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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律师“被失信的”烦恼-愿我们在守护正义时都不再恐惧!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阿呆曰    点击:

 

【律师执业风险管理】

 

【作者题记】

愿我们在守护正义时不再恐惧!——重庆黑打再次告诫我们:凡打压律师,必权力滥用!法官与律师既不是“亲家”也不是“冤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法治这幕大戏中未必一荣俱荣但绝对一损俱损的不同角色。

律师没有权力、金钱可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法治的权威、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否则必将堕落为“马仔”与“掮客”的职业。律师执业风险源自法制环境不完善、源自全社会法治敬仰与法律敬畏的缺失、源自公共权力的“任性”甚至报复,亦源自律师执业的不规范与缺乏团结的无力维权。

 

 

2016年3月,知名辩护律师李肖霖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原因是因李律师关于一起强奸案的辩护词“泄露”至互联网,相关当事人认为名誉受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定李律师构成侵权并责令其向相关当事人赔礼道歉。此后,法院又以李律师赔礼道歉的方式不符合要求为由将其列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人民法院此举有待商榷:即使李律师道歉“不合格”,法院完全可以在公开媒体上载明相关事项并责令李律师承担相关费用,其执行方式并不受到影响。——无论辩护律师是否有过错、无论法院此举是否有职业报复之嫌,律师的职业风险却是实实在在的。

 

原则上,律师的执业风险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律师自身如何有效识别、防范、控制、管理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处置突发的危机性事件;

 

二是我们如何从立法、执法、司法的层面去保护律师应有的权利,惩治非法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者;

 

三是如何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有效提升律师在社会中整体性的地位、声誉。

 

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法律风险,包括刑事风险、行政风险、民事风险

第二类是人身安全风险

第三类是声誉、名誉相关风险

 

此外,律师普遍存在着“亚健康风险”,市场压力必然带来商业风险,以及因代理“敏感案件”、发表“不当言论”、参与“宗教、政治活动”,亦可能给律师带来各种“你懂的~麻烦”,例如不予注册、限制出境、限制言论、各种失踪,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近几日出现某军队假女大校为诈骗他人钱财取得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之一,便是经常与所谓“知名律师”在一起、出现在“著名律所”内,令律师、律所成为其某种意义上的“犯罪工具”。

 

 

【或许,李庄最大的“贡献”便是让人们看到公权力赤裸裸的无耻构陷与律师的巨大风险。李庄的执业风险,既有刑事风险,又有人身安全风险,还有职业声誉风险,本质则是源于所谓的“政治风险”。——阿呆注】

 

一、法律风险

 

1、刑事风险:既包括律师伪证、贿赂等犯罪;也包括重庆李庄式的被犯罪;还包括云南马克江式执业不规范与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犯罪化处理。另一种刑事风险是成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沦为犯罪者的“作案工具”

 

如何防范刑事职业风险?

 

一要律师规范执业、稳重做人:凡事“讲规矩、守底线”;凡事不主动激化矛盾,以免招致自身被报复、受伤害。

 

二要律师“抱团取暖”:北海律师团为杨在兴律师成功的无罪辩护,就是律师权利的胜利;此外,通过种种方式(如募捐、众筹等)建立律师救助基金亦是律师互助的有效之道。

 

三要加强“律师自治”:希望律协在收取巨额会费之余,也能在律师面临刑事风险时,真正维护律师权益而非一味沦为“权力的随从甚至打手”。——1997年,因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刘正清律师在担任丁伯初受贿案辩护人的诉讼过程中,被担任控诉一方的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以所谓“妨碍证据”罪非法拘捕已28天。同时刘正清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刘正清也遭到非法拒绝。岳阳市律师协会出台文件:岳律协字(1997)06号《关于自即日起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最终迅速促成了事态的圆满解决。

 

2民事风险律师因职业行为不当造成客户损失的,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如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因尽职调查不“尽职”给客户造成巨额损失被法院判决赔偿八百万;再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某两中国大所可能面临过亿美元的索赔。而且,因为律师事务所多采取相互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形式,合伙人甚至要赔到倾家荡产。此外,律师事务所内部律师及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可能给律师事务带来诸如劳动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方面被索赔、被处罚民事、行政方面的麻烦。

 

防范民事风险应对之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律所管理,尤其是执业冲突控制体系、案件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对于IPO、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业务尤其需要加强内核机制;

 

二是加强律师职业保险,可在律协统一投保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投保;

