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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水平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窗口,是衡量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在押人员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其人权保障水平往往滞后于其他社会主体。根据短板理论,一只木桶,最短的一块木板决定其容量,一根链条,最弱的一环决定其强度。在押人员之权利状况,就是人权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人权链条上最弱的一环链条。许多人会认为在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因而对监狱内罪犯权益的保障给予较多关注,但是对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保护,甚至远远不及已决罪犯。2009年2月,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了一起典型的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重大恶性事故,即“躲猫猫”事件,如一声响雷,唤起了人们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广泛关注,其后接连曝光的各种新奇死法目不暇接,“呼吸死、睡梦死、洗澡死、床上摔下死、发狂死、粉刺死、摔跤死、喝水死、洗脸死”等离奇死层出不穷,令人震惊。透过看守所各种非正常死亡现象来深入分析,几乎都能找到牢头狱霸的影子。
一、牢头狱霸现象的典型表现
1. 拉帮结伙,等级分明
牢头狱霸就是监禁场所里的“黑社会”,牢头狱霸大多具有团伙性质,是由几名同监室人员尤其是一些被羁押时间相对较长的人员,以各种共同的嗜好为基础纠集成一个不稳定团体,形成了一定势力后产生的。牢头狱霸的产生使得本来相互平等关系的在押人员群体变得等级分明,最高阶层是牢头狱霸,在监室内处于核心地位,起组织、策划或教唆作用;其次是打手;第三阶层是胁从者;第四阶层是普通在押人员;最底层是受压迫者,主要是新入监人员、外地人和敢于挑战牢头狱霸权威的其他在押人员。
2. 称王称霸,操纵监内事务
当牢头狱霸形成一定势力以后,就会形成一套内部规则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其规矩主要是如何确保狱霸的绝对权威和享受特殊的待遇。他们可以私自安排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铺位、分饭次序、值班次序,对新入所人员进行搜身、审讯、安排劳动任务等。
3. 活动隐蔽,有一定的规律性
牢头狱霸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骨干分子隐藏较深,多在“幕后”操纵,强迫、唆使或者挑拨他人直接实施欺压行为,受害人不敢讲实话,使一般的调查取证很难发现。其活动规律表现在:时间上,节假日、民警下班后、开饭前后,以及夜间等非正常工作时间多为牢头狱霸活动期,这个期间民警少,巡视次数相对减少,牢头狱霸的活动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因监管民警力量不足也无力深究;空间上,他们选择不易被发现的地方,利用民警不易观察到的巡视道下、通往放风场地的监门附近等。
二、牢头狱霸产生的根本原因——制度因素
一监管人员直接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监管人员的态度,也直接影响到在押人员的“社会地位”与生存处境。公安局的警力有限,要求看守所的人员直接管理犯人是不可能的。在实际工作中,监管人员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往往会利用在押人员的差别,让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同时,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囚犯管理中囚犯组成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新囚犯与老囚犯共同管理的现状为牢头狱霸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二分管分押制度没有落实。我国的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没有科学的分类方法与标准,许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比较粗放,停留在粗浅的层面,仅仅做到了男女分别关押、同案人员分别关押,有的地方对于成年与未成年、已判决和未判决的在押人员尚不能完全达到分别关押的要求。更缺乏一套科学的评估机制,无法判断哪些人可能有暴力倾向,哪些人可能会自虐或自杀,哪些人需要心理帮助,这样就如同将豺狼虎豹与绵羊关进一个笼子,在管理制度没有健全的情况下,弱肉强食在所难免。
三羁押制度的缺陷。我国的羁押制度是存在缺陷的,我国刑事拘留和逮捕后的羁押时间过长,封闭环境下长期羁押的在押人员容易产生空虚、变态报复心理,把新入监的人员和弱势在押人员作为变相发泄的对象,通过对弱势在押人员的欺凌和侮辱来寻求精神上的一时快感,逐步形成牢头狱霸。同时,过高的羁押率导致看守所人满为患,超量的关押既使在押人员相互间的矛盾增多,权利受损,也使看守所警力变得相对不足,不利于民警直接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有关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强制性。对于监督的程序、权限和有效手段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检察监督仅限于口头纠正、协调,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法,强制性不足,纠正力度大打折扣。其次,检察人员工作不力的问责机制不到位。看守所发生重大事故后对于看守民警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处理力度是非常严厉的,但极少有因为监督不力而被严肃处理的检察干警。再次,多数驻所检察人员相关福利依赖看守所,难以认真履职。检察机关驻看守所工作人员,由于与看守民警长期相处,一些驻所检察人员事实上成为监管队伍中的一员,讲配合的多,讲监督的少,驻所检察室的办公用房、相关费用、福利待遇等都离不开看守所的支持,很难板起脸、瞪起眼来认认真真履行监督职能,导致驻所检察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造成在押人员不敢、不愿向检察机关反映牢头狱霸问题。最后,监督的滞后性。被动监督较多,主动监督不够,事后监督多见,事前、事中监督薄弱,不能及时地发现和制止牢头狱霸侵权行为。
三、牢头狱霸的防治对策
1.加强对管教民警人权观教育,提高人权意识看守所在押人员虽然因为各种原因被羁押,但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法律地位并不因被羁押、人身自由受到临时剥夺或限制而发生根本变化,除了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以外,他们与正常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某些权利义务在行使上由于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而暂时受限而已。管教人员应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文明管理理念,用人道主义精神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平等、公正地对待每名在押人员,贯彻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的原则,看守所不仅自身要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而且有义务监督和阻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押人员权利的侵犯,对待牢头狱霸做到“零容忍”。
2. 健全监督机制。需要建立科学的检察机关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权威,树立检察机关和看守所荣辱与共的责任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实质监督权、随时介入权,创新监督方式,推行全程动态监督制度。建立在押人员余罪线索向检察机关报备制度,加强事前监督。建立完善的检察院巡查制度,对于怠于行使监督职能导致看守所内严重侵权事件发生的,不仅需要追究看守所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也要从严追究驻所检察人员的责任,以促使检察人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3. 完善羁押制度。我国应降低看守所的羁押率,对于羁押期限已满的羁押人员应及时予以释放或者视情况变更为其他非羁押措施,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监管力度,明确其适用条件,增强可操作性,提高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避免羁押的常态化,使“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
4. 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实现直接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是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管教民警,根据对管教民警工作量的测算,一般以每个管教民警分管监室不超过2个为原则。保证管教民警有足够的时间在监室,否则直接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位。落实分别关押制度,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在押人员实行分类、分层次关押。同时畅通救助的途径,让权利受侵的在押人员有理可讲、有苦可诉、有难可求,为在押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开辟绿色通道。
本文注释略
编辑:吴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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