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50年的人治之后,1999年法治入宪,最终中国选择了法治之路,这是中国历史文化转型的重大事件。但是就在法治入宪不久以后,“德治”的呼声却不绝于耳,主张德治与法治并行。这个所谓“德治”其实只人治的变种而已,德治不可提倡。
1.法治无需德治。从道德与法律的内容上来看,他们本来就是同出一源,其基本价值是相通、相容的,法律包容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法治本身就是良法之治,法治就是善治,所以,法治用不着德治。
2.道德无能为治。治理天下的规则,必须具有外在强制力,而道德作为社会规则缺乏这种强制力,它无能力承担起治理的任务,工具不适。
3.道德不当为治。道德解决的是良心问题,道德的自律性是道德存在的条件,德治其实是道德的工具化,强制化,这有违道德的属性。而且,由于德本身不能为治,不当为治,提倡“德治”本身是虚伪的表现,结果必然导致社会普遍的虚伪,对道德本身构成危害。
4.道德不可为治。道德具有多元的特征,一旦作为治国工具,必然导致强者道德、大众道德的霸道,对小众或弱者道德构成压制,这与法治的平等原则相冲突,也与法治的目标:控制权力相冲突。因为德治使权力主体占据了“道德高地”,他们用会用强制力推行有利于自己的伪道德,使控制权力更加困难。
5.德治的前提是专制。将德治与法治相提并论的一个前提是,德治在法治之外,谁有能力在法治之外行使德治?只有法外之权,任何法外之权之治,其实质就是专制,人治,与法治相冲突。(注:题目为小编所改,感谢苏州大学周永坤教授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