下的政治体制,不能脱离我们的历史、我们的传统与我们的时代;不能脱离我们作为法律人应有的理性、责任与良知。

 

 

今天的论坛实际上就是一次生动的中国特色“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的尝试:

首先,秦前红教授作为学者提出两条基本规则:一是严格平等限定时间;二是前面表达过的内容后面不能重复。所以,当小帅哥举着牌子“警告”正在演讲的“大佬”说“你只剩两分钟了!”的时候,我强烈地感受到了一种“程序正义”。但,“前面讲过的后面不能重复”这一貌似公平科学的原则实际上对后面的发言者是不完全公平的——而这种发言顺序往往是根据职务高低或“牛逼”程度排名的:第一,西南政法校长,“有能量”的学者提出“高大上”的意见建议;第二,律师,更重要的是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武大法学院“大师兄”,话语权主要不是因为他是律师——他在为律师“说好话”、普及律师价值这一社会常识之前,还得先“同情”和赞美法官一番;最高检察院智囊,他以“矫往过正”之名不是到发言席上而是坐在座位上演讲,其实是以“正义”与“特色”之名对论坛规则的破坏;而高级法院司法改革参与者,他的谦虚发问“请学者们告诉我们司法改革应该如何去做”其实生动地揭示出当今社会其实司法机关本身缺乏应有的“定力”与明晰的思路。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设计者、明星法官富于煽动力的演讲,确实让大家“嗨”到高潮。但,司法改革绝对不可以是一场狂热而必须充满理性与郑重。——最后,我,“苦逼”的、纯粹的律师。——这实际上表明了当下中国话语权的实际情况,也暴露出当下司法改革只有权力体系操控而忽视民众参与与监督这一最大误区。

 

后天(11月10日),我所在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与德同律师事务所合并成立具有七千余名律师、全球五大洲拥有120余间办公室的全球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大成DENTONS”;而近来在宁波,刑事被告人不是关在笼子里而是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受审。——谁又能说这不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呢?——我想说的是:司法改革绝对不仅仅是法院、检察院的事情,绝对不仅仅党和政府等权力体系内部的事情,只有诸如学者、记者、律师及其所代表的民众能够充分参与,民众能够对权力享有充分的监督,中国的“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才可能有出路。尤其在当下社会矛盾尖锐复杂、政治气候总体向“左”转、最高权力试图全面对社会加强管控的形势下,司法改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必须进行这样的全局性考量。

 

 

【樱花,展示着武大气质?】

 

 

【法院为提升司法权威的不懈努力与诸多无奈】

 

上个世纪末,我有幸在武大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那时我在一家中级法院担任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当时法院正经历着一件大事:换装。我们摘下了头顶上的大盖帽,脱下了戴肩章的制服,穿上了西服和法袍。——当时,最高法院院长是肖扬。他所主导的司法改革,我总结为“师爷化”的路子:也就是试图以强调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与权威性改变司法在权力格局中的边缘化状态。——大家知道,穿“制服”者的特点是上级管理与下级服从,而穿西服着法袍则意味着专业、独立、中立,甚至某种神秘化。

 

十年后,司法改革进入王胜俊乃至“周永康”时代,以“维稳”为特色的司法呈现出某种“伙计化”的路子:即试图通过强化司法的工具性职能讨好权力来强化自己的权力格局中的地位,强调“调解率”、强调根据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评价判案、强调“三个至上”。——公安、检察干不了的很多事情,只有我法院才能(为领导)干成。在这种大的背景与思路下,司法日渐沉沦与“家丁化”也就成为必然。

 

现任的周强院长因其专业背景与政界阅历而广受关注与期待。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全面描绘了司法改革的三个基本方向:

一是司法“去地方化”,例如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人、财、物——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统一管理”绝不等同于“垂直管理”,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绝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又如,跨行政地域设立高级法院,设立南北巡回法庭,等等。

二是司法“去行政化”,在法院内部主要是解决好审者能判、判者必须审的问题,解决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与工作方式问题,例如北京知产法院审委会全体委员同案听审,解决好院庭长与审判人员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问题。

三是司法“去暗箱化”,比如强调审判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等等,试图以公开化促进司法公正。

 

以上司法改革大方向无疑是不错的,但囿于当下宏观权力结构限制,周氏司法改革无力将司法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后山小路”或“正面阵地”,而选择以“苦练内功”为特色的“法官员额化”为着力点,而法庭审理、司法文书羞答答的所谓公开又实现不了司法的民主化,难免陷入双重尴尬。值得期待的是:“法官员额化”的改革,或许可能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

 