 

三是从体制上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使个别、部分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行政风险一是因执业违规或重大过失,律师可能遭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甚至吊销律师执业资格,亦可能受到律师协会公开谴责、不予注册等“事实上的行政处罚”;二是诸如可能因执业过失受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处罚;三是因接受一般的行政管理可能因税务问题等遭受相应行政处罚

 

应对行政风险,对内要加强管理,对外要加强沟通,积极应对,避免事态恶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我们需要很规范的执业;需要很认真的学习以保持更新;需要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需要注重维权、敢于维权、善于维权——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因为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追究责任过程中有很多情形是很冤枉的。

 


有“主义”,更能有“主意”

 

二、人身安全风险

 

2016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官马彩云遭离婚案件当事人枪杀,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而与此相比,2015年9月8日晚河南安阳两名律师因代理案件“触怒”对方当事人而当街被砍4刀,则关注者要少得多。——法官尚且有人爱,律师哪得何人疼?!——律师加强自我保护是职业技能非常重要的内容。作为参与私权博弈的“法律雇佣军”与制约公权滥用的“在野法曹”,律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执业风险乃至职业报复。

 

1来自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的伤害

 

因时常处于激烈的矛盾冲突尤其是与公检法机关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律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职业歧视与报复,甚至人身安全遭受威胁、人身自由遭受迫害:

 

公安铐律师、检察院当庭律师都不再是什么新闻。在权力缺乏法治有效制约的语境下,公安、检察与律师的职业冲突亦在“情理之中”。特色中国之下,国宝可跟踪、监视律师(尤其从事人权、宪政的律师),敏感时期会约律师“喝茶”甚至采取变相方式剥夺律师人身自由。

 

近年来法院与律师之间的冲突格外引人注目:

 

先是北京律师王令在天津法院人身受到伤害,涉事庭长被免职;其后所谓“死磕派”律师,更是将律师与“不讲理”的法庭之间的冲突演绎到极致:某某案,原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晕倒法庭;江西省新余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建华案,辩护律师周泽被取消辩护资格,其后又被法警架出法庭;南昌大学前校长周文斌案第一季法律审理,辩护律师朱明勇前后四次被强制带离甚至“拖出”法庭;而在云南澄江县法院,则发生了法官仅因律师拒绝在需要补正的庭审笔录上签字,即命令法警将律师铐在篮球架上的“丑剧”。

 

2、来自客户、当事人方面的伤害:

 

对律师的人身伤害不仅来自公权力,亦来自当事人——包括己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方当事人。有的律师甚至被打断腿,甚至就在法庭门口。律师在参与征地纠纷、在调查取证、在据理力争的过程中,被某些社会势力殴打时常见诸报端。而山东临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律师及其子,甚至被对方当事人报复杀死!

 

对方当事人大家都很好理解,比如在刑事案件中给被告人做辩护,那么被害人家属可能对你不利;反过来,李庄律师刚刚也提到,如果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服务,那被告人也有可能对律师不利。所以律师确实应当注意来自对方当事人的威胁。

 

还有一种就是来己方当事人的威胁,因为当事人和律师关系是非常微妙的,有时候律师说当事人就是“当时是人”。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律师和客户有可能是种作为客户“法律雇佣军”的战友同盟一致对外的关系,但是当外部关系解决后,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矛盾、冲突、利益可能就成了最重要的矛盾,有可能当事人对律师不满意或想要赖账,而这一切都有可能对律师不利。己方当事人可能由于对律师的不满而对律师进行人身伤害,也可能拖欠律师费、到处诽谤律师,甚至投诉律师,这些都有。所以律师如何处理与自己当事人的关系是很有讲究的,这里面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这里只是提示大家一定要给客户、当事人讲好两种话:

 

第一种是客户“想听的话”,听得让他们高兴的、让他们觉得爽的话,比如同情他、同意他、支持他、鼓励他。但是我提示大家一点,当事人想听的话不一定是要顺着他抛出的话。必要的时候,律师责骂、责备当事人也能满足其内心的需求,因为有时他也是很后悔曾经做过的一些事情,需要你去责备他,这也利于你在他面前树立一种权威的形象。

 

