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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律师庭前辩护“金律十条”

发布时间:2016-05-07      来源: 法律读库    点击:

按语:2016年4月,中德刑事律师论坛在北京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交流,其中包括六个专题论坛,三个司法机关访问。本文节选于中方刑事律师刘玲在律师庭前准备论坛中的发言。

 

刘玲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昨天,我们探讨了中德两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同属大陆法系,中德刑事诉讼法很多地方相近,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也有诸多形似之处。

 

我国刑事诉讼呈线型结构,刑事诉讼启动从“立案”开始-------和很多国家不同,立案在中国是一个程序。之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在法院审判阶段,呈等腰三角形结构,控辩审分别在三角形的三个角。中国刑事诉讼结构图,如下:

 

 

 

 

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呈封闭、半封闭、开放状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力量悬殊,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怎么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制度给与平衡,允许辩护律师的介入到程序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合力,组成盟友,共同维护后者权益。在法庭上,被告人与辩护人这对盟友组合,共同对抗控方,从而使得法官能够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使得控辩审三角形结构得以平衡,实现司法公正,使得国家刑罚权在具体案件中得以实现。

 

辩护律师的职责和目标,就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所有工作内容都围绕这个目标进行。

 

如果以开庭为结点,刑事律师可以分为庭前辩护和庭审辩护。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古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辩护律师充分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是保证有效辩护、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法宝。在庭前阶段,辩护内容有:

 

一、会见和通信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较容易,看守所基本都能提供便利,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困扰律师数年的“会见难”基本得以解决。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也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是在侦查阶段,对于“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后才能会见。

律师第一次会见至关重要,一是确立委托关系的成立,二是建立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信任。这是未来辩护得以开展的基础,也是律师和委托人友好合作的基石。

 

二、调查取证和申请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践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较少,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有: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使得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同时收集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由于有关单位和自然人不配合,使得律师调查取证阻力大困难多;律师调查取证存在执业风险,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

 

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辩护律师有权在检察院、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通过查阅案卷,辩护律师知晓控方证据,之后可与被告人核实。辩护律师对案卷证据进行全面研究,为法庭上质疑证据做准备,对于合法性存疑的证据研究确定是否申请排除。对于鉴定意见,考虑是否需要申请重新鉴定。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研究确定是否申请证人出庭。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对人身自由限制较轻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012年,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有关条文做了较大的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降低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使用,降低审前羁押率。但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两年多来,审前羁押率依然居高不下。这与侦查司法人员人权保障意识淡薄、有罪推定观念固化有一定关系。

 

五、申诉和控告

对于侦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行为,辩护律师有权向该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对于申诉或者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辩护律师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六、提出律师意见

刑事律师的工作内容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提出申请,提出以变更强制措施、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等为内容的申请;二是表达意见,向特定的机关和人员阐述自己的意见,说服侦查、司法机关接受律师意见,从而实现辩护目标。

1、批捕环节。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表达(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犯罪嫌疑人不应被逮捕的意见,此时,形成了一个由检察院、侦查机关和律师组成的三角型结构,律师和侦查机关就是否逮捕展开对抗,检察院同时获得全面的信息,兼听则明,从而作出批捕或不予批捕的决定。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还可以申请检察院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在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可以就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律师意见,阐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意见,也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3、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与检察人员当面陈述意见,也可以呈交书面意见。这对于检察院能够全面掌握案情、准确定性、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有极大的帮助。不过,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否将自己的全部辩护意见悉数告诉检察人员,是个非常纠结的选择。因为此时,辩护律师面对的检察官可能就是未来法庭中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如果将意见悉数抛出,就会让检察官提前知晓己方意见从而有所防范,这显然不利于律师在法庭上的有力抗辩。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内心期盼检察人员重视律师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如不告知意见则可能让检察院失去纠错机会。

 

七、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开庭前,辩护律师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向法院申请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对于鉴定意见涉及专业问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八、参加庭前会议

有些案件,法院在开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发表律师意见。

 

九、制作法律文书,完善庭审方案

针对法庭审理,辩护律师要提前和被告人进行沟通,确定辩护方向,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确定方向后,律师要研究证据,研究法律规定,寻找辩点,制作全面的庭审辩护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针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人员所做的发问提纲;

2)对控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3)梳理己方证据并向法庭说明证明内容;

4)制作辩论提纲。

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辩论提纲,不是为了法庭上照本宣科,而是在法庭上对律师的提醒,帮助律师应对庭审中情况。辩护意见是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全面陈述的观点和理由,它可以提前进行准备提纲,在法庭上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辩护律师要实现预期的辩护目的,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必须提前进行详细、细致的准备,必须将案件证据、事实牢记在心,提前制定几套方案以备庭上灵活使用。同时对控方的观点和出庭方案进行预测,制定应对方案。

 

十、对被告人进行程序辅导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时,一般都会对被告人进行程序方面辅导,告诉被告人庭审程序步骤、法庭布局、情绪控制、语言表达注意事项、着装注意事项等等,这对于被告人尤其是初次出庭的被告人而言,能够消除其紧张,帮助其从容出庭,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辩护律师在庭前数次会见中,要和被告人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培养一定的默契度,这有助于律师和被告人同为辩方,能够在法庭上配合默契、形成合力,维护己方权益。

 

 以上所述乃辩护律师庭前基本的辩护工作,但并不能涵盖辩护律师的全部工作。正如世界上没有一模一样的两片叶子,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刑事案件,面对每一个案件,辩护律师都需要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辩护方案,“量身定做”进行辩护工作。

 

中国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辩护的重心也需要进行调整,应以法庭为中心、为重心,要在法庭上和控方形成对抗,积极进行防御,通过有效辩护来实现辩护目标。艰苦细致的庭前准备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和前提,辩护律师,在庭前阶段,要将全部证据了然于胸,要全面预测控方观点,要研究案件涉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精心制作数套辩护方案,要提前了解证人、鉴定人的背景、特点……庭前辩护工作是繁琐艰巨的,也是极其艰苦的,但是又极其富有具有挑战性,让律师对未来的庭审倍感压力而又充满期待。这,正是刑事辩护的魅力所在。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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