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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面对婚姻陋习法律不能缺位越位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 法制网    点击:

 
 

原标题:盘点:哪些风俗习惯正挑战法律

我们一方面要尊重文化、尊重文化的传承、尊重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尊重各地的风俗习惯,另一方面又要依法审视这些习惯、这些现象,避免少数人打着陈规陋习的旗号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制网记者赵丽□法制网实习生朴莹

“逃离,也许是唯一也是最好的办法”。

5月的北京早已繁花似锦。对于这样的明媚,在北京打工的24岁女孩陈雪冰(化名)却仿佛“置身事外”。在她给记者发来的微信中,满是“冰冷”“寒意”这样的字眼。原因很简单,她收到了地处中原地区老家的父母催促回家相亲的信件,这已是今年的第九封信。“过完年回京后,平均每月3封,信里就那么几句话,我已经不敢往家打电话了,因为交谈的内容只有一个中心——回家相亲”。

在家乡那个相对贫困的山村里,陈雪冰曾是父母最大的骄傲,大专毕业后到北京打工,每个月至少能寄1000元回家。不过,随着时间的打磨,骄傲逐渐成了焦虑,在那个女孩最晚20岁就要结婚的山村,已经24岁的陈雪冰似乎成了异类。

“早婚或许是种种原因造成的风俗,但没有结婚证的早婚,拿什么来保护?”在接受采访的前夜,陈雪冰发来两则微信留言,“或许是在外面看了些,懂了些,我不想经历闹婚的尴尬,这些曾经的平常,现在或许已是糟粕”。

一些地方仍存在早婚现象

陈雪冰的父母并非杞人忧天,在婚事上,他们的大儿子已经“吃了亏”。

大儿子22岁时,老陈才开始替他张罗婚事,这时绝大多数的同龄姑娘早已成婚。

“我们家经济条件不好,我哥也没太大本事,媒人都不待见。当时媒人就给我爹说过一句话,现在家里条件好的男孩,十七八岁就开始相亲了,像你家这样条件一般的,现在才动手,难。”说起哥哥的婚事,陈雪冰皱起了眉头。

因为被“嫌弃”,老陈觉得很对不起儿子。“当时我爹还说,这不是又回去了。我爷爷那一辈十八九岁就得娶妻生子,是为了尽快传宗接代。到了我爹,农村到处都是倡导晚婚的标语。可没想到,如今,我哥刚22岁就找不到媳妇了。”陈雪冰说。

这几年回家过年,陈雪冰发现,农村相亲订亲的时间大大提前,村里的男孩儿十七八岁就已加入相亲大军,“2014年回家的时候,18岁的堂弟已经订完婚,另一个16岁的表弟正在张罗相亲”。

在陈雪冰看来,村里这种在相亲下结合的婚姻无法和自己定义的婚姻划上等号,“简直就是流水线上的作业,还很有可能是残次品甚至是废品”。

“春节前后,我们陆续回村,就被要求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把婚姻的所有程序——见面、定亲和认亲、结婚全部走完。”陈雪冰说,哥哥就是先例,“因为女方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领结婚证,办完没有证的婚礼,各自外出打工,双方根本谈不上了解”。

在陈雪冰的家乡,结婚证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我看电视剧的时候,知道了‘事实婚姻’这个词。在我们村,就是‘事实婚姻’多,领结婚证的少,因为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陈雪冰说。

或许是出于对婚姻的信任,在陈雪冰的家乡,早婚青年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有需要时才会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很多人认为领不领证没什么区别,反正就是在一起过。”陈雪冰说。

陈雪冰的话,在她的小学老师赵斌(化名)那里得到了验证,“我们结婚的时候办了酒席没领证,那时候不够年龄,后来到了年龄也没有领证,领不领证都一样,后来孩子要上学,入学要户口我们才去领结婚证”。

“我们现在还没领取结婚证,因为结婚的时候不够年龄。在村里领不领结婚证没什么区别,用结婚证的地方也不多,也没感觉到不方便。办了酒席举办了婚礼就算结婚了,大家都是这样。”——这是陈雪冰的小学同学郑彤(化名)发来的信息。

