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3月05日 02 版)
老编导语:可以说,这是一个注定要引起共鸣或争议的话。当然也可以说,作为执业律师,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李泽林提出这个问题,既是一种使命,更是一种责任。因为律师协会选举,不仅是一个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民主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律师协会换届选举,司法行政机关是插手还是放手,的确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议题。
10年前发生在西部某省区律协换届选举的风波,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司法行政部门缺乏系统而科学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证明我们的司法行政领导缺乏民主而有效的应对措施。因为原定的候选人没有被选上,竟然推翻选举结果而进行重选,足以证明某些司法行政领导不是无能,就是无法。
新一届全国律师协会换届选举在即,各地律师协会都在推选参会代表及理事与常务理事候选人。此时,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发挥律师法规定的指导与监督职责,而不是亲自上阵、指手划脚,值得法律人重点关注与特别期待。
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插手律协换届
本报北京3月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卢义杰 实习生杜珂)“我跟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也谈过,实际上他们这种干预带来了很多负的影响。”3月3日晚,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泽林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直言,部分司法行政机关仍存在插手律师协会换届选举等行为,这种现象“不在少数”,让律协“不超脱”。
李泽林坦言,有朋友提醒他,作为省级律协的副会长,提此建议是否会造成不好影响,“我说没什么不好,因为我们谈的是制度,并没有说司法行政机关是好还是不好,我们说的是,制度设计如果不改,就不能够充分发挥这个行当的作用”。
他披露,在某些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干预律协换届选举,指定的人员没选上,还得再“提”,这样的尴尬已经出现好几次。
李泽林称,换届之后,一些律协的秘书处也不是由律师选举或者聘用的,有时候不代表律师意志;在一些偏远的地方,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会挤占、挪用律师协会会费;某些干涉还体现在对律协财务、奖惩等具体事务上。
这的确是个老问题,据媒体报道,2008年西北某律协换届选举中,由于领导安排的人员落选,大会主席团令各代表团分别“做工作”后重新投票。2015年,西南某省会城市律协换届,当地媒体称该换届“结束了过去一直由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担任律师协会要职的历史”,“以前都是由相关部门认定选举代表”,并称“律师代表直选会长在全国属于创举”。
李泽林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司法行政机关“操刀”得出的换届结果不一定必然是错误的,但这个过程违反了律师法。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协换届由司法行政机关“操刀”,“律师自己的主张、意志都体现不出来,怎么能够形成独立的行业自律组织?”
他担心,长此以往,各级律协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中会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可能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庸,无法履行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无法通过行业自律及规范实现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和国务院倡导,行业协会几年内要与行政机关切断千丝万缕的联系。”李泽林表示,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若不切断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协两者在具体事务上的联系,不将律协去行政化,公众对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公信力都会产生质疑。
事实上,2002年《司法部关于召开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早已明确,要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职能分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把应由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律师协会。
《通知》显示,司法行政机关应集中精力完成的工作都是宏观层面的:一是制订律师行业的宏观发展政策,通过制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实施资质管理,通过行使资格授予、批所颁证、吊销执业证书职能,对律师行业进行调控;三是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协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在李泽林看来,一些司法行政机关显然超越了宏观管理的边界。今年两会,他写了《关于适应司法改革需要,加快律师制度改革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应该协调有关部门,理顺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行业协会的关系,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协会的监督及管理行为,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越权越位管理、插手律师协会具体事务的行为。
李泽林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一些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束缚了律师行业的发展,也对律师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造成一定影响,在法治进步的进程中,律师制度改革的步伐还可以再快一些,以配合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延伸阅读:八年前的某律协直选风波,他们曾这么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说:“律协直选天塌不下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表示,直选诉求本身就是正当的,不是律协有了问题才要直选。社团组织的成员有表达这个意愿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谈到,律师直选行动对草根NGO也具有标本意义。在现有的社团组织管理体系下,草根NGO的出现是个必然现象。因此,政府应该成为社团组织民主管理的推手,否则会促使NGO非社会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高全喜说,转型时期的中国改革有两个路径,,一是社会问题政治化;二是政治问题法律化、技术化。他认为律师作为法律人,应该率先做到把问题法律化、技术化、审慎化,避免引发激烈冲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也认为,在律协原有的框架下推动律协选举改革更好,并不需要否定其合法性。
社会团体的研究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培峰则尖锐地指出,律师起草的《律师协会章程(草案)》不像是法律人写的,相当多的条款缺乏民主管理的常识和可操作性,希望能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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