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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律师死磕,争议11年的“附条件逮捕”终废止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 大案    点击:

 

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项制度最早明确于2006年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2013年4月,最高检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一文,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标准等予以细化规范。

 

 

作者:王秀中 程姝雯

来源:我在抱柱 wozaibaozhu 7月12日 

本文经公号授权大案(mycase)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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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被废止

黑龙江人民检察院头条号“龙江检察”7月11日转发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于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通知显示,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早在2006年宣布适用时,“附条件逮捕”制度就因可能降低逮捕的证据标准,有违“少捕慎捕”、“疑罪从无”的原则受到质疑,并在此后一度被有的地方滥用。而在11年后一位律师提请的备案审查建议,“撬动”了全国人大备案审查程序,并最终让这一制度宣告终结。

这名律师叫苗永军,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星洋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正是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一份审查建议书,最终促成了一项争议制度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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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于一名律师的死磕

因为一起案子,苗永军的当事人在涉嫌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附条件逮捕”,最终被判刑。这让苗永军死磕上了“附条件逮捕”。

他发现,这项能够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是出自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按照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进行立法,不能由司法解释类的文件来作出规定。

苗永军的这一发现,一度遭遇当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嗤笑:“笑我‘瞎整’,人家说:‘最高检的规定怎么会错呢?’”但苗永军没有放弃,他发现了一条路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016年9月,他连夜乘火车奔赴北京,以当事人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寄了一份“审查建议申请书”。

他在申请中提出:刑诉法中并没有“附条件逮捕”的规定,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四条附条件逮捕条款、《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涉嫌违反上位法,建议对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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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生就颇具争议

事实上,“附条件逮捕”制度从一“出生”就伴随着争议,《法制日报》曾在报道中,形容它“似乎是一夜降生,其名称和含义还不为人所完全理解,就迅速吸引了业内人士的目光”。

有法律学者在该制度出台伊始便指出,“附条件逮捕”降低了刑诉法中有关逮捕的要求,有悖于“少捕慎捕”、“疑罪从无”的原则,容易导致为服从侦查破案的“需要”而逮捕。而从其后多年的实施情况来看,确有地方扩大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便是这一制度旗帜鲜明的反对者。

陈卫东表示,“附条件逮捕”是总结北京侦查逮捕中的特殊案例,对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犯罪事实、但证据尚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采取先逮捕、后补充侦查的做法。

“对逮捕,应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陈卫东认为,刑诉法已经对逮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果搜集不到证据,就应该坚决不逮捕,“在证据条件不够的情况下逮捕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发现逮捕错了怎么办?实践中,逮捕后被判无罪的还是少数。”

苗永军也指出,在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背景下,“只要逮捕了,公安把‘饭’做熟了,法院也就定罪了。”

公开报道显示,在“附条件逮捕”制度运行了两年后,2008年8月,北京市检察院、社科院法学所就“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举办专题研讨会。在这场研讨会上,除了陈卫东明确谈及“附条件逮捕”存在的问题之外,同样有与会人士表达了审慎态度。

时任最高检司改办常务副主任万春说,“附条件逮捕”应适用于“个别案件”,比例不宜过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任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副院长于志刚也认为,“附条件逮捕”应仅适用于重大案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在研讨会上还发出提醒,要防止“附条件逮捕”扩大化适用的倾向。

这些不是无谓的担心。

最高检机关刊物《人民检察》对此次研讨会的报道中坦承:“由于各地对附条件逮捕制度中‘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的标准、‘重大案件’范围的理解不相同,存在扩大适用的现象”;“确有不少单位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并未经检委会讨论就作了批准决定”。

截至目前,官方尚未披露“附条件逮捕”制度启用以来具体实施的案件数量。陈卫东透露,在这项制度的弊端在实施中逐步显露后,最高检在近年已鲜少使用。

据专家分析,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是逮捕的前提。而最高检两份文件所规定的“附条件逮捕”,在证据方面规定的条件为“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其中“基本构成犯罪”的概念不清楚。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不一致,从而在执行层面上形成两个不同的逮捕条件。

最终,最高检于今年4月28日向各省区市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这意味着,一名律师,“死磕掉了”这一长了11年的“怪胎”——“附条件逮捕”。

感谢苗永军律师,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同行,法治需要更多“死磕”。正值司法改革如何如荼进行,普通人也能为法治进步做出一点努力。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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