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互为因果。前些年以北大贺卫方教授与法大何兵教授关于“司法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之争,相当程度上不过是学者之间文字游戏。毫无疑问:法官必须精英化;司法公正亦有必要在尊重司法内在规律的前提下引入民众的参与及监督机制。二者并不矛盾。

 

在我看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大方向,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则是根本保障,加强执政党的建设则是前提和基础。司法改革需要政治的民主化,需要司法独立化,需要新闻自主化。——没有民主法治的土壤,所谓的司法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

 

 

【中山先生手书曾文正公名言赠蒋公】

 

 

【法官当“精英化”与“尊贵化”】

 

去年年底,我在一篇悼念邹碧华的文章中引用了原本也要出席今天论坛的武大校友(江苏高院)许前飞院长的一段话:在我们的潜意识中,悼念邹碧华又何尝不是在悼念我们自己?我们不正是在痛惜那些已经死去的和正在死去的法律人的职业精神和职业品德么?在中国从事法律职业,诚如邹碧华所说,很多时候要“背着黑锅前行”。如果具备邹碧华那样的精神和品格,这黑锅便会成为压力和动力,成为我们“必须经历的修行”。

 

许院长、邹碧华的话很让我感慨:我先做律师,然后有幸成为一名法官,再从法院出来重新做了律师。在此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任何职业都只是人生感受与价值的一种载体。人的一生只有一次,短短的几十年。或许我们想多的事情很多,但实际上能够做的事情却非常有限。我只是希望无论选择成为一名法官,还是一名检察官、一名法学教授或是律师,我们都能够对自己的职业选择有一种价值认同感:我们是在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在做着上对得起祖宗、中对得起自己和家人、下对得起子孙后代的事情。我希望我们都能够对自己的人生选择有一种职业尊荣感,更为要紧的,要满怀尊严、充满操守地去做我们的事业。这样,我们就能够感受到生命的归属感:温暖,踏实。

 

我一向坚定的认为:法官乃至法律人理应具备某种“贵族精神,理应精英化,尊贵化。精英化表现为专业化、职业化,而尊贵化则至少需要有三个基本保障:

 

一是官本位之下,需要有级别的保障:

中国人自古讲究“老爷升堂问案”,司法断案权由一地最高长官掌管,具备最高的权威。即使随着官僚制度的细化,司法权、断案者依然具备相当高的职位与权威。民国时期的法官(推事)虽然按照专业分工产生,但其在整个社会中的公信力与权威度亦是不容否认的。

“新中国”成立后,“推事推事,一推了事”怎么行呢?“法官法官,高高在上”怎么可以呢?所以法官推事被“人民审判员”化,从“高高在上”到走入“田间地头”,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下司法改革,如果还是将具体审判权从院庭长往下移,是不是会进一步“矮化”司法权呢?!——的确,司法的权威并不完全来自级别。但官本位之下,往往没有足够级别便没有相应权威。

 

因此,在笔者看来:

每个法院法官人数不宜太多,法官现实“级别”与“地位”不可过低:县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副处级;市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正处级;省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副局级;最高法院,法官级别不应低于正局级。

法官的产生需要经历严格的考核、遴选机制并至少经省级以上人大统一任免。专业背景和职业履历原则上应当成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官定岗定编:法官太多太滥凭什么得到社会的足够尊重与尊贵待遇?!每个法院只有院庭长才能担任法官,或者说只有法官才能担任院庭长。只有这种相对具备高级别的法官,才具备实际的裁判员。他们审理案件,核实关键证据,作出原则性的裁判意见。其他现有法官及专业人员,可以担任大法官助理。法官作出原则性裁判意见后,由专业的法官助理负责法律文书制作,相关事项处置,法院判决执行。这种资源配置之下,法官一年审一两千件案子,并非难事。当然,这些想法纯属笔者作为旁观者的一点思考,我们必须要尊重“中国特色”。

 

二是要有法官职业安全保障。除非法官贪腐及身体(包括精神状态)不能适应工作,不应被免除职务。

三是法官生活应当有物质保障。我现在兼任北京、武汉等地仲裁员。我每年仲裁案件控制在十个以内,所以可以确保精力的投入与办案的精细。而且,仲裁员办理一起巨额标的的案件,可能报酬要超过从前做法官一年的合法收入。——无论如何,要让法官、检察官在经济上有能力做一个体面的人。

 

为此,需要我们从制度上保障我们的法官、我们的检察官能够独立、中立与尊贵。至少,我们要为法官们建构起以下七条基本的隔离带:

