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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品健:索赔漫天要价怎能认定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17-07-14      来源: 正义法律人    点击:

 
这个法律问题似乎已经无需讨论了。因为在之前很多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各地各级法院都已经做出了基本相同的判决——在维权索赔过程中,就算是漫天要价,都还是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在最近的“三聚氰胺奶粉敲诈案”再审判决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7日再审认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结石宝宝”父亲)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故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县法院原裁决,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因索赔漫天要价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法律思维,早在2006年的“黄静诉华硕案”中就已经为公众所关注并予以极力的声讨。作为大三女生的黄静因为华硕主板问题,向华硕公司索要500万美元的天价赔偿,结果非但没能获得赔偿,反而换来10个月的羁押。幸亏后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并最后不予起诉,否则这500万美元(按2006年3月7日案发当天1美元对人民币8.0425元的汇率,相当于人民币40212500元)的天价敲诈勒索案,足以让她在监狱里了却一生。
 
然而,同样的因索赔漫天要价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案件,最近在广东的河源又上演了。剧情与上述的案件基本类似:缪某的100亩土地被政府和某公司强毁、强占,仅给予98万元的赔偿。缪某认为赔偿太低,因为在被毁被占的土地中,不仅仅是100亩土地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在这100亩土地上,还有两个温泉,他自己估算,这两个温泉至少值1000万元。因此,他认为某公司至少应该赔偿1000万元。于是,缪某找到了刘尧,要求刘尧代理他出面索要赔偿。刘尧在跟某公司洽谈赔偿的过程中,开出5000万元的天价赔偿。结果,刘尧被认定为敲诈勒索5000万元。当然了,某公司没那么傻,会向刘尧或者缪某支付5000万元赔偿,于是,法院就以敲诈勒索未遂认定刘尧构成犯罪。
 
在刘尧与某公司洽谈赔偿事宜的过程中,与前述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又有一些相似之处:即,如果不予赔偿,我就曝光、检举、揭发你。于是,公诉机关就认为,刘尧以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天价赔偿,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很遗憾,法院竟然也沿着这样的法律逻辑,认定刘尧构成敲诈勒索5千万。
 
这里有几个关键的问题需要探讨:一是缪某是不是真的被某公司强毁、强占土地?土地上是不是真有两个价值1千万元的温泉?二是某公司是不是真的有什么违法犯罪事实存在?三是刘尧是不是真有威胁、胁迫、要挟某公司的行为?他对某公司的检举、揭发是单纯的想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吗?四是法人能成为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吗?法人有如自然人一般的羞耻、恐惧的心理变化吗?
 
关于第一个问题,缪某前面已经获得98万元的赔偿,土地侵权纠纷的事实是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据查,某公司的确涉嫌违法使用土地问题,而且还不是一般的违法问题。第三,刘尧实施的所谓“威胁、要挟、恫吓”的行为包括发信息、发邮件以及在网上举报。那么,他向某公司发送了什么信息,足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首先,他给公司老板发了一条信息:“你放我鸽子,我放你火箭”,还发了几封电邮,内容有点暧昧,没有直接明说“你不给钱我就怎样怎样”的话,但其中的确有点威胁、讲狠话的意思,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仍然属于索赔谈判的范围。众所周知,在谈判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说一些狠话或者威胁性的话,以促使对方在最大范围内接受自己的谈判方案,这都是非常常见的,不能因为己方没有谈判的筹码或者筹码比不上对方,就指控对方敲诈勒索——这至少在人品方面是非常不厚道的。其次,刘尧是否实施了什么“威胁、要挟、恫吓”的行为?据公诉机关指控,刘尧在网上举报、诬告、攻击某公司,想以此来要挟某公司就范,实现敲诈勒索的目的。但刘尧他本身就是一个职业举报人,在代理缪某向某公司索赔之前,他就以“疯狂举报人”的形象享誉河源市,河源市官场上甚至流传着这样的一句话“防火防盗防刘尧”——别说是某公司的违法用地问题,就算是某市委书记他都敢网上举报。因此,尽管网上举报某公司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跟本次索赔谈判有一定的联系,但你控方不能一股脑儿地指控刘尧网上举报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也不能把所有疑点的利益全部归于控方——即只要你刘尧有敲诈勒索的嫌疑,我们就千方百计地指控你敲诈勒索——这样的司法实在太可怕了,其结果会导致人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只要我想构陷你。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法人或者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私人财物,必然是针对自然人进行敲诈勒索;那么,敲诈勒索公家财物,敲诈对象是不是就是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及其他组织呢?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人或政府会不会在敲诈勒索的作用下产生精神恐惧的问题。其实这是一个无需回答的问题,因为只有人才有精神恐惧,虚拟的人是不会有精神恐惧的。因此,如果出现“敲诈勒索政府”或者“敲诈勒索公司”的命题,绝对是个伪命题。政府或者公司的资金进出都有严格的规定,不是威胁其中一个工作人员或者领导就能拿到钱的,公司或者政府的财物流通往往都需要开会讨论、并通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能完成。所以,在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或者“敲诈勒索公司”案件中,往往都是未遂,因为所“敲诈勒索”的款物不符合公司或者政府的开支规定,不管被“敲诈勒索”的领导是否产生精神恐惧,如果“敲诈勒索”的款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是不可能拿到钱的——将一类不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硬要认定为犯罪,这样的法律逻辑也真让人醉得一塌糊涂。如果某位领导因为被敲诈勒索而交付了款物,那是真的敲诈勒索犯罪,而不是敲诈勒索政府或者公司。但要说刘尧敲诈勒索某位公司领导5千万元,刘尧再怎么傻估计都不会这样做,因为他明知道这个公司领导肯定不会有那么多钱,而且强毁、强占缪某的土地是公司做的事,怎能把公司的事摊在公司领导个人头上呢?因此,刘尧与某公司磋商5千万元的赔偿事宜,肯定是属于解决民事侵权纠纷的磋商行为,而不是敲诈勒索。
 
如果检举、揭发和举报违法犯罪的行为与维权活动同时并存,便将举报视为威胁、要挟和恐吓,便将维权过程中的磋商和谈判认定为敲诈勒索,这样的司法理念真的太可怕了——难怪当下的社会治安如此糟糕、司法公信如此低下、官民的思维如此冰火两重天。刘尧的检举、揭发和举报难免掺杂有私心,他在维权过程中主张5千万元的赔偿数额也未免太过贪心,但如果违法犯罪真的确实存在,如果土地侵权纠纷真的确实存在,怎能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一味地认定他是敲诈勒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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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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