这样的早婚习俗,并非个例。此前媒体报道,在云南西南边陲地区,早婚现象仍然很普遍。只在一个村寨中,就能看到数个背着孩子的少女。有些女孩儿嫁人时甚至才12岁。由于不到法定年龄,他们不能领结婚证,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少男少女们用青涩的“爱情”经营起家庭,更像“过家家”,却又现实地孕育着下一代生命。

早婚行为不止违反婚姻法

早婚行为违法,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不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而这,并非早婚行为全部的问题。

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看来,早婚行为也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此外,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明确要求,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赵斌告诉记者,当地青年一般小学、初中毕业或者缀学后,便跟随亲友外出打工或者在家帮工,一两年后便会有人登门说媒,父母也会为其张罗婚事;或者这些青年走出校门后,自己便开始谈恋爱、选择配偶,这种行为在当地也被普遍接受,甚至被视为理所当然。

“在当地村民看来,不上学了就可以考虑婚事,也只有结了婚才是真正的长大成人。相对来说,结婚才是农村青年实际意义上的‘成人礼’。而且在当地,结婚的意思并非是按照法律规定到民政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而是经过双方父母同意、按照当地风俗走完婚姻缔结过程、举办结婚仪式,其中结婚仪式不仅涉及到村里人对这对男女结为夫妻这一行为本身的认可,也涉及到村民对新成员的接纳与相互间社会关系网络的建立。”对于村里的早婚现象,赵斌说出了自己的理解。

“早婚作为一种陋习,古人早就言明其弊,如宋司马光《家范》中就明确指出‘及其长成,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致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李明舜对记者说,从法治的角度看,早婚违反了法律,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从对青少年自身来看,会严重影响青少年的教育学习,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再者,从社会的角度看,早婚者年龄较小不能很好地处理家庭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民事甚至刑事案件数量上升较快,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在陈雪冰早婚的同学里,已经有了离婚者。“一对是因为结婚3年没生育,女的刚过22岁就成了离婚人士。由于是早婚没有登记领证,少了法律保护,离婚变得更容易。有的是因为闹矛盾女方回娘家住,男方如果不去娘家接,或者去接了但媳妇不回来,最终就只能分开,这就算离婚了。”陈雪冰说。

早婚带来的早育,也由于夫妻尚小的年龄而给下一代带来问题。

陈雪冰的一名同乡,20岁便升级做妈妈的女孩因为刚结婚没有做好怀孕的准备,在怀孕期间情绪不稳定,生产的时候不顺利,孩子出生后出现缺氧等现象,经过急救、保温箱一系列措施后,才转危为安。

“孩子长到1岁多,家里人才发现和别的孩子不一样,手脚不协调,有时候总犯傻。现在这女孩特别发愁,后悔早婚早育。”陈雪冰说。

李明舜认为,此类问题的确存在。早婚者年龄较小,身体仍然处于发育期,从生理上来说不适合生育,一旦怀孕,会造成母体与胎儿争夺营养的情况发生,不利于胎儿发育也不利于母体的身体健康,对下一代成长也带来不利影响。

“解决早婚问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特别是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使人们认识到早婚行为的违法性;加强移风易俗,改造发生早婚现象的文化基础。”李明舜说。

过度“闹婚”侵害他人权利

不愿回家相亲、逃避早婚这样的理由,对于24岁的陈雪冰来说或许过于牵强。陈雪冰不想面对的,还有一旦在家结婚必将发生的“闹婚”。

陈雪冰的担心来自于去年回老家参加的一次婚礼,那次闹的是新郎。

“我的好朋友结婚,去接新娘子。到了新娘家门口,伴娘和新娘闺蜜各种刁难,一开始大家也觉得挺有趣,玩着玩着就发现不对劲了。伴娘要求西装革履的新郎蹲下学青蛙,不但要学着跳,还要学青蛙叫。新郎学了4次,伴娘嫌不够像,第五次才‘勉强’通过。”陈雪冰向记者回忆说,“当时,新郎脸色已经开始不太对劲。之后,伴娘们还不罢休,非要新郎解下领带学吊死鬼。新郎一气之下甩手离开,现场要多尴尬有多尴尬。最后新娘一边骂伴娘一边跑出来。我觉得,婚礼上的一些‘闹婚’习俗,确实低俗,甚至有点愚昧和丑陋。”

