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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人大代表不能有附加条件

发布时间:2022-06-07      来源: 立法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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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之声

 
 

 

当前,在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和代表的任职资格在法律规定之外人为设置了一些附加条件,如硬性规定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岁以下,有相关工作经历,履职能力较强;甚至规定代表应是地方纳税大户、英雄模范人物、先进工作者等等。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相违背的,应明确加以制止。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就是说,在我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律。由此可以看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有权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当选人大代表。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平等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因此,凡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一般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有权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并有权当选人大代表。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关。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其目的就是为了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更好地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受民族、种族、年龄、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限制。

任何以年龄、文化程度及其他非剥夺政治权权利等为条件限制,剥夺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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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不一定都能当选人大代表。这是因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有限,不可能人人都能当上人大代表。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是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人口数,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确定的。所以,每几百、甚至上千人中只能产生几名代表。

同时,人大代表是有任职条件的。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人大代表从人民群众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履行代表职务,必须具备必要的素质,能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要具有一定履职能力和群众基础。

因此,对代表候选人和人大代表任职资格提出一些条件和要求,也是正常的,应该的。但不能以此为由,人为地设定一些附加条件,对代表的年龄、文化程度等加以限制,更不能把英模人物、先进工作者或“纳税大户”、“明星大腕”等同人大代表这一国家职务相提并论。

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定程序,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必须符合人民意愿,绝不能由任何人、任何组织指派或指定。只要公民具有选民和代表条件,任何人都有资格参选,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代表选举,结果都必须得到尊重。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文)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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