另一种为当事人“该听的话”,也就是律师需要将案件的是非曲直、双方的责任、存在的风险、可能的麻烦向当事人讲清楚。现在我们律师可能存在这样一种误区,认为律师讲了这事的麻烦,显示出不够有信心的话,客户就不会请他,不是这样的。当事人是碰到问题的病人,律师是专家、医生,这就需要表现出足够的权威、自信,而不是求着当事人。可能大家能够一起解决这个问题,效果会更好一些。还有一点就是,话不要说得太满、太近,吹牛、不实的话不要说。

 

3、来自非公权力、亦非当事人的第三方势力的伤害。

 

律师激烈(甚至是很平和的论调)亦可能招致非议、反对乃至网络谩骂、被人肉暴露隐私。网络上对律师的谩骂、诅咒如果被不当引导,完全可能以O2O的方式在真实生活中对律师造成直接人身伤害。这个社会的戾气是很盛的,在这样一种环境之下,我们作为律师如何去自处、如何与社会协调,这是一个很有“讲究”的事情。

 

 


铁肩担道义

 

三、声誉风险——包括被偏见者甚至枉法裁判者挑拨式的伤害

 

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是其所能掌控的社会资源,比如人力资源、资本资源、人脉资源、人气资源等,而这些资源的基础是道德资源。也就是说你是一个靠谱的人、值得信任的人,这是一个前提性的东西。世界各国法治文化中,律师都最容易成为被调侃的对象。而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之下,不仅“黑律师”、“二坏人”之类的贬低声不绝于耳,党报党刊甚至发表文章指称“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等系境内外勾结的“五种势力”。以上声誉上的风险,亦会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危险。那么,在中国为什么律师声誉如此之“不堪”?(参见拙文《杀光所有的律师?!》)

 

其一,无“权”而被蔑视:中国始终是一个“官本位”或“权力本位”社会,律师不仅没有任何公权力可供倚仗,而且常常“与党和政府站在对立面”。法治时代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限制公权,保障私权,是律师最为基本的政治与法律使命。但在权力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时代与国度,律师注定要被各界本能地丑化。

 

其二,无“势”而被藐视:据统计,2013中国律师共计25万余人,总创收470亿,人均创收18.8万,扣除成本加税收我国律师人均年净收入与出租车司机相差无几,而且还有一个行业“二八率”和地区不平衡问题。所以,在以官员“级别”、个人“财富”论成败的时代,律师很难得到应有的认同与尊重。

 

其三,无“才”而被轻视:律师乃“知行合一”之科学,需要律师个体如勇士般果敢、谋士般韬略、绅士般优雅与隐士般淡定。但律师的智慧与学识常常不能得到应有之认同,既源于中国律师因法治进程所限导致所谓专业性之不足,亦源于视著作、论文等为学识之体现。

 

其四,无“德”而被鄙视:在尚且“君子不言利”的中国,律师因收取费用而被视作“得人钱财与人消灾”、“唯恐天下不乱”,道德品质低下。一向以为律师是政治人法律人文化人与商人的四位一体。近来反思,商人本质在于以资本及其他资源“赚”钱,而律师本质上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挣”钱。律师无论自身凝聚多少社会资源,挣到多少律师费,创造多大经济价值,其职业收入都是与老师医生会计师等同样的劳务所得。“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

 

近来,所谓“死磕”律师现象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人们对其褒贬不一。我更愿意将这些律师视作“先锋派”律师、“较真派”律师,其实质乃是通过辩护过程中强烈乃至夸张的“行为艺术”与媒体(尤其是网络自媒体)相结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从而舆论之力监督司法权力之行使。说到底,是在争取一个“讲理的法庭”。但,一旦习惯性地言行“夸张”则必然会召致歧议,亦不可避免地给这个行业招致“非议”。当下,在权力和以CCAV为代表的官媒共同抹黑下,有的律师原本只是相对激烈的职业行为或是违规、违法行为,亦被认定为道德败坏、甚至被宣传为所谓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有组织犯罪!