“闹婚”习俗乃是沿袭。一直以来,人们认为“闹婚”可以驱邪避灾,会让新人将来的日子红红火火,所以“越热闹越喜庆,越尽兴越吉利”。

然而,“闹”却渐渐变了味道,当传统文化被冠以“恶俗”的标签,也开始碰撞法律的底线。

2015年6月,家住陕西省榆林市某小区的蔡某白天办完婚礼,晚上在亲朋好友闹洞房时,为了躲避胡闹,从6楼坠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类似的“闹婚”在各地上演。

最令人不耻的,不外乎新娘或伴娘遭受侵犯。一般情况下,新娘或伴娘会被新郎的朋友轮番抱住、抚摸、猥亵,更有甚者会扯下新娘的婚纱。新娘在婚礼当天会遭遇各种“咸猪手”。除了上述手法,在个别地方,伴娘还会被在隐私部位“画老鳖”。

不过,新郎也难逃被闹,“火烧”新郎便是其中一种。据报道,婚礼当天,新郎和新娘要穿着单薄的衣服站在桌子上,新郎脱去长裤,下身围上几圈卫生纸,旁人点燃卫生纸,顿时火光四射。新郎慌忙甩掉烧着的纸巾,周围的人在哄笑。由此引发的烧伤事故不在少数。还有甚者,一位新郎被人用胶带捆绑在马路旁的树上,新郎脸上被涂抹牙膏,屁股上燃放鞭炮,脚上点烟。

“我见过新郎反串新娘,全身被涂鸦甚至穿上女性内衣,并用口红在身上涂鸦,写下不雅的字句。除了变态两字,实在想不出有其他词可以形容了。”在北京工作的方琴对记者说。

对于“闹婚”习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曾查过资料,“闹洞房”婚俗应该始于先秦汉时期,孔子在《礼记•曾子问》中曾这样描述嫁娶情景说:“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归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反映了先秦婚礼的淳朴习尚,没有喧嚷纷闹大操大办的场面。

“我国的闹洞房文化流传至今,历经千年,是为新人送去祝福、增添喜气的一剂良方。但是流传的过程中它的味道已然发生变化。古人的闹洞房传统本是为了减轻平时生活中尊卑上下的压力,以求让众人与新人一起开心,多以猜谜、吟诗作对见长。流传下来比较贴合的民俗代表有乡下的‘赞床’习俗,也就是闹洞房的人要为新人送上自己的赞美和祝福,这当然需要考验自己的才华、韵律及谐趣,至于吟诗作对,要求则更高。而现今许多人认为‘闹婚’就是要玩新奇,图热闹。一味为了追求博眼球、引笑声,滑稽之感一览无余,众多低俗节目也开始粉墨登场。”乔新生说,“闹婚”如果侵害了伴娘伴郎的合法权利,强迫做不雅动作、侵害人格尊严,这种情况可以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我们一方面要尊重文化、尊重文化的传承、尊重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尊重各地的风俗习惯,另一方面又要依法审视这些习惯、这些现象,避免少数人打着陈规陋习的旗号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些传统习俗正发生改变

同是逃避,同因习俗,28岁的顾丽安(化名)在初夏经历着“冰火两重天”。

相恋两年,顾丽安和男友决定完婚,然而却在婚宴问题上引来风波。

“由于父亲的职位,如果我操办婚礼,父亲需要申报。家里亲戚朋友多,婚宴规模肯定不小,思来想去,我们决定不办婚宴了,改为旅行结婚。”顾丽安小夫妻的想法却遭到了父母的反对。

“婚礼是一辈子的大事,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等着看你出嫁的那一刻,不办的话,亲戚、朋友、同事难免说闲话。”——顾丽安的母亲搬出“老一辈”做救星;

“你要是担心申报问题,没关系,我可以提前打电话咨询注意事项,肯定不会违纪。”——顾丽安的父亲试图说服她,简朴、正常婚宴没有问题。

顾丽安仔细查阅了相关规定后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禁止的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简单说,相关规定禁止的是以大操大办的形式敛财,简朴的婚礼应该是允许的。”顾丽安说。

