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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让更多的死刑在最高院得到改判!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 法案聚焦    点击:

死刑犯是否一定罪该万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呼吁,让更多的死刑在最高法得到改判!

为什么要为死囚辩护?

长期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么死刑犯一定罪该万死、罪不可恕?

有没有冤情一直沉默?有没有人含冤而死?事实和真相到底是什么?

对于每一期死刑复核的案子,背后都是一个个生动鲜活的生命,如果真的有疑点,为什么不能立即刹车?查清再出结果呢?这样可以避免死刑案件本身制造出的一连串冤假错案。

在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死刑复核阶段权益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在最后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很少直接改判,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案件,绝大多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核准后发回地方法院重审。死刑辩护的道路上,充满着风险和危险,还有的是对于被害人一方的道义上的谴责。不少律师在职业之初即宣告:我不做刑事案件,更不做死刑复核案件。

但是,无论是权倾一时的高管、富甲一方的商人、制毒贩毒的毒枭、一般的人,当他们沦为刑事被告人时,一样的身份和处境,这里需要公正的法制。

刑事辩护律师是根源,是起源,是法律职业的灵魂。谚说“刑事诉讼是一场国家对公民个人的战争”,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弱小的个体,对抗的是庞大的公检法机关的公权力暴力机关,力量悬殊显而易见,就更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来维护正义和公正。

人的生命是世界上最宝贵的,最优秀的律师才选择刑事辩护和死刑复核辩护,正是有了他们的努力和艰难险阻的努力,才让死刑犯们看到了生命的曙光,法律的尊严需要维护,个人的生命更需要珍惜,让更多的死刑在最高院得到改判的机会,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和追求!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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