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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2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点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1日第5版。作者:陈光中。深表谢意,照片来源于网络。

 

 

阅读提示:

 

1、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的监察权,是与检察院的检察权、法院的审判权并行的权力;

2、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同样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庭审应当调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时是否告知主体更换、相应的诉讼权利和继续认罪的法律后果。若未告知,法庭就应当直接排除监察委员会取得的被调查人的有罪供述;

4、留置涉及刑期折抵问题。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中国行为法学会法治服务中心举办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讨会上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监察体制改革将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预防腐败局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终结了原有的反腐败机构分立的局面。在一定情况下,监察权和审判权也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衔接关系。

 

 陈光中提出,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的监察权,是与检察院的检察权、法院的审判权并行的权力。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权为监察法所规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为刑事诉讼法所规范,这样就存在监察权和司法权如何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的问题。

 

 他认为,首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同样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因为调查所得的证据最终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调查必然要向审判看齐。

 

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庭审应当调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时是否告知主体更换、相应的诉讼权利和继续认罪的法律后果。若未告知,法庭就应当直接排除监察委员会取得的被调查人的有罪供述。

 

其次是留置的法律效果。若法院宣判有罪,并判处徒刑,此时留置就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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