 

下午接到某同行电话,称某曾经被当事人出卖的律师,为争一个案子居然让当事人举报(出卖?)同所的其他律师!——如果所言属实,这种律师内讧的风险,也确实令人无语。

 

此外,诸如公检法人员说如果找律师或者找了某律师就要从对当事人不利,或是有意无意间称你的律师如何如何“犯二”、你的律师是不是对方请的呀?你的律师如何如何坑你误事之类的职业挑拨,对律师的伤害亦是不言而喻的。——毕竟,如当年樊奇杭家属那般坚决信任律师、坚持不换律师的当事人是极少数的,而龚刚模之类压力之下出卖辩护律师的现象无疑更容易出现。

 

近来,知名辩护律师李肖霖律师被北京朝阳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即是民事风险,也是人身风险,还是声誉风险。

 

四、风险识别之后,就是风险评估与业务抉择以及整个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把控

 

风险评估就是:律师对哪些类型的案件可能遇见情况、毛病比较多、出现风险比较多进行评估。比如说拆迁的群体性案件、受害人比较多的案件、受害人情况比较惨的案件或者说被告人觉得自己受冤屈的案件。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分门别类、评估出风险比较高的案件。

在评估之后,律师可以做三种基本选择:

 

第一,决定是否接案;

 

第二,如果接,怎么接、怎么做、和谁一起做?

 

第三,需要考虑在办案过程中,有什么样的力量,什么样的资源,大家能怎么帮你。刚才徐华洁律师在演讲中提到希望把律师都要培养成“独行大侠”,女律师还要学会“打色狼”,这点当然很重要,但是我觉得,律师要真沦落到那一步就很悲哀了。需要说明一点:职业风险的管理(包括防范、控制、危机处置、法律救济)贯穿律师执业过程的始终。

 

还有点我想提示大家的就是:律师的人身风险并不仅仅只来自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当中也会有很多。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是要做到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不仅能够善于发现问题,还要努力妥善处理矛盾。

 


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是律师最大的公益

 

五、还有两点其实尤其根本与重要

 

一是社会整个立法和执法如何去保护律师应有的权益:这点我觉得非常重要,需要大家共同地去推动。比如说律师年检的问题,律师被打后公安机关不处理的问题以及其他一些保护律师人身安全方面的措施问题。近期《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律师法庭“过激言行”入罪,应该是法治的大倒退。

    

二是推进整体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这是律师安身立命、安全之本,乃至律师承担自己应有责任、历史地位的一个根本性东西。

 

最后必须要指出若干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代特色的律师职业风险:

大陆律师最大的风险是没有业务的风险;

大陆律师最普遍的风险是身体亚健康的风险;

大陆律师最说不出口的风险是“内讧”的风险;

大陆律师最不可理喻的风险是所谓“政治风险”——你懂的!~~~~

 

风险并不可怕,风险同时也意味着责任与机遇。大陆律师务必要努力做到:世事洞明识风险;人情练达防风险;修养道德远风险;依法执业控风险;法治中国治风险;文化建设解风险。

 

 

 

法官、检察官、律师,既不是“亲家”也不是“冤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法治这幕大戏中未必一荣俱荣但绝对一损俱损的不同角色。——北京法官马彩云被枪杀时,我的同事说过一句话:“愿我们在守护正义时不再恐惧!”——愿我们所有的法律人、愿我们每一个人,在守护正义时都不再恐惧。

 

李肖霖律师:请关注我被“合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

 

作者:李肖霖

来源:新浪微博  (2016年3月19日)

 

今天的《南方周末》刊登了我最近的遭遇,我被登在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的网上了。报道见《因另一起强奸案惹名誉官司 李某某案律师上失信“黑名单”》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116036。我当时在湛江出差,今年2月22日我被发现我不能够购买机票和火车票了。网上查看的内容是这样的:

 

1、执行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案号:(2015)朝执字第04213号;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 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5、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6、发布时间:2016年2月22日。(网上输入“失信被执行人”就可以找到网址,输入我的名字立即可以查到这些内容)。

 

 但这里的问题就是:既然没有要执行的内容,你要我执行什么?怎么执行?最高法院的网上发布这样的没有执行内容的东西昭告世界是极不严肃的吧!说我是老赖是否也损害了我的名誉?

 

 该《南方周末》的文章当中说我的辩护词当中对名誉权的原告人(刑案的受害人)有不干净的文字。但事实是这样的,在我评论刑案的受害人的时候,分析了证据当中显示的她的同伴对她的案件作证的时候声称她有两个非法的职业,引用了这些不干净的字眼。我从不骂人,名誉权原告人在刑案当中也没有到庭,我骂她也没有意义,法庭也不会允许我骂他。但辩护人当庭引用刑案证据分析受害人的身份和行为,应当是天经地义的权利。

 

我于2月26日向朝阳法院传真过去我的申诉信。但一直到3月14日都没有任何回答,于是我14日又直接给院长发了传真,要求院长大人关注我遇到的情况。到3月17日,主办法官李金雷先生给我了电话,说要我过去一趟,并且说我以前的道歉不好,要重新道歉一次。那为什么不早告诉我?不通知我突然将我上网呢?还竟然让我再道歉一次,真的是岂有此理!我当即拒绝了这样的无理要求。 我把我发给朝阳法院的传真公布到这里:

