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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火锅店卖“拍黄瓜”等凉菜赚139元,被罚1万!吃宫保鸡丁只

发布时间:2017-07-29      来源: 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张维
 
 
近日,一则火锅店“拍黄瓜”被罚万元的消息引爆网络。广州市黄埔区一家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凉菜,被通知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21天赚得的139元。一时间,质疑声四起,原本对食品安全极度敏感的人们,倒是更多地表现出对违规商家的同情。
 
 
 
黄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回应中说,该处罚依法依规没有问题,并列出《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示于法有据。也有评论逐渐转向,认为“好事未得好评”,就在于类似的案例实在是太少了。
 
现场:违规卖凉菜被贴“告知书”
 
 
 
火锅店门口张贴的“告知书”显示:何灵(广州市黄埔区川锅演义火锅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川北凉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从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销售收入139元。该店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此,没收违法所得139元,罚款1万元人民币。
 
 
 
该门店已停止营业,玻璃门上了锁链,透过玻璃窗可见店内仍有餐桌椅和摆放杂乱的厨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旁还有电费欠费通知单。
 
一旁酸菜鱼店服务员介绍,该火锅店才开了半年,已经关门一个月了。
 
 
走访:有火锅店经营范围没凉菜仍售卖凉菜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记者走访广州天河多间火锅店,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显眼,有些字太小看不清经营范围。其中一家火锅店经营范围没有凉菜,菜单上却有凉拌木耳等凉菜,不少消费者都点了凉菜。有的火锅店则明确写了经营范围包括“冷藏冷冻食品”。
 
记者随机访问消费者,大家均表示进餐厅点菜并不会留意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内容。
 
 
回应: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此次调查是接到市民举报该火锅店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凉菜。经实地调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属于超过许可范围买卖。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
 
没有取得许可就进行买卖,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买卖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黄埔区食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该处罚依法依规,并没有故意为难当事人。由于火锅店已关门,食药监局找不到人,才张贴行政处罚告知书。
 
也并不是立即罚款,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三天内可申辩,若三天内不上门申辩,联系不上当事人的将走公告程序,发出公告60天内,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60天后仍无联系,则交由法院处理。
 
 
专家观点
 
对于这场引发公众经验与执法机关严重分歧的事件,从行政法上究竟该如何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执法机关的行为看似符合形式法治,但实际上这种有机械执法之嫌的处罚,违反了实质法治,有悖公正。
 
 
有选择性执法之嫌
 
 
当事人该罚吗?按照国家对餐饮企业的规定,从事凉菜加工的前提条件是餐饮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上必须标明“包含凉菜”,标明“不含凉菜”就是不准销售。同时,凉菜加工需要专人在店内专门的凉菜间进行操作。凉菜间的面积应该不小于5平方米。凉菜间内要有镜子、帽子等设施,有洗手液、非手动的洗手设施,专用的冰箱等冷藏设施,专业的拌菜工具,还有二次更衣室和紫外线消毒灯等。
 
如此看来,确实该罚,但这又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经验产生不一致。且不说握有营业执照的饭店,即便街头摆摊中都不乏凉菜售卖,似乎很少有人去查验对方是否超范围经营。
 
民众并不了解这些原本为保障他们权益的法律规定,是谁之过?即便这一事件发生后,黄埔区食药监局作为执法者也并未尽到普法的责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执法机关的回应太过表面,有照章办事之感,公众的疑问并没有得到解答。
 
执法者不仅应当列出法律依据,还应当向公众释明足够理由,比如,为什么要对凉菜经营实施许可制度。再向上追溯,这一制度在确立时是否真正实现了充分的公众参与,也是需要反思的。
 
不仅在制度确立时应有足够理由说明,“一旦有了制度安排,就要严格执行。我们在实践中看到大量的超经营范围行为,却不见执法机关开罚单,这容易给公众造成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的不良印象。”杨伟东说,在他看来,制度是否获得了普遍的实施,非常关键。
 
这种怀疑不无道理。据媒体报道,仅在这一事件的发生地,记者就发现了有火锅店经营范围没有凉菜,菜单上却有凉拌木耳等凉菜,不少消费者都点了凉菜。
 
 
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火锅店超范围经营,售卖应有许可的凉菜,显然属违法。但这并不当然得出结论:黄埔区食药监局的处罚是没错的。
 
刘莘认为,虽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是说“只要在这个幅度内,都是可以的”,还要考量“在这个幅度之内作的裁量是否合理与适当”,其中并非没有标准可依。“比如根据法律规定,显失公正就是违法了。也就是说,合理性的问题在特别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就成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了。”
 
刘莘对于网友们认为处罚过重的质疑表示认同,她也用“失衡”来形容这一处罚。“从法理上来说,普通人的感觉是对的,因为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
 
而普通人所没有注意到的,还有一个专业法律问题。即对于21天违法所得的累计,在刘莘看来,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种算法只存在于刑法领域,行政处罚中并无此种算法。“这意味着执法者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它同时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第一次违法时,你执法者在哪里?为何不制止不纠正?是在故意等着累加还是存在不作为问题。”
 
刘莘指出,此举和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是相悖的。“看起来,像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忽略了行政处罚应有的教育意义。”
 
 
不能机械执行法律
 
 
对于这次陷入风波的处罚事件,从深层次来讲,行政机关还需要注意改变机械执法的做法。“现在行政机关有一点机械执法,假借着执行法定的名义,非常机械地去理解法条和执行法律,实际上都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去解释。”刘莘说。
 
刘莘认为,如果从形式法治上来看,黄埔区食药监局的处罚似乎能够解释得通,但,如果从追求公正的实质法治角度来说,这样执法恐怕与依法行政是背道而驰的。
 
杨伟东认为,重罚可以理解,这些年国家在环境与食品执法方面确实加大了处罚力度。跳出这一事件,联系到近年来正在推进的简政放权,杨伟东认为,政府对于什么事情应该管,管的理由是什么,该怎么管,一定要在制度安排之前弄清楚。“要让人们在内心中形成制度确信,对于是否能获得公众认可充分考虑。在一些标准的设立上,让公众充分参与其中。”
 
 
 
  网友评论
 
 
 
 
 
@pipilu_:没有批准即销售的,都是违法行为,否则还不乱套了
 
@-MatouKariya-:身边有人最近就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凉菜要考虑储存环境,生熟度以及农残多种因素,没有相应储存条件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当然是要审核的。
 
@NICKY BV:正常啊!平常的小吃店营业执照都会写经验范围,没有申报凉菜的都会在后面括号括着不包括凉菜等,我认为执法部门没有错
 
@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这个处罚明显超过营业收益所得啊,比例原则呢?
 
@绝望的土哇君:我不太相信其他饭店都有凉菜间
 
@Swiss-R:说白了大部分餐厅都没有销售凉菜许可,比如面馆…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
 
胡一刀(时评人):不少餐馆对超范围经营可能并没有清晰的认知。在他们朴素的观念里,有卫生许可证了,怎么就不能拍根黄瓜呢?加上做凉菜这类轻微的超范围经营行为不在少数,导致很多店有样学样,稀里糊涂就违法了。这其中固然有餐馆自身原因,比如部分餐馆法律意识不强,但也与普法的不深入有关系。不妨设想一下,如果食药监部门能够推出一个餐馆的负面清单,把其可能涉及的且法律禁止的行为一一列明,并注明违法的后果,再碰上类似的“拍黄瓜”事件,公众的态度或许就不是质疑,而是认为“这家火锅店活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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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
(编辑 唐晓芳 见习编辑 朱婵婵 实习编辑 季天)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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