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了昆虫
来源:博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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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官至知府的贾雨村受理一桩命案,薛冯两家为争买一女,殴死一人。雨村正要拘拿凶犯,却有一门子悄悄知晓他:“这凶犯薛蟠是金陵一霸,又是贾政的外甥,而被卖的女子正是甄士隐失去的女儿英莲”。他左右为难,其复官靠的是贾府的权力,而薛家乃贵族豪门,其权势令他畏惧;可甄士隐又是助他上京赶考的恩人。末了,良心还是敌不过功名利禄,将一件命案胡乱判结,任凶手逍遥法外。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故事今天也有,当然错判误判的缘由不一定是徇私枉法,或出于对法的误解偏见。昨日兰州晚报即报道:班主任要请家长,英语老师非但没有帮忙说情,反而当众说应注意个人卫生,两事叠加,让刘同学难以释怀。最终,他选择在放学路上自杀身亡。随后,刘同学家长将学校、班主任和英语老师告上法庭。兰州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班主任和英语老师存在一定过失,需承担40%责任。
为充分说理,容我概述经过。据记者调查:初二的刘同学等学生上学时因违反校规到网吧上网,被班主任严厉批评。由于刘站得较远,班主任拉了他一把。随后班主任电话通知各位家长来校。之后,英语老师让几名没完成作业的学生(包括刘)留下来补作业,其间刘同学请英语老师帮忙给班主任说情,不要请家长,被拒。英语老师见刘同学的衣服较脏,就拽了下他的衣服,并说“以后要多讲卫生,与其去上网,不如回家把衣服洗洗”。谁也没想到,刘同学在当天中午回家的路上自杀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师承担着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职责,但在教育学生时,一定要注意讲究方式方法。班主任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电话通知家长来校,让死者刘同学感觉到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英语老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提醒注意个人卫生,这在刘同学本就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又使其多了一分难堪,这是造成死者自杀身亡的原因之一。死者父亲在日常生活中并未充分履行其应尽的关心照顾教育义务,与刘同学缺乏一定沟通和交流,导致死者惧怕其父到校知道其上网后对其打骂,这也是造成死者在当天选择自杀的重要原因。死者在案发时已年满十二周岁,属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综上,刘父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应承担40%的法律责任;死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班主任和英语老师,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故应承担剩余40%的责任。
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在法院的主持下,刘父已领到全额赔偿款及精神损失费15万多。人死不能复生,我也十分同情那孩子及他的家人。但不能释怀的是,法官对此命案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真的合理合法吗?老师的“过失”导致学生轻生的程度和赔偿比例是怎么算出来的呢?把孩子交给学堂,家长即授权校方承担其管理教育及监护责任。孩子在校,老师就是第二父母,顽童不听话,自然要呵斥;当然严禁打骂,眼下孩子民主意识强了,在家里遇到“家长作风”都会发出报警警告。因正常批评学生引发轻生,显然不是学校、老师所能预见的。
如今社会日新月异,现代人心理隐患也日益凸显。有些年轻人经得起顺境却经不起挫折。力倡素质教育的学校,确实有责任加强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培养健全人格为己任,而非制造考试机器;但这绝非一日之功。法律规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原则。是什么罪错就依律追究什么罪错,而不是和稀泥。司法作为社会道德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教师尽职尽责,却被法办,法律在冤屈者眼里还会是头上的神明吗?对法律漫不经心的的滥用,跟司法腐败一样是压垮社会良心的最后一根稻草。执法者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