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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大猜想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10-15      来源: 律媒百人会    点击:

文/本社记者 王健

 

 

 

 

△2017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田家炳高级中学考点,考生们在等候进场。

 

    9月17日下午5时,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铃声响起,最后一次司法考试完美收官。接下来,司法考试将转变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相对于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否有调整与扩张?早在2015年12月20日,中办、国办公布《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时,就已经对考试资格、参考范围和考试方式等社会公众关心的话题给出了答案。而且《意见》明确要求这些改革措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事实上,离《意见》提出的截止日期只剩下不到四个月的时间,这些话题仍然未有定论,给各方留下了足够的猜测空间。


    由于诞生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使命,它已经被演绎成不再是单纯的资格考试。于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被罩上神秘的光环,各种说法层出不穷。

 

猜想一:提高准入门槛,非法学专业类考生将不能参考

 

    这个说法从《意见》甫一公布就开始了。关于考试资格,《意见》第二条对学历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显然,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文件执行,则自考法学本科、电大法学本科、网络教育本科、大三在校学生、没有取得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所有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取得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学位,但不是全日制非法学本科学历的考生将不再拥有报名资格。


    但是,这一条款中同时规定“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可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则为未来制定细则,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宋光明博士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制度的研究和辅导培训工作。他认为:“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如果将考生局限于法学专业,实际上是将参加考试的考生资格审查前置到了法学院,这显然是对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权威性的消解。”


    宋光明说,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的性质分析,这个考试只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而考生资格问题,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关于此有明确规定,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因此,就考试资格而言,非法学本科生当然可以参加改革之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非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对此明确作出修订。”宋光明说,“从上述条文的表述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分析,显然,职业资格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同样,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但是,在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和静钧看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已经到了从单纯的学历要求,到学历与专业“双要求”的准入门槛制度建立的时候。


    目前司考通过率的数据分析提示,非法学专业类的考生通过率居然高于法学专业的考生。这让和静钧十分担忧。她说,这一结果的造成,一方面原因是司考与法学教育脱节,司考越来越依赖所谓的考前突击或题海战术;另一方面原因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得不通过死记硬背等方式应试,从而在应试上比更善于多角度思辨的法学专业考生具有优势。

 

    对于如何解释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中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和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此前采用了广义解释,把结果视为条件,即考过律考或司考,就反推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和静钧认为现在应采狭义解释,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仅指为非法学专业考生在大学期间兼修了法学第二学位或完成了法学自学考试并取得本科文凭的考生。


    如是,专业要求就会归位。从《意见》看,专业要求进入准入门槛,是大势所趋。可以预测的是,随着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非法本将面临自动退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可能。

    

猜想二:不仅仅特定法律职业群体,警察或将被要求通过考试

 

    这个说法主要是针对警察滥用权力的。2014年以来,发生了多起警察滥用职权案件,比如太原警察打死上访民工案、深圳警察非法拘留女学生案等,都让我们看到警察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性,对警察的素质问题敲响了警钟。


    在这样的背景下,呼吁把警察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成了必然。

 

    其实,早在2015年1月,就有媒体报道,在当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要求,完善并实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研究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等纳入考试范围。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这里已经明确,国家司法考试就是由国家统一组织,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这说明,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不过,这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是从事特定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宋光明看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表述,是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加上了“统一”。这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所有的法律职业人员都必须参加的考试,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公证员在内的所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群体。此前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的表述,明确人民警察包括在司法人员中,从而印证了人民警察有可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结论。


    然而,《意见》缩小了法律职业人员范围,仅仅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此后的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将这些法律中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式入法。


    很明显,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和这次修法,有利于建立起统一的法律职业入门“门槛”,促进法律职业的实质统一,体现出专业岗位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的思路。对此,有评论指出,从“司法考试制度”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将真正形成。


    对于为何未将立法工作者、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以及警察、城管等执法人员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主要更关注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将从事司法性质(工作)的人员纳入考试范围。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但在(司法)改革的工作方案当中,提倡和鼓励立法人员和法律法学教育人员参加这样的资格考试。


    尽管贾丽群没有给出将立法工作者、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以及警察、城管等执法人员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表,但是从司法一词改为法律一词来看,将从事警察、行政执法等人员也纳入到国家统一的考试当中是大势所趋,这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真正形成的必然要求。

    

猜想三:考试模式变革在即,分阶段考试呼之欲出

 

    这个说法最早出现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之后。当时在司法考试圈就有这样的传言:“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注意健全这个词,这代表我们的司考模式不健全,要健全就得分阶段考试,未来的难度,你懂的! ”


    2017年最后一次司法考试前,某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更是抛出“独家新闻”,以吸引考生的眼球:“2018年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分为两个等级。”具体方案为:第1个等级: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筛选,非法本、自考等都可以考,但法本毕业的考生直接可以跳过这个等级筛选的考试,毕竟已经在学校里学了四年法学了。第2个等级:正式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有通过了第一次准入资格的非法本、自考考生及所有法本考生才可以参加。  


    尽管对于法律职业考试模式改革的说法“有鼻子有眼”,但是从《意见》的内容来看,似乎看不出丝毫的分阶段考试的蛛丝马迹。


    相反,《意见》指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这跟目前司法考试的模式如出一辙,看不出有任何的新意。


    在一些学者看来,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2001年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经过16年的实践检验,现行一次性书面司法考试制度模式的局限性日渐暴露。


    “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设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个司法从业人员能够胜任该特殊职业,从而保障法律的公正、正义价值的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认为,“目前我国采取一次性书面考试的方式,其中四分之三的题型是选择题,总的特点是覆盖面广,问题开口小,对考生的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不能较好反映。就选择题而言,虽然命题组再三强调灵活性要求,但局限于选择题题型强调题目的标准化程度和答案的唯一性,选择题很难体现出灵活性。由此而得的成绩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成良也认为,现行一次性书面考试增大了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能力者取得司法考试合格成绩的可能性,因为任何考试都带有偶然性,考试的次数越少,考试结果偶然性的概率越大,“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不言而喻。


    在一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潘剑锋提出,未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分阶段进行。他说,阶段性法律职业考试模式应至少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考试全部采取客观题的方式,特点为考查范围广、难度比现行司法考试选择题相对简单,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该阶段考试的设置目的为:通过相当数量的法学基础知识考试,将具备基本法学素养的考生送入第二阶段考试,将尚未完成对法学知识系统学习的考生淘汰,从而使得相关考试资源的利用更为集中和有效。第二阶段的考试全部采取主观题的方式,由考生书面作答,考查考生的法学应用能力,侧重检测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思维过程和理论素养,即通过对主干应用法学学科所涉及的案件材料的考查,检验考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综合分析案件、处理案件的能力。


    另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相顺教授提出,考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应额外设置面试进行考查,面试内容还应强调考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考查。基于面试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面试的基本取向不应以选拔、测试考生的知识水平为主,而应以淘汰为目的,即淘汰不适宜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


    6月5日,在司法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贾丽群透露,目前司法部正在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既要坚持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意见》,同时会对公众和社会的预期有一个充分的考虑。


    看来,官方也希望通过越来越严密的制度,来破解关于司法考试的种种传言和猜测。毕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仅仅是一种与其他资格考试一样的资格考试。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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