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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有一种违法是为了法治

发布时间:2015-12-09      来源: sm秋水长天居士 法律博客    点击:

立法者、司法者的宽容对于民众来说就是自由。而民众也敢于通过“违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而立法者与司法者也保持了相当的克制与谨慎,他们以“法治”的方式表示了理解与同情,其实,这才是维稳的正确姿势。

 

文 | sm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 | sm秋水长天居士的法律博客

 

什么是法治?我想大家一定不会忘记亚里士多德在其传世之作《政治学》中的那一句经典之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简言之,所谓的法治就是“良法”为前提,“善治”为根本。就是要将正义以正义的方式运送出去。因而,“良法”与“善治”都和“正义”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一“良”一“善”一“正”,正好描绘了一幅美好的法治社会的理想图景。但是,理想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与奋斗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在我看来,什么是理想,理想就是一种可能的现实。我在法律博客的征文中就写到:有一种理想就是现实。对于法治,是一个美好的“中国梦”,也是一个更具象的“法律梦”。我想通过一个域外的故事,更清楚与生动的向大家讲述“良法”从何而来,“善治”又如何实现。当然,这是一个十分宏大的问题,而故事的表现力总是很有限的,但希望这是一个启示与理解,让我清晰地看到法治的运转情形。

 

在1984年,在得克萨斯州,一位反对里根的叫約翰遜的青年,在市议会门口焚烧国旗,以示抗议。根据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律《反亵渎国旗法》,约翰逊被告上法庭,结果却被宣判无罪。198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更以5比4的微弱多数就约翰逊一案做出裁决,维持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无罪判决”。认定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但是,就在同年美国国会通过《国旗保护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亵渎国旗”。然而,就在该法律生效当天几个小时后,就有一位名叫艾奇曼的妇女到国会门前焚烧国旗。于是,官司又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多数做出裁决,重申焚烧国旗的做法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畴之内。并且宣布《国旗保护法》违宪,废止其法律效力。

 

当然,最精彩,最生动,最纠结的还是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就像是烙烧饼一样,通过不断地上下翻转……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战。法庭辩论中,律师提出“基于民族和国家统一的重要性,其象征物不容亵渎。”律师的这个理由似乎很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与情感。但是,对于这条理由,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书却认为,该理由涉嫌压制表达自由。

 

法官们认为“如果说,在第一修正案之下有一个基本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一个思想被社会视作冒犯,不能接受,就禁止这种思想作出表达。对此原则,我们不承认有任何例外,即使我们的国旗也被牵涉其中。”这实际上就形成了保护国旗与保护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国会多次企图投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保护国旗。而一般百姓、精英阶层通也过旁听,或者通过电视,人们通过这样的方式慢慢地冷静,理性。

 

在这里,尤其是在国会的听证会上,一位教授的发言值得我们思考,他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是保护国旗还是保护宪法,我们只能从中择一。我非常欣赏他的这种化繁为简的勇气与智慧,其实,这只有在一个政治自由与宽容的国家才能够做得到。如若不然,只会将简单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化,最终让人不知所云。事实上,他也承认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也事关美国人民的感情。但是他认为,“建立一个宪法修正案保护国旗,却是修宪不必要也不明智的”。他的理由也很简单,是因为“以损毁国旗做政治表达的人,事实上极为罕见。”是啊,没有谁会没事就烧着国旗玩,之后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他进一步指出,“亵渎”的概念实际上是针对宗教对象的,其他对象无论多么值得崇敬,都不应使其“神圣化”。

 

在我看来,这实际上是应该政教分离的应有之义,因而,这位教授的反驳正是建立在政教分离的原则之上,而这个原则几乎是被公认的。同时,他还指出,反对建立这个修正案的最重要原因是,“自由的政治表达是两百年来美国自由的基石”,“我们的政府制度足以自豪的一点,就是对其他国家会无情惩罚的言论表达,我们却能予以宽容。”由此可见,美国对于言论自由地保护的确值得我们反思。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宽容与理解的重要意义。立法者、司法者的宽容对于民众来说就是自由。而民众也敢于通过“违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而立法者与司法者也保持了相当的克制与谨慎,他们以“法治”的方式表示了理解与同情,其实,这才是维稳的正确姿势。很多人讲法律人应该有自己的思维模式,而在我看来,法律人能够像一个正常人一样思维就够了,而且是设身处地的为一个正常人着想,我们的世界也不会这样的“糟糕”。

 

 

 

事实上,就像美国人认为的那样,在美国,任何一个问题都能够转化为法律问题,这就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品质与胸襟。法律是面向公众的,法律问题自然也是面向公众的,问题必须被讨论,被辩论,问题最终才可能会得以良好的解决。

 

在文章的开头我就写道,“良法”与“善治”就是将正义以正义的方式运送出去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发生在他国的一个事件清晰地看到正义以及正义的运送方式。那就是各种形式地辩论,例如法庭的公开辩论,国会听证会的辩论,新闻媒体地辩论……我的大学老师曾经针对这个事件如是说:“因为只要是真理(真正的道理,真正的有理),就不怕公开出来。因为真理的本性就是愈辩愈明。”只有有效,有序而广泛的辩论才能形成共识,而共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接近真理。而这样的辩论其实就是对话,理性的对话,一个社会的稳定需要的通过这样的对话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暴力与禁止。

 

事实上,《保护国旗法》修正案后废止之后,反而没有人再去烧国旗了,我想理由大概就是正如参与裁决的大法官布列南大所说的那样“在一个连国旗都让烧的国家,你还烧它干嘛?”原因也很简单,一个人要烧国旗的前提是必须要自己先拥有国旗,因为最浅显的法律规则是,只有拥有所有权而后才可以处分它。如果燃烧了他人所有的国旗,这就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我想经过以上方式训练的美国人恐怕很少会做出违反法律常识地举动,也就是说,废除了一部《保护国旗法》,反而在真正意义上保护了国旗。令我叹为观止的还是“美国国旗代表的权力之一,就是焚烧它的权利”的理念,这才是法治的理念,也是法治的逻辑。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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