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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务】办理不批捕案件的3大要领

发布时间:2017-11-25      来源: 法案聚焦    点击:

想必大家都明白,逮捕措施是最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在短暂的审批批捕阶段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重获人身自由,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快、准、狠找到案件办理切入点。

一、批捕与否的影响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影响刑事案件是否做出逮捕决定的几个因素。

第一、案件证据情况。

证据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石,如果一起案件缺乏定罪的关键性证据,或者证据单一、主要证据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矛盾,例如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缺乏毒品鉴定结论;例如在言词证据作为定案主要根据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主要证人证言间存在多处矛盾,这样的案件因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自然不能做出批捕决定。

第二,案件性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于径行逮捕条件,即不考虑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取保候审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几种情况,而直接适用逮捕措施。

实践中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具有极强人身危险性的,或者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案件,只要证据不存在明显问题,一般不考虑不予批捕。最高检曾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现已废止),主要针对的就是案件性质恶劣、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文件主要精神即针对此类案件要求检察机关一般都做出批捕决定。

第三,是否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自最高法院下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后,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成为案件做出不批捕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如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致一人轻伤,案发后积极配合被害人治疗、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一般检察机关会做出不批捕决定。又如盗窃初犯,盗窃金额刚达立案金额,又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属于无逮捕必要的情况。

第四,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一贯表现与到案后的态度。

这一因素主要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有再犯可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则再涉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案件的,属于径行逮捕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前科或多次受到治安处罚的,一般会考虑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案情、能够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也是考察其人身危险性的一个参考因素。

第五,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随时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准备相应的预案,如果不批捕风险较大,则会优先考虑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如在因社会矛盾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中,一般会考虑不批捕后所可能引发的被害人及家属的不满情绪、案发地群众对案件的看法是否影响执法机关公信力等。又比如新闻舆论影响较大案件,则会考虑是否批捕分别可能引发的社会舆论及影响。

第六,人道主义因素。

在不批准逮捕案件中,有一定比例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有需要其抚养的幼儿,或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老年人、孕妇等特定群体,有存在因考虑犯罪嫌疑人实际的生活困难不得已犯罪的,这些是出于人道主义考量,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二、刑辩律师争取案件不批捕结果的切入点

在上述办案因素的影响下,我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争取案件不批准逮捕结果的切入点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第一,根据可以得到的案件信息寻找证据可能存在的漏洞。

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尚不能阅卷,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对案件证据情况的把握主要来源于当事人和家属如实告知、亲自现场查验和案件客观证据的复刻件等,虽然对于全面、准确把握案件情况较为不利,但并非无可作为。

根据能够掌握的案件证据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寻找证据可能存在的漏洞,例如案件证据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如只存在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而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始终不供述的话,即使在不能阅卷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得出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行为的结论。又如在非法买卖地下六合彩案件中,我们得知现场未查获码单、扣缴赌资未达构罪标准,就可以由此入手,指出案件证据链存在的问题,建议作出不批捕决定。

第二,根据案件类型,结合当事人及家属意见,协助做好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的工作。

在较为轻微的财产型犯罪、人身伤害犯罪中,及时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对案件不批捕决定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刑辩律师在此过程中,需要与当事人、家属做好沟通,做出完备的谈判方案及风险防控的预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协调、协助及适当引导工作,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第三,联系相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在审查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大小是是否做出批捕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而能够证明这一情况的材料,可以是基层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平时表现,也可以是街道、村委出具的嫌疑人平时一贯表现的证明材料。

此外,对于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且进行过相应治疗的,可以将就诊记录进行提交,提醒办案单位羁押可能存在的办案风险。又如,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的,也需要律师及时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获取相应证明材料,及时提交侦监部门。

三、刑辩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要注意的问题

1、该阶段时间极短,注重工作效率。

首先要注意的是审查批捕阶段办理期限短,审查批捕案件法定办案期间为七天,实际工作日为五天,这五天时间里主办检察官要进行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讨论汇报、制作法律文书等等工作。

并且需办理案件数量多,可谓时间紧任务重,刑辩律师则要意识到配合检察官办案节奏的重要性,一定及早制作法律意见、及时提交,并尽可能与主办检察官做面对面交流,简述自己对案件证据及处理结果的意见,将检察官因工作繁忙可能没能意识到的案件关键问题及时提出,对案件重点做出及早沟通,尽可能将法律意见的影响发挥到最大化。

2、法律意见书应做到条理清晰,表意清楚。

其次要注意法律意见书的制作也要配合审查批捕工作特点,要做到言简意赅、重点突出、层次分明,使办案人员快速接收我们要表达的要点,避免冗长繁琐、重点不明。

最后,刑辩律师也要注意重视包括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意见在内的其他因素对检察官办案的影响,这些也是在案件办理当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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