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恰好是一个法律与逻辑问题的契合点。法律与逻辑也是丝缕相连,如何克服或避免逻辑谬误,如何保障法律强劲的生命力,这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仔细辨别,打通二者的任督二脉,而不能草率地引用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而对逻辑问题避而不论。
文 | sm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 | sm秋水长天居士的法律博客
举证责任不仅是一个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也是一个与逻辑相关的问题。在法律之中,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特殊的举证责任,法律对其也都有明文规定,这里也体现着“责任法定”的理念。同时,举证责任又是一个与逻辑相关的问题,尤其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关涉逻辑思维,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入逻辑谬误之圈套。对于法律与逻辑的问题,尽管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已成经典之论,一度被人们奉为圭皋。但是,如果法律中出现了逻辑谬误,轻者,法律的生命力也就难免会招致减损;而重者,法律的生命力可能会受到致命的威胁。就像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不仅事涉法律,而且也与逻辑有着莫大的关系,不可不察。错置举证责任,在法律上会导致不公,在逻辑上也是一个谬误。接下来,笔者就以“错置举证责任”为主题展开本文地论述。
一般认为,不恰当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争议中的某一方,这就是所谓的错置举证责任。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修辞技巧,但有时候需要我们保持特别的警觉与慎重才能察明并且避免这一谬误。本来应该由对手证明其断言为正确的时候,人们往往在不经意间被误导,而认为必须证明对手的断言是错误的。就像在当年的伊拉克问题上,总是有人竭尽全力的试图证明美国不应该与伊拉克开战,而事实上,举证责任应该在认为应该开战的一方,而非认为不应该开战的一方。在这里,人们就犯了错置举证责任的谬误。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谬误也是不胜枚举的。例如:
甲说:“西门庆杀了潘金莲。”
乙说:“你净胡说八道。”
假如,甲再说:“我胡说八道?你怎么知道潘金莲不是西门庆杀的?”
甲最后的问题很有意思,因为是他断言“西门庆杀了潘金莲”,因而,对此断言的正确与否的举证责任就在甲方,而非乙方。在这里,甲方显然将举证责任推向了乙方,这就是一个错置举证责任的谬误。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将举证责任更多的置于争议的一方而不是另一方,其依据何在?这实际上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即举证责任怎么分配以及为什么这样分配的问题。法律条文往往为我们呈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结果,而其依据为何?这个问题却与逻辑思维存在很大的关系。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类依据。同时,这三类依据也可以被视作为分置举证责任与识别错置举证责任的经验法则。
其一,初信度。通常情况下,在最初面对一个断言时,我们首先赋予该断言一个特定的初信度,即粗略评判一个断言对我们而言是否可信。初信度取决于断言和我们的背景信息(背景信息是指那些大量已被证实的信念,包括我们从自己的观察中直接学到的事实和从其他途径了解到的事实。)有多大程度的一致性。这也就是说一个断言与我们的背景信息越一致,其初信度就越高。由此,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一个断言的初信度越低,提出该断言的人的举证责任就越大。但是这个规则还是显得过于粗陋,无法得以精确地应用。因为,我们无法准确地测量某一个断言的可信度,继而无法精确的判定:为了让人接受它,提出该断言的人到底需要提供多少证据。但是,这并不表示初信度规则就没有任何现实的意义。其实,初信度规则可以帮互助我们防止或避免我们对某些断言提出过高要求而让其他理应辩护的断言蒙混过关。关于这一点,在辩论中值得我们警惕。
其二,肯定/否定。一般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置于对问题肯定的一方,而不是否定方。也就是说,在要求提供“为何并非如此”的理由之前,通常首先要证明“为何如此”。就像甲说:“西门庆杀了潘金莲”,可见,甲是属于肯定潘金莲是西门庆的一方,而乙对此持怀疑态度,因而属于否定方。根据肯定/否定规则,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将其举证责任推给乙方。此外,这一规则也适用于存在/不存在的争论中。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落在认为某事物存在的一方,而不是认为某事物不存在的一方。就比如,很多人相信世上有鬼,不是因为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有鬼,而是因为没有人能够证明世上没鬼,这就是一个错置举证责任的谬误。因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应该是认为世上有鬼的的一方(即肯定方),而在此例中,却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那些不信鬼的人。其实,这个问题根据初信度规则也能够得出同样的结论。因为,对于我们大多数人而言,鬼并不是我们背景信息的一部分,因而,有鬼的初信度显然较低,其举证责任自然也就较大。
其三,特定情境。有时候,求真并不是我们唯一的目的,在这这些情况下,我们会有意地把举证责任分配给特定一方。实际上,分配举证责任也是对利益的一次重新调整与安排。法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十分明显的例子。基于特定的共识也可以将举证责任从通常所在之处转移到别处。例如,一份合同就可以这样约定:“默认你在每月10号之前收到相关信息,除非你证明并非如此。”在这样的合同约定中,制约特定情境的规则必须清楚,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接受该约定的束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涉利益,当事人也就必然会虑及风险的问题,风险的大小不同,举证责任自然也会随之不同。因而,高风险是一种特定情境。在这里,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所倡导的政策一旦出错就会造成危险或付出重大代价,那么合理的做法就是让此人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例如:
甲说:“我们应该加大对高铁建设的投资”。
乙说:“我认为那会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假如,甲说:“为什么有人会拒绝修建更多的高铁呢?”
这也是一个错置举证责任的谬误。原因在于,甲试图用最后一句话将举证责任推向乙,这个策略最迷惑之处就在于可以将对手推向辩护的角色,乙一旦落入甲的圈套,乙就得证明为什么我们不增加对高铁的投资,而这个问题显然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恰好是一个法律与逻辑问题的契合点。法律与逻辑也是丝缕相连,如何克服或避免逻辑谬误,如何保障法律强劲的生命力,这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仔细辨别,打通二者的任督二脉,而不能草率地引用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而对逻辑问题避而不论,我想错置举证责任就应该是法律与逻辑联姻的一例。其实,无论是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还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逻辑的问题都是不可被忽略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