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表明,随着社会环境的复杂化,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呈现低龄化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调研报告也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文化程度较低、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所犯罪名比较集中、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共同犯罪居多等六大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一方面要从社会、家庭、学校环境的干预着手,从源头上避免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罚执行也非常重要,因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是很高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罚执行效果,直接影响他们刑满释放后的再犯率。张德军教授所著《中国自由刑制度改革研究》(摘自《中国自由刑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一书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罚执行,尤其是对判处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
未成年人监禁刑执行的改革与完善
成年人犯罪之特殊性决定了相应刑罚制度之特殊性。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化,因此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控制的问题变得非常迫切,特别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何贯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需要认真研究。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与推广,尤其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确认,为我们重新审视未成年人监禁刑的执行方式提供了新思路。
一、在执行机制上,推动未成年犯罪人监禁刑执行开放化
1.扩大未成年人管教所行刑的社会参与。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等方式,吸引社会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志愿者参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工作。通过开展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减少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疏离感,促进其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帮教工作可以从亲情帮教着手,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社会帮教,重塑重刑未成年犯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招募社会志愿者,与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通信、通话、座谈、聚餐等形式,与他们畅谈人生理想、交流学习心得,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读书成才和技能培训等活动,使服刑人员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期望,从而增强其复归社会的信心,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
2.改革接见制度,促进服刑人员同家庭的联系。为了使家长规劝工作有效的开展,应改革接见制度,缩短接见周期,延长会见时间,并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来增加会见家长的次数,以此来鼓励那些表现良好,改造效果突出的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人员应主动向家长介绍受刑人的改造情况,组织家长参观学习、生活和工作场所,定期召开谈心会、座谈会,征求家长对未成年管教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家长改进教育孩子的方法,并积极动员家长参与规劝活动,配合管教所人员做好对服刑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3.建立学习释放制。学习释放制是指让服刑人员白天在无监护情况下到监狱外接受教育,晚上回到监狱报到或居住的制度。建立学习释放制的目的在于既能使服刑人员得到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培养社会再适应能力和积极的人生态度;又可以使服刑人员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为日后回归社会找工作提供保证。未成年犯罪人正处在人格的形成期,可塑性强,更容易获取知识,让他们到狱外接受系统教育有助于其成长和成才。被批准采用学习释放方式的未成年犯罪人既可以参加文化课学习,也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学习培训。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学习释放制时,一方面要根据服刑人员的文化基础严格分类选择,制定的学习方案应是个性化的。另一方面,要考虑服刑人员本身的社会危险性。由于学习释放制是在无监护的情况下到狱外参加学习,这就对其的自觉性、自律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服刑人员具有很低的社会危险性,在学习释放期间不会再犯罪。所以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必须对相关人员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和预防,经过严格考核才能决定是否可以对其适用。
4.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的归假制度。归假制度,就是指对于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在其服刑或劳教期间,给予若干日之假期,许其返家度假之制度。监禁刑本来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但是当受刑人有家属时,因其入狱导致家庭支离破碎,家庭遭遇物质及精神上之双重打击,于是往往成为“家属刑”,归假制度即为解决此弊端而生。归假制度是对犯罪人的开放式处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制度有利于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同家庭、社会的联系,增强对社会的再适应能力。这种制度的适用,要考虑到中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上对这一制度应作出明确规定,对其适用的标准、条件、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在回家期间应当遵守的规范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宗旨都是要确保犯罪人能够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接触,从而顺利实现其再社会化的过程。同时,也要防止犯罪人脱逃,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再度危害。此外还要加强一系列配套的保障机制,使归假制度在中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在执行场所上,设置特殊的未成年人监狱
1.管教所环境建设应更具合理性。高墙、电网、武警守卫,容易在未成年犯罪人心里留下阴影,对其健全人格的成长和形成不利。因此在环境设置上应区别于成年犯监狱。管教所应以弘扬人文精神为着力点,努力营造适于未成年人发展的改造情景,充分发挥环境的美育和德育功能,树立以人为本、尊重关爱的环境建设理念。此外,管教所应尊重未成年犯罪人特点,允许他们在健康、整齐、卫生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的生活习惯、审美情趣,建立起区别于成年犯监舍设置的“个性化监舍”。营造催人向上、令人奋发的环境,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陶冶情操、砥砺德行、磨练意志、重塑自我具有重要作用。
2.建立开放式监狱试点。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以犯罪人改造难度为标准的开放式监狱。这种监狱没有物质和人员方面的强制措施,狱内生活条件接近正常生活,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监禁状态易产生监狱人格的可能性,对服刑人员重新适应社会有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开放式监狱对犯罪人的约束程度大大降低,减少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数量和工作量,因而有助于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益。从行刑社会化及行刑科学化的理念角度来看,中国需要建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监狱,统一管理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及即将刑满释放、分级处遇中得到高级别处遇的未成年犯罪人,使他们与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相区分,能够在较宽松的环境中得到改造,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以更好适应未来社会生活,避免重蹈犯罪覆辙。
三、推动未成年犯罪人管理教育科学化