 

一、《致朝阳法院执行庭的咨询函》

 

朝阳法院执行庭并李金雷先生:

 

我是贵院于2016年2月22日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网的李肖霖。由于您们给我的联系电话始终没有人接,李金雷先生的接待时间是每周二,所以我只好给您们发传真。

 

我在2月22日购买机票的时候,发现我已经被贵院上网,禁止我乘飞机旅行了。网上登记的内容如下:(这里图片贴不上,只好不贴了)对此我不能够了解的是:

 

1、为什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无”;既然没有要我履行的行为为什么给我上网?既然是“无”,你叫我怎么执行?执行什么内容?

 

2、为什么“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是:“全部未履行”?既然前面写的是没有应当履行的内容,那么必然应该是“全部未履行”,如果出现有“部分未履行”反而倒是有问题了。

 

您们于2015年3月3日发给我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也就是上网信息当中所列出来的:2015年朝执字第04213号文件,要求我于当年3月3日到贵庭汇报我对判决的执行情况,我准时到达了,是一个高个子的先生,可能是李金雷先生的书记员出面接待的我。他告诉我要执行判决书上要求我给原告胜诉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我说我不知道对方在哪里,我怎么执行呢?他说,将道歉信交给他转交就可以了。

 

我说我尽管不同意这个判决的内容,我会提出申诉,我作为律师应当是守法的公民,我会依法执行这个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中的“向原告XX书面赔礼道歉”内容。该案件的起因是由于当事人将我的辩护词放到网上时没有删除其中的当事人的名字带来了名誉权纠纷。贵院的判决书认定我不知情,但仍然判决“李肖霖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或采取措施阻止传播,因此李肖霖对于《辩护词》及《疑点分析》被传播负有过错。”这样的判决我不认为是正确的,法院认定我的“妥善管理的义务”和“采取措施阻止传播”的义务既不是我作为律师的法定义务,也并非是我有能力时刻关注和采取措施的行为。这种判决等于对整个的律师界都给增加了额外的责任。对此,北京律协也是不同意的。

 

我于4月16日当面向这位法院的先生递交了我的道歉信,并且告诉他,如果有延期执行的费用的话(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一般不会有这样的费用)告诉我是多少我会支付。他说:不用,你的执行内容已经结束了。事后我知道胜诉方已经确认收到我的道歉文件。

 

在以后的将近一年的时间里面,再也没有法院的人来找过我,我不知道为什么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突然给我以“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上网限制旅行。

 

我已经执行完毕了,去年的4月16日提交了。并且对方已经确认收到了。我不知道我还有那些内容没有履行完毕?如果我有没有履行完毕的内容为什么不通知我?尤其是在上网之前跟我联系一下,告知我需要补充什么。

 

这种上网是向全国网上甚至全世界公布的信息内容,又是以最高法院的名义公布的,为什么会出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无”、“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是全部未履行”这样与事实不符合的情况?最高法院怎么会工作如此粗糙和马虎?这是我不解、也是让任何人看了都会笑话的地方!

 

我曾经公开甚至点名批评过贵院的个别法官的案件审理有问题,我的这个涉及到名誉权的纠纷案件当中的另一个败诉人也曾经在网上公开点名批评过贵院。在贵院的判决书当中也有大段篇幅描述过这一事实。我们也因此曾在本诉讼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正式提出过要求贵院对本名誉权案件的审理回避的请求,但被驳回了。我不知道我这次被这样的不合逻辑地上网是否是贵院对我有什么成见,要和我过不去。其实对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可以直接向我提出来,我不是那种小心眼的人,但不要使用这样的方法给我找麻烦。这会让整体的法院的形象受到损害!

 

我希望你们尽快联系我,因为我不知道如何联系您们,除了礼拜二,你们的电话始终都是无人接听的。

 

我的经手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在外地的,每年我的飞行次数多达百次以上,不能想象如果限制我的乘机旅行会给我造成多大的工作影响。同时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不能够随便非法限制的。如果我有什么问题,请尽快告诉我,如果我没有问题,请尽快将我的上网撤销!这是我的正式要求!请慎重注意!