一是法院与地方党委间的隔离带。当下“书记不批案子”成为一个新闻热点。只是,书记干涉案件还需要“批”吗?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暗示基层法院“超级从轻”办理杀人案,导致法院分管院长和承办法官都“进去了”,就是典型的教训。

二是法院与人大间的隔离带。我曾经在中级法院担任新闻发言人,其中有过一起案件法院与人大态度完全对立。人大以各种方式要求法院如何处理具体案件,而法院又坚决进行反抗并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表达意见。——后来,此事被作为法院“任性”的口实,出席新闻发布会那届领导班子也都先后“被离开”了法院领导岗位。

三是法院与政府间的隔离带。人、财、物省级法院统一管理,只是,法院不端地方政府饭碗,就能隔绝“地缘政治”的影响么?未必。

四是法院与检察机关间的隔离带。如何体现“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适当隔离而不是作为“一家人”“提前介入,共同办案”;要妥善处理监督与干扰的分寸,以避免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检察官可是有权抓法官的,这其中甚至不完全排除“惩罚”不听话的法官。——典型者如薄王时期的重庆,甚至在江苏、湖北这样的地方,甚至我的同学之间。

五是法院与民众及其代言人媒体间的隔离带。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时代,如何在民众知情权与表达权和独立权之间寻求一种均衡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课题。河南的张金柱案,曾经引发人们对媒体影响司法的反思并因此出版的相关专著《第一种危险》。而所谓律师死磕,说到底是为了争一个“讲理的法庭”。只是,分寸如何把握?

六是上下级法院间的隔离带。当前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提前的“通气”使独立审判和二审终审流于形式,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七是审判法官与院庭长及其他法官间的隔离带。——只是当下中国“一把手责任制”的情况下,让院长、庭长不过问案件而又需要对案件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可能是一个现实问题。

 

 

 

【我的大学母校:华东政法学院】

 

【司法改革与法律人精神】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校友:

在武大的学习经历是我人生的重大启蒙:让我知道法律原来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让我听到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的神话,让我明了“国家公权力不仅仅可能保护百姓更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所以要加以限制”,让我体会到“程序正义其实比所谓实体正义更为要紧”……我至今仍然清晰地记得:在那个寒冷的夜晚,我和同学们挤在停电的教室里听汪习根老师在蜡烛光里讲授西方法律思想流派时的场景。——尤其,那一抹昏黄的烛光,印着汪老师那因为智慧而头发珍贵的额头,微微散发出的光芒:那是人性的光芒,那是人文精神的光芒,这种光芒始终温暖地引领着我们前行。

 

 

当下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深刻变革的复杂时代:杨佳式的社会报复以及天津、柳州大爆炸乃至新疆暴恐都在相当意义上警示着司法救济与社会治理的失灵。——以牺牲“维权”的方式进行的“维稳”还能持续多久?“上有西太后、下有义和团”的社会状态如何改变?社会是温和改良式的前行,还是辛亥革命式的剧变?——中国几千年来的改革始终被称之为“变法”。需要指出的时,当下的变法,完全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作为“治民之器”的法,作为权力工具的法。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是限制公共权力的法。中国政治,也正经历从威权时代政客密室决定的权力政治,走向民主时代民众有效参与的权利政治的伟大转折。——我始终认为:法律人的良知与责任,就是要在权力无度与民粹暴戾之间,构建起理性的防火墙。司法改革,绝不仅仅是法院系统的变革,还必须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的变革,需要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参与;绝不仅仅是权力体系内部的事,而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情:需要启蒙,需要普及常识,需要公布真相,需要社会博弈,需要社会共识,需要寻求我们的“最大公约数”。

 

 

不久前,武大的孟勤国老师公开撰文批评浙江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引发某种公共话题,甚至在座的始终淡定的何帆法官也加入了论争。对此我写了篇文章,标题叫做:《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行,终将接受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裁判》。——我们总在经历历史,见证历史,甚至创造历史,而我们自身,也注定将成为这历史的一部分。

 

 

昨天的“习马会”上,马英九先生所引用北宋大儒张横渠的话我很喜欢并希望与大家共享“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武大人,天然具有着某种哲人气质。所以,当此伟大的历史时代,我希望各位扪心自问:

 

 

活在当下,你能为这个世界带来什么样的改变?

向死而生,你又将以何种姿态融入历史的长河?

 

 

 

 

注:因只是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故一直不好意思称自己为“武大人”。感谢母校师长关注厚爱,使我终于真正有信心将自己视为“武大法律人”中的一员。海报中称我为“温和持久的布道者”与“知行合一的维权者”,这是我所努力的方向和一直在做着的事情。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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