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清华:必须改变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片面认识
发布时间:2015-06-21 来源: 法治周末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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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县、地级市地方政府,法律顾问对于帮助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法治周末
蒋清华
近日,新华社刊发了《中国地方政府加快构建法律顾问制度》的报道。报道中提到,随着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期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县、地级市地方政府,法律顾问对于帮助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法律事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研究,而群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政府对法律服务具有很强的“刚性需求”。
然而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定位还不清晰。而近些年,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够迅速,建设水平不均衡。有的地方政府建立了,有的没建立;有的运作得较好,有的形同虚设。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有的政府官员认识不到位,认为法律顾问是个形式、走一道程序,甚至认为是“指手划脚”“自找麻烦”。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改革要求。要实现“普遍”,最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今年2月,广东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对全省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规范。这样的省级政府规章还很少。
国务院可以考虑尽快制定出台“地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对一些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再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细则,从而推动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制度迅速建立。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全国为政府法律事务服务的公职律师约为7000人,只占到律师总数的3%左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许多法治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应该注意的是,法律顾问不是“消防员”,而是“设计员”之一,其工作主要应在为行政行为在事前和事中把好“法律关”。所以,政府法律顾问不宜具有公职身份,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应是一种平等的聘用关系。不论是教授还是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要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而不能变成为政府行为进行合法性证成。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意见,不应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管理事项涉及方方面面,而专家、律师一般都是擅长某个专门领域,如果顾问队伍规模较小,这些法律顾问可能就会对某些领域事务力不从心。顾问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政府工作的需要。
为此必须完善遴选机制,合理设置政府法律顾问的门槛,以高门槛为原则,同时出于人才培养的考虑,允许符合高门槛受聘的专家、律师推荐符合一定条件的自己的助理进入顾问队伍。要采取单位推荐和公开竞聘相结合的方式,选出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皆优的人员。
也可实行常年顾问和专项顾问相结合的形式,常年顾问为几年一聘,主要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专项顾问为一事一聘,来自于事先建立的专家库,根据事项所涉专业来聘请相关专家,办理某项事务。
而据有关报道,大多数法律顾问的工作是低报酬甚至免费的。这无疑会影响一些专家、律师的服务热情和服务质量。因此首先要让律师、专家觉得为政府服务不仅“有面子”,而且“实惠”;对于业绩突出的法律顾问,由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此外,还要保证法律顾问因工作需要所应有的权利,例如列席有关会议、查阅资料、访谈、调查等。行政机关制定和清理规范性文件,作出重要行政决策,作出重要行政行为,洽谈重要项目,处理行政争议等,都应当有法律顾问参与分析、论证乃至决策。法律顾问的意见应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直接以书面形式出具意见的,意见书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并纳入档案管理。
而政府法律顾问同时也需要承当相应的义务,如勤勉尽责;保密;不得同时担任几个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不得为与其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利用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顾问身份牟取不正当利益。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讲师)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