 

我同时要告知贵院该名誉权纠纷案当中的一个问题是,本名誉权案件当中的原告人的名字可能是虚假的名字。在她涉及到的一个刑事案件当中,案卷显示的由公安取得和提交法院的户籍记录和身份证信息的文件当中的正式名字和曾用名字都不是现在体现在本名誉权起诉书和判决书当中的名字。在当年的刑事案件当中,证据显示她除了拥有包括在刑案和现在民事案件在内早就使用的两个不同的名字以外,还有第三个名字。这第三个名字明确地以“曾用名胡X”显示在她的正式户口信息当中。根据公安提供给法院的户籍资料,她在名誉权案件当中的名字不是她的“正式”和“曾用”户籍的名字。同时在刑事案件当中,证据显示她有三个名字(包括名誉权诉讼使用的名字),对外分别自称有五个合法的工作身份,和两个非法的工作身份。她到底是甚么名字?为什么总是更改名字?这些内容请法院明察!

 

谢谢!

 申诉人:李肖霖

 2016年2月26日星期五

 

二、致朝阳法院院长的函

 

尊敬的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先生:

 

我是贵院于2016年2月22日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网的李肖霖。

 

我在2月22日购买机票的时候,发现我已经被贵院上网,禁止我乘飞机、高铁旅行了。网上登记的内容如下:

 

事实上我已于去年4月履行了贵院的这一判决,所以不应该被上网。我随即联系李金雷先生,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我于2月26日向贵院执行庭发了传真(该传真文件我附在本文后面),咨询为什么要将我上网,但至今也没有任何回答,连个电话也没有打给过我。我只好向您陈述我遇到的这一问题,请您在百忙中关注并且予以解决!

 

有一点需要强调,虽然我履行了判决内容,但是我并不认可贵院的这个判决。我在贵院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当中并无法律责任,但法院竟然判我败诉,二审第三中院维持了贵院的一审判决。这一民事案件有四处错误:

 

一、本案两个被告人(我、网站版主)均曾明确地指责朝阳法院作假案,将一个军人校级军官认定强奸冤判三年半有期徒刑。实际案卷当中根本就没有强奸成立的关键的性器官插入证据,到案证据和DNA鉴定均证明了这一点,同时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受到两次以上的巨额勒索,包括所谓的受害人的上级领导-----一个伪装大校级军官(这已经被证实,但竟然不予追究)的人竟然找到被告人的女性朋友要100万元宣称能够将被告人释放。但仍然在开庭9个月后强行判决有罪。被告人出狱以后目前可能已经神经失常。该错误判决将一个正常的人彻底毁掉。

 

二、我们因为指责贵院作假案而和贵院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贵院应当回避本案的审理。但贵院竟然驳回我们的合理的管辖异议请求,强行审理该案件并且判我败诉。这于法于情理都讲不通。

 

三、法院判决书当中认定我的辩护词上网与我无关,但仍然判决“李肖霖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或采取措施阻止传播,因此李肖霖对于《辩护词》及《疑点分析》被传播负有过错。”我没有发生过被盗案件,不能说没有“妥善管理”,判决当中“采取措施阻止传播”的义务不是我作为律师的法定义务,也并非是我有能力时刻关注和采取措施的行为。这种判决等于对整个的律师界都给增加了额外的责任。对此判决内容北京律协也是不同意的。

 

四、本名誉权案件当中的原告,也就是刑事案件当中的被害人,名誉权案的原告,在本名誉权案件当中可能是使用虚假的名字起诉的。在关联的刑案当中,由公安取得和提交法院的户籍记录和身份证信息的文件当中的正式名字和曾用名字都不是现在体现在本名誉权起诉书和判决书当中的名字。她可能是使用虚假的名字进行诉讼。刑案当中的证据显示她有三个名字(包括名誉权诉讼使用的名字),对外分别自称有五个合法的工作身份,和两个非法的工作身份。如果确实如此,该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就显得极其荒唐,实际上已经不能够成立了。名誉权案件我并没有实际到庭参与诉讼,均委托我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否则我当时就会指出这一问题。

 

再一次请求您在百忙当中关注我的“失信被执行人”上网限制旅行的问题!这已经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和错误限制了我作为公民的自由!而且在发现错误以后仍不纠正甚至根本就不与我联系,发传真过去也不理我。这实在是太过分了!请立即予以纠正!

 

谢谢!

申诉人:李肖霖

 2016年3月14日星期一

我的联系电话;13801004861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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