1.深化个别教育。个别化教育是根据每个未成年犯罪人的案件性质、改造表现、犯罪原因、家庭状况、思想特点、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个别教育能够使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工作更加深入细致,增强矫治的针对性与科学性。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相关工作人员应为每名未成年犯罪人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帮助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健康回归。此外,还可推行个别教育月质询活动。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可以成立分管领导牵头的个别教育质询小组,通过问—看—查的方式,每月对管区领导、民警分别教育转化所在单位的重危犯、重点人及承包犯罪人的情况及狱情、犯情思想动态、犯罪人互监情况进行考核,质询小组严格按个别教育质询考评细则进行评分,质询结果实行月通报。
2.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受教育权。未成年犯罪人正处在需要接受教育的阶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对于其提高自身素质,端正生活态度、增强法制观念有重要意义。因此,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应保障未成年犯罪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除文化基础课外还可开设艺术课、法制课、心理课等课程,贯彻党和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的以教育改造为主的改造政策。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大多存在缺乏劳动技能的特点,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应结合社会就业形势的需要及服刑人员自身特长和兴趣,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如开办家电维修、服装设计、计算机基础、美容美发、烹饪等技术培训班,使其能够掌握一技之长,为以后复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还可与社会合作,在所内举办招聘会等活动,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3.咨询服务多元化。未成年犯罪人大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心理问题,在监禁机构内缺少家庭的温暖,使能他们不习惯向他人倾诉,久而久之,易产生更严重的心理疾病。因此心理咨询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罪人来说非常重要。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应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工作。在管区设立心理咨询交流信箱,当未成年犯罪人有需要解答的心理问题或要求进行心理辅导时,可通过信箱与心理咨询员及时联系,进行沟通与交流。此外还可通过一些游戏等形式,锻炼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合作互助能力,通过多元化的活动,重塑未成年犯罪人的健康人格。
4.改进分级处遇制度。分级处遇也称为累进处遇,是指监狱依据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的长短,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将少年犯分为不同的级别,对不同级别实行不同的处置和待遇的制度。例如推行狱内休假制度,在确保自由刑惩罚效果的前提下,比照成年犯监狱,拉大各级别的处遇,尽可能放宽对未成年犯罪人自由的限制,给他们以激励,减少刑罚的强制性,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使其受到感化并产生更多的责任感,从而顺利复归社会。凡是改造表现突出,满足一定考核条件的学员,均有资格在休假中心内享受一定时间的假期。里面安排形式丰富、动静相宜的文体活动,休假学员可以拨打亲情电话,与家人共同分享难得的快乐时光。中心伙食实行配餐制,标准高于一般监区。休假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全程休息、生活从优,让优秀学员充分享受到自己努力改造的殷实回报,带动全所的改造积极性。
5.建立科学的未成年犯罪人考核评估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执行监禁刑的目的不是简单的为了惩罚犯罪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改造、矫正犯罪人并促使其最终能够再社会化。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在未成年人管教所中得到改造,与未成年人管教所的工作者能否科学鉴别其人身危险性,并以此为根据制定科学的个别化的改造矫正方案,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对方案作出调整密切相关。建立科学的犯罪人考核评估制度,就是为了逐渐提高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预测的准确率,从而为各种开放性制度的适用提供合理、科学的依据。对未成年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犯罪人入监时的人身危险性评价;犯罪人在服刑阶段的人身危险性评价;犯罪人离监之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价。入监时的人身危险性评价,是针对犯罪人在进入未成年人管教所之前的个人生活史、违法犯罪史以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客观量化的考察,以评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人在服刑阶段的人身危险性考察,是指在服刑过程中,为掌握犯罪人的改造动态以及及时针对新问题调整矫正方案,未成年人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定期或不定期的测量考核。测试量表可以从心理健康、认知水平、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设计,力求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离监之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价对于判断矫正效果如何有重要意义,也是发现未成年人管教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进行改革的参考依据。
总之,对未成年犯罪人执行监禁刑,应将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其教育改造质量,经过矫正使其顺利重返社会上。只有通过对当前中国未成年犯罪人监禁刑执行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在借鉴域外立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积极探索和试点的有效做法,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作出相应改进措施,才能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符合中国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特点的监禁刑执行制度,从而达到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改造质量并最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张德军《中国自由刑制度改革研究》目录
第一编 自由刑概论
第一章 自由刑引论
第一节 自由刑界定
第二节 自由刑历史
第二章 自由刑价值
第一节 自由刑价值概述
第二节 自由刑的报应价值
第三节 自由刑的一般预防价值
第四节 自由刑的个别预防价值
第三章 刑罚观念与自由刑改革
第一节 当代中国刑罚观念的基本特点
第二节 科学的刑罚观念的确立
第三节 科学的刑罚观对自由刑改革的指导意义
第二编 自由刑立法改革论
第四章 中国现行自由刑立法反思
第一节 自由刑法定幅度反思
第二节 自由刑刑种反思
第五章 中国自由刑立法改革
第一节 自由刑法定幅度立法改革
第二节 自由刑刑种立法改革
第三节 短期自由刑相关问题与改革
第三编 自由刑裁量改革论
第六章 自由刑裁量正义的实现
第一节 自由刑量刑基准的确定
第二节 自由刑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第三节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第七章 中国自由刑裁量程序的现状及改革
第一节 国内外自由刑量刑程序现状
第二节 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有关问题
第三节 构建合理的与量刑程序配套的制度
第四编 自由刑执行改革论
第八章 中国自由刑执行目标的确立
第一节 自由刑执行目标的确立
第二节 自由刑执行社会化的历史必然性
第九章 各种自由刑执行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第一节 管制刑执行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第二节 拘役刑执行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第三节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执行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第十章 自由刑执行变更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第一节 减刑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第二节 假释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第十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进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社区矫正的障碍分析
第三节 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第十二章 未成年犯罪人监禁刑执行问题与改革
第一节 未成年犯罪人监禁刑执行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犯罪人监禁刑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中国当前未成年犯罪人监禁刑执行问题及改革
作者介绍:张德军,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兼职律师。山东省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主持、参与省部级以上社科基金课题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