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一种刑罚过剩。”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表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前科报告制度体现出越来越大的弊端,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
所谓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定条件后,经过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从而不再对其所具有的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强化了犯罪的非刑罚制裁力度,与累犯制度共同体现了再犯预防的价值追求,从预防犯罪方面角度来看,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与此同时,该制度给前科人员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同样显著。朱征夫称,前科报告制度会导致前科人员就业困难,极易滋生再次犯罪,此外,对前科人员亲属的职业限制违反责任自负原则和平等原则。随着危险驾驶罪等轻罪范围的扩张,受前科报告制度影响的个体和家庭的数量猛增,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就显得极有必要。
目前法国、俄罗斯、越南等国家都有明确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规范,而我国仅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仅对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开放查询。
朱征夫表示,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前科消灭,而仅仅是前科封存,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
诚然,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在目前并无法律支撑的情况下,需要统筹考虑法律规范冲突、价值冲突、时代背景及公众态度等制约因素,更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和司法、行政及社会力量的配合。
对此,朱征夫建议,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前科不必然消灭,而是要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时效性、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之后一定时期内的表现等因素,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消灭。
“当前,应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在前科消灭制度完善前,以前科封存制度作为过渡。并逐步废除前科对于前科人员家属的职业限制,前科消灭或封存的法律效果应同时及于前科人员亲属。”朱征夫说。
来源:人民法治网 见习记者:韩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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