尽管如此,顾丽安还是决定不办婚礼,“带着双方父母旅行结婚,把旅途中的视频分享给亲戚朋友,这样更有意义”。

与大操大办婚丧宴请相似,一些传统习俗中的陋习开始与法律法规发生碰撞。

禁放烟花爆竹条例就是其中之一。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但却事故频发,每年都会造成不小损失。于是,“禁放”成为各地普遍采取的办法。经过数年宣传以及法律法规的细化,群众开始正视燃放烟花爆竹习俗的利弊。2016年,春节到元宵节的喜庆气氛还未散去,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交出了“禁燃令”的“大考”成绩单——外环内实现烟花爆竹基本“零燃放”,外环外燃放明显减少,往年数以吨计的烟花垃圾不见了,蓝天白云和整洁干净始终伴随着节庆中的上海。

北京,在烟花爆竹“禁改限”的第11个春节,2016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伤情、火情数量及烟花爆竹销售数量均较2015年同比有所降低。

同样发生改变的还有酒桌上的劝酒文化。关于劝酒,很多人会想起大诗人李白的《将进酒》:“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接下去还有“将进酒、杯莫停”“会须一饮三百杯”等句。这些诗句时常出现在酒桌上,中国人的好客,在酒席上发挥得淋沥尽致。人与人的感情交流往往在敬酒时得到升华。中国人敬酒时,往往都想让对方多喝点酒,以表示自己尽到主人之谊。这些做法有其淳朴民风遗存的一面,也有一定的负作用,特别在“醉驾入刑”后,更不能“会须一饮三百杯”。

面对陋习法律不能缺位越位

虽有法谚“习俗是万物之王”,但不容忽视的是,风俗习惯并非都是积极进步的,其中不乏一些恶俗陋习,这些陋习往往成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需要加以改造甚至扬弃。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闹婚”、劝酒等民俗本身不一定违反法律法规,只是一旦逾越一定程度和限度才会违反法律法规,“民俗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笼统而论,当这些民俗具备特殊情结,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才违反法律法规”。

“比如,农村的办酒席宴会有我们所不理解的社会功能,即社会互助和救济。因为在过去生产、经济不发达的时候,办婚丧嫁娶是一个家庭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通过拿礼钱、大家凑在一起热闹,是社会互助、社会团结、娱乐的功能。但是对他人人身、人格、财产造成损害的民俗,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有处理措施。比如‘闹婚’对伴娘人格造成损害,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不能提倡。”支振锋分析说,民俗活动也与活动主体的身份有关,法律是平等的,但除了法律还有党的纪律。同样的民俗在普通群众身上没有问题,但在党的领导干部身上就是问题。比如婚宴大操大办,“对于普通群众,我们可以批评教育、不鼓励不提倡;如果是党员干部,可能会有党纪处分,情节严重者还要查明是否有腐败情节”。

对此,乔新生也向记者表示,当习俗与法律发生冲突时,首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是损害他人权利的,应该一律禁止甚至鼓励当事人诉讼。如果不损害他人权利,属于传统习俗,比如往脸上抹黑、往身上泼水,如果不违反法律,应该允许存在并保留,“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既有内在的东西也有外在的东西,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我们现在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行为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只要你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我们都应该允许存在”。

针对那些有伤风化甚至违背法律法规的习俗,支振锋认为,对于有伤风化、违反公序良俗的习俗,要区分不同情节和情况,“有些是道德层面的,需要批评教育,道德感化,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出榜样。管住关键的少数,使领导干部不去做奢侈腐化的事情,为群众做榜样。有些涉及社会治安层面的,法律要严厉打击,法律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对于一些挑战法律的陋习,乔新生的建议是,第一要自力救济,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可以提出诉讼,这叫诉讼个人保护;第二需要村委会或社区管理组织出面劝告,防止闹得太过火;第三可以由民政主管部门提前告知;第四,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

“另一方面,文化管理部门、民政主管部门应该注意偏远农村的一些现象,防止地方陋习在无形之中损害公民权利。有关部门也要注意移风易俗,更好地营造良好环境。”乔新生说。

来源:法制网2016-05-06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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