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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旭:如何在法治框架内回应雷洋事件

发布时间:2016-05-13      来源: 财新网    点击:

 青年学者雷洋“涉嫖”被控制后身亡,家属提出质疑,引发舆论热潮。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官方微博5月9日晚间的通报,是在查处卖淫嫖娼过程中,民警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29岁,本市人)带回审查时,“该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了强制约束措施。在将该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该人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雷洋家属对警方所称死亡原因、死者手机里位置信息被删以及警方在死者身亡两小时后才通知家属、拒绝家属对遗体拍照留存等多个事项均表示异议。雷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生前就职于北京某经济学会。

   目前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已介入调查。截至发稿,除了官方微博通报,尚无其他细节披露,舆论仍在发酵。如何在法治框架内更加有效地回应社会关切?

   

应该公开的信息

   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毛立新表示,当务之急是查明死因,到底导致死亡的原因有哪些,到底有无心脏病,如果有,又是哪些诱因导致猝死,这是法医检验鉴定的问题。

   另外,还要“对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调查,相关证据应该尽快予以调取和封存,包括死者的行动轨迹,在北京不是难事,有视频监控系统,执法过程的全程记录,进入派出所之后,有无讯问,也应该有音频和视频,所有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的证据应该尽快调取封存。”

   当然,任何调查都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中国人民大学警察法治研究所执行所长李元起认为,当前家属质疑的核心就是要不要保障知情权,最终的调查结果要按照调查步骤一步一步来,尤其是涉及尸检、执法过程的了解,可能“至少要半个月。”

   但是,应该把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向家属公开,李元起认为,有关负责部门应该及时站出来表达明确态度,同时,“及时告诉公众,办到了什么程序,就不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李元起认为,当前应该可以公开的信息包括,第一,当事人雷洋到底有无违法事实;第二,执法过程是怎样的;第三,处理程序进展,比如哪些部门已经介入,尸检程序准备如何实行等。

   

检察机关应主导调查

   目前昌平区检察机关已经介入,但介入程度如何,尚不清楚。

   毛立新认为,死者家属提出严重质疑,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执法不当或者违法情况,所以,“事件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也就是检察官主导调查,而不是由公安自身,因为这涉及中立和程序公平。”

   李元起提醒,昌平检方介入之后,公众仍可能会有所怀疑,担心会不会相互包庇。而且,检方究竟介入到什么程度,也没有提及,所以,“只有进一步透明,才可能减少矛盾。”

   尤其是在法医鉴定环节,毛立新表示,如果单纯由公安的法医进行鉴定,肯定是缺乏公信力的,被害人家属也不会信服,所以,鉴定也应该由检察机关主导。“另外,应该允许死者家属聘请法医专家在场进行监督。”

   “如果能建立专门的调查组,公信力会更强一些。”不过李元起也坦言,公安机关可能会有自己的考虑,这次其他部门参与了,以后会不会都那么操作,到时会增加不小压力。

   对于该事件的涉案公安人员,毛立新表示,无论是公安机关内部开展的调查,还是检察机关主导的调查,相关人员均有配合的义务。

   “公安机关内部,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如停职、不得外出等,但在确定涉嫌犯罪之前,不宜采取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毛立新书,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在正式刑事立案之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对“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范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事件具体情况,但执法过程中的暴力现象不容忽视。“这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李元起介绍,警察执法过程中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少数警察认同“不服就要打”,执法中的暴力现象近年还有抬头的趋势。

   也有学者曾撰文回应“人性化执法导致袭警事件发生”的观点,因为“有关部门在分析原因时指出,袭警事件频发与公安机关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有关。”

   事实上,2009年中央政法委曾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政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被刑讯逼供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故。”

   毛立新认为,雷洋事件就属于非常死亡事故。

   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可能是涉案人员畏罪自杀,或者因心理或精神压力而选择自杀,或者在狱中相互打伤致死,以及抓捕、押解过程中,涉案人员因脱逃而发生意外死亡等,比如,脱逃中因车祸致死。

   中央政法委下发文件之后,公安、检察等机关纷纷落实出台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要求,对每一起案件,办案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并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要承担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 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对口的中央政法部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省级政法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管负责同志必须到对口的中央政法部门检讨责任。

   同时,因违法违规办案造成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政法队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令辞职或者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3月,公安部负责人在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指出,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公安纪检监督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清问题,严肃处理。由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

   响应中央政法委要求,公安部和地方曾组织专门的整治活动,地方出台更严格的规定。根据公开报道,2010年河北省公安厅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发生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致死人命的,县级公安局长要向市公安局作出检讨,市级公安局长要向省公安厅作出检讨。不少省份规定,集中整治期间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办案单位责任领导一律免职。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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