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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帆 | 今夜,让我们谈谈如何保护司法者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法影斑斓    点击:

作 者 | 何 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别再高呼今夜我们都是法官了,职业保障不落实,人人都是司法民工。

 

别去吆喝大家一起抱团取暖了,制度保护不到位,抱团两个冻死一双。

 

也别埋怨满屏看客幸灾乐祸了,若自己人都沉默,又能赢得谁的尊重?

 

好吧,聊点儿实在的,让我们谈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问题。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既是“建立”,说明现有机制极不完善。

 

怎么不完善了?

 

先看庭内。《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和“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列为罪状,拓宽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打击范围。

 

但是,缺憾有二:第一,扰乱法庭秩序罪仍是公诉犯罪。明明是法官眼皮子底下的犯罪,世界各国都明确由法官径行判决,我们却仍规定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样一来,效果可想而知。难道对法院和法官连这么一点儿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么?那何必又把这类案件交给法院判呢?

 

第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范围仍局限于法庭之内。对于发生在法庭之外,哪怕是法院之内的“侮辱、诽谤、威胁”法官、检察官的行为,刑法却就此止步。我们承认,法庭是国家进行审判活动的庄严场所,刑法对法庭秩序应当给予特别保护。可是,法官也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难道法官在法庭内里打不得骂不得,出了法庭就不受保护了?法律维护得到底是抽象的秩序,还是秩序当中有血有肉的人?

 

再看庭外。除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又或处以司法拘留,但是,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跟踪、骚扰、伤害行为,却没有相应处理机制。

 

先说诽谤。“诽谤”法院,没有被害人,无法自诉;诽谤司法人员,救济机制极不畅通,澄清机制更是形同虚设。试问几个往法院、法官身上的泼脏水的人被真正追究了责任?捏造“南京李芊案”的“谣哥”安然无恙。恶意“举报”齐奇大法官的宋城集团老总安然无恙。全网污称通州法官“打人”的北京律师崔慧安然无恙

 

是的,面对“用脚投票”的法官,我们要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理想留人,还要用适当待遇留人,可是,工资涨幅总归有限,真正维系人心,又或令人死心的,正是上述一起起事件的处理结果。

 

再说跟踪、威胁和骚扰。面对“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的威胁,金华法院的胡法官选择了自力救济,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好吧,打人不对。那你说,胡法官该怎么办?找领导投诉?到公安机关报案?用脚趾头想想,都能预测他的遭遇。

 

当我问一位美国法官,有当事人在你面前威胁你子女时,你怎么办?美国法官张大了嘴巴,说:“直接判他刑!”然后问:“你们怎么办?”我沉默,总不能说“揍他”吧?

 

我认识的许多基层法官,都受到过直接或间接的侮辱或威胁,有人收到过自己子女上学放学的照片,有人儿子的书包里还被塞过血包或死老鼠。可是,就算知道是谁干的,又能怎么样?就算头顶裁判者光环,还不是无能为力。

 

面对侵害,法官们唯一能求诸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可是,这是法律针对所有公民的普通保护,为什么对位于矛盾风口浪尖的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法律不能给予更多的特别保护?或者说,设定更多的预警和提前干预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也许你会说,最近发生的恶性事件,完全是歹徒报复社会,再周延的保护措施也防不胜防。可是,现在的问题是,连基本的履职保护机制都不具备,没有日常保护,何谈特别保护?

 

所以,必须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必须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必须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

 

如果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建议,我的建议是:

 

1. 在《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基础上增列三百零九条之一,专设罪名,将在法庭之外,因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而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处:(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三)跟踪骚扰或者在住宅周边恶意逗留的;(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其正常生活的;(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的。

 

2.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罪,法官可以当庭径行判决。

 

3. 制定《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法》,对于司法人员给予特别保护。对于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以及有前述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该法追究责任。司法人员因依法履职受到人身威胁时,有申请警察保护的权利。

 

4. 建立法官、检察官因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澄清机制,网站报刊连续刊登,直到彻底清除不良影响为止,成本完全由违法者承担。

 

在修改立法或完善制度之前,各级法院领导起码可以做到这些:

 

更有担当。不怕揽事,用好用足手头掌握的司法拘留权限,对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绝不姑息。

 

宣扬正确的价值观。少推出“尿不湿”法官那样的奇葩事迹,少评定不顾家人死活的办案标兵。法官生病,逼他去治,不给他排庭,别等拖成“烈士”再去报功报奖、打造典型。

 

关爱法官的身心健康。不要让法官在雾霾天集中送达,别再让他们在夜间开庭。别把绩效考评太当回事,人才是司法事业的基础,没有健康的法官、健康的心态,奖牌锦旗都是浮云。

 

最后想说的是,“首善之区”和“平安北京”不是靠“捂”出来的,鸵鸟头埋得越深,屁股就翘得越高。

 

这么简单的道理,你们难